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Pham Van Cu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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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情指被告人於2020年8月偷渡進入香港後自首,並獲暫准逗留境內。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863/2025[2026] HKDC 92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May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63/2025

[2026] HKDC 9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8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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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PHAM VAN CU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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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
日期: 2026年5月21日
出席人士: 張民輝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許文傑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薛海華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盜竊罪(Theft)
[2] 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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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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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控罪、案情

1.被告人承認2項控罪:

控罪1: 盜竊罪,違反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詳情指他於2024年[1]11月26日在沙田瀝源街6號瀝源廣場2樓C213號舖好棧食品有限公司 (「好棧」),偷竊一樽冬蟲夏草,而該物品為屬於好棧的財產。

控罪2: 入屋犯法罪,違反第210章第11(1)(b)及(4)條。詳情指他於12月1日在香港,連同另一名身份不詳的人,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分(即西營盤德輔道西106號地下)後,在該處偷竊一樽花膠。

2.案情指被告人於2020年8月偷渡進入香港後自首,並獲暫准逗留境內。

3.2024年11月26日1100時,被告人進入控罪1地點並向正在工作的證人1表示想看野生冬蟲草。證人1取出一樽價值港幣[2]59,900元屬於好棧的野生冬蟲草(「財產1」)讓被告人看。被告人沒有為財產1付費並偷去之,及從控罪1地點走到1樓平台後向街市方向逃去。

4.12月1日早上,證人2返回控罪2地點的均成海味,檢查了所有貨物妥善後離開並鎖上門。鎖匙只有證人2擁有。

5.同月2日,證人2發現控罪2地點門口位置的玻璃樽內價值15,000元的花膠(「財產2」)不見了。閉路電視紀錄顯示於同月1日0816時,被告人在控罪2地點外徘徊後嘗試從內裏拿取一些物品但不成功,同時有一不知名男子在外等候。約0819時,被告人與該男子耳語一番後離開。該男子繼續在控罪2地點外徘徊。0821時,該男子伸手入控罪2地點內拿走財產2後逃離現場。同日,被告人被捕。閉路電視紀錄顯示被告人與該男子一同逃離現場。

6.警方搜查被告人的住所並檢取1條Adidas黑色長褲、1件Adidas外套、1對黑色和白色MLB運動鞋、及1頂黑色帽。這些衣物近似被告人在干犯控罪2時所穿的。

B.

7.被告人曾干犯3宗案件,涉及共4項盜竊罪,被判監6星期至6個月不等。     

C. 輕判請求

8.被告人現年37歲,初中程度,在越南出生及結婚,育有1對居於越南分別為14及15歲的子女。

9.案發時他是酷刑聲請者,依靠「香港國際社會服務社」的援助金。

10.就本案,辯方指:

(a) 控罪1涉及被告人「故意及有計劃地利用受害人的疏忽,趁受害人不為意的情況下盜取財物,嚴重性可能與扒竊罪相同」,所以法庭可考慮12至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阿珊[2015] 1 HKLRD 777。[3]

(b) 控罪2涉及非住宅的入屋犯法罪,但沒有精密組織、破壞門閘、或使用工具,所以起點是30個月:HKSAR v Sim Ka Wing CACC 450/2000。

(c) 加刑因素是被告人身為酷刑聲請者,及有多個相同紀錄。

D.

11.就控罪1及2,本席分別以12及30月為起點,因被告人是酷刑聲請者及有多個相同紀錄而各加刑3個月(共6個月)分別至18及36個月,並因認罪而扣減1/3至12及24個月。

12.本席認為兩項控罪的整體刑期為30個月,所以命令控罪1刑期中的6個月與控罪2的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0個月。

13.最後本席感謝雙方(尤其是辯方)的協助。

(王證瑜)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除另有指明外,下同。

[2] 下同。

[3] 第6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