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紹輝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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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1、D3至D6共同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控罪一),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 (a) 條。罪行詳情指出。他們於2023年12月26日,在壁屋懲教所B座1樓B3A號活動室外樓梯,意圖使趙俙迪(「PW2」)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1096/2024[2026] HKDC 126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Jul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96/2024

[2026] HKDC 126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0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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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郭紹輝 (第二被告人)
  李梓睿 (第三被告人)
  李宇軒 (第五被告人)
  林承蔚 (第六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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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26年7月15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頴愉女士及律政司檢控官周亦樂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昊義先生,由吳建華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張建波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銘傑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梅松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浩然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第五被告人
  詹俊祺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周啟邦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六被告人
控罪: [1] 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with intent)
  [3]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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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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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1、D3至D6共同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控罪一),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 (a) 條。罪行詳情指出。他們於2023年12月26日,在壁屋懲教所B座1樓B3A號活動室外樓梯,意圖使趙俙迪(「PW2」)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2.D2另被控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控罪三),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 (1) 條予以懲處。罪行詳情指,D2身為擔任公職的人,即懲教署一級懲教助理,於2023年12月26日至2024年1月1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a) 沒有執行作為懲教署人員的職責;及 (b) 沒有匯報第一被告襲擊PW2的事件。

3.D1及D4已承認控罪一,本審訊只牽涉D2、D3、D5及D6。

4.控方案情指出,D2身為懲教署一級懲教助理,負責管理其屬下二級懲教助理D1,及監管其轄下之B3組別在囚人士包括D3至D6及PW2。

5.案發期間,D1曾把PW2帶到梯間,以木棍捅PW2肛門;D3及D4按壓及制服PW2;D5和D6在B3鐵閘旁的樓梯間站崗,該B3鐵閘特意被關上;D6亦進入B3A室取走一根木棍,意圖讓D1使用它進行相關襲擊。襲擊造成PW2肛裂、直腸穿孔等傷勢(控罪一)。

6.D2作為現場主管懲教人員,對襲擊視而不見,縱容及容許該襲擊的發生;事前及事後在沒有合理辯解和理由下,藉相關多項作為或不作為而故意作出失當行為,包括故意疏忽職守或沒有履行其職責,及沒有匯報相關事件,而該些行爲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控罪三)。

7.就控罪一,D3否認涉案,並指PW2無法確定D3在做什麼,及可能弄錯其實際位置。D5及D6亦否認參與襲擊,且並無協助D1,D6亦只是被D1指令而取出木棍。就控罪三,D2作供指出他並沒有違反懲教署內部規定,且對襲擊事件毫不知情,在翌日得知襲擊事件後,已即時向上級主管報告。

承認事實(P1及P1A)

8.控辯各方均同意:

(1) 相關懲教所的背景;

(2) B3組別在囚人士的安排、B3活動室的使用及該懲教所相關環境;

(3) B3組別的在囚人士包括PW2、D3、D5及D6;及B3組別主管人員為D2及D1;

(4) D2的職級、上級、案發當天更份及其職責;

(5) PW2的求助及傷勢;

(6) 該懲教所的閉路電視片段及截圖;

(7) 該懲教所的照片及草圖;

(8) 案發當天B3組別在囚人士的總人數記錄;及該懲教所案發當天的日誌及夜誌記錄;

(9) 各被告人的拘捕及D2的警誡錄影會面記錄;

(10) 而在案發當日,D2、D3、D5及D6均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控方案情

9.控方共傳召10名證人作供,包括9名懲教署職員及醫生(PW1、3 - 10),以及受害人趙俙迪(PW2)。

證供撮要

PW1 總懲教主任李兆安

10.他確認D2身為一級懲教助理,其職責可見於院所主管訓令2407.01(P3),工作守則20-06有關懲教職員違反紀律(P4),工作程序25-25有關懲教職員點核人數的指引(P5),及公務員事務局通告7/2012(P2)。一級懲教助理有責任熟習上述職責,職員可透過部門內聯網或監督辦公室查閱相關文件,而這些訓令及指引屬強制性質。若有任何職員違反訓令及指引,懲教署會進行調查,並視乎情況展開紀律聆訊或匯報執法部門。而若在工作中遇到不尋常之事件,D2應向上級(即懲教主任及高級懲教主任)報告。

11.就點核囚犯人數方面,PW1指出職員會使用電子手賬登入iCRMS系統以點核人數,職員是需要每兩小時點核囚犯一次,且必須在親眼看見每名囚犯方才可將其點算在內。PW1也指出,若有多名囚犯在活動室內聚集及攀爬,屬不正常行為,主管職員不應允許。活動室內有囚犯時,出入口閘門(即B3活動室外閘)及內部三個活動室的閘門(即B3A、B3B及B3C閘門)應全部關上及鎖上。而活動室內的囚犯亦不得擅自離開活動室,二級懲教助理則要有合理理據,並獲上司(即一級懲教助理)批准,才可以將在囚人士帶離B3活動室。

12.盤問下,他確認一級及二級懲教助理均可以作出人數點核。而iCRMS系統不容許兩人同時提交點核人數。而他也指出負責打開外閘的是一名司閘員,並非活動室內的職員,通常是由二級懲教助理擔任。

PW2 趙俙迪

13.他在案發時因另一宗搶劫案件(HCCC 158/2024)在壁屋懲教所還押,被判處6年監禁。他自2023年4月起在該懲教所還押,日間大部分時間在B3活動室與其他B3組別在囚人士一同活動。他指出D1及D2是他所屬B3組別的懲教職員;D3是他的小學同學;D4、D5、D6則是他在壁屋還押期間相識的,他們均是B3組別的「B仔」(即在囚人士助手,負責協助懲教職員安排清潔及飯堂座位等事務,類似班長角色),他與各被告幾乎每日見面,與他們並無任何積怨。

14.就案發經過,他作供指出在2023年12月26日下午約3時,B3組別在囚人士在B3A活動室內玩「開口中」遊戲,輸了的人會被撒爽身粉。期間,他將爽身粉撒到D1身上,此舉是故意的,D1隨即轉身指向他,在場其他在囚人士隨即向PW2撒爽身粉。當遊戲結束後,D1從門口步入B3A室中間位置,用手指指向他,並說了一句「出去」,他便跟隨D1離開B3A室。其後,D6、D5、D3及D4按此順序相繼離開。他表示D1叫他出去時語氣「笑笑口,不凶狠」,因此他完全沒有預期會被襲擊。

15.當一行人到達B3活動室外的一樓樓梯間後,B3鐵閘隨即被關上。樓梯間內只有D1、D3、D4、D5、D6及他共六人。他在法庭上以草圖(P14A)標示各人當時的位置:D1面對B3鐵閘;他面向D1;D3和D4分別在他的右邊及左邊;D5及D6則在鐵閘旁近落樓梯貼牆位置;各人均面向他。

16.D1當時問他「係咪想整佢」,他回答「唔係」。其後D1叫他「除褲」,並說「如果除褲嘅話就輕手啲,唔除嘅話就抆棍㗎啦」。他於是脫下長褲,但仍穿着內褲。隨後,D1用右手反手緊箍他的後頸,將其箍低,他便跪在地上,頭部在D1腹部位置。他曾嘗試掙扎,用雙手推開D1及站起,但不成功。在掙扎期間,他感到左右手手臂各被兩隻手捉住,使他無法動彈。期間,他有一直大聲叫「救命」,聲量之大「應該成幢樓都聽到」。他跪在地上面向前方,但曾將頭部向右擰兩次,因此看見一支地拖棍從B3鐵閘上面的欄杆傳出來。他亦聽到有人說「攞支棍出嚟」,但他記不起是誰的聲音。

17.其後,他感到有硬物隔着其內褲插入其肛門,過程約30秒,插入力度很大,插入次數記不起。但當硬物拔出後,他隨即轉身躺在地上,面部朝天,頭部朝向B3鐵閘對面的樓梯閘門。當他躺在地上時,他看見D1、D3、D4、D5及D6均在樓梯間,除了他們六人之外沒有其他人。根據草圖(P14B)上的標示,D1當時在他的左上方,D3在左下方,D4在右下方,而D5及D6依然在近落樓梯及B3鐵閘位置。他躺在地上約兩分鐘,感到肛門非常痛楚。他後來在樓梯間看見一支地拖棍,棍頭有血及糞便痕跡,地上亦有血滴。他相信該棍就是插入他肛門的硬物。他當時整條內褲沾滿血,於是將內褲脫掉。

18.事後D1及D4扶他到上一層(二樓)樓梯間,讓他在一張灰色床上休息約半小時,之後再上到三樓樓梯間休息及吃飯約20分鐘。D1其後將他帶回其A座囚室。在囚室內,D1給他止痛藥,並告訴他「如果好痛,先按鐘去醫院」。當時D1也教導他虛假解釋以應對他人查問其傷勢,即稱自己「晏晝開始屙血,因為覺得肛門痕,用筆撩傷」。而當時只有他與D1在囚室,他擔心若不服從,不知D1會做出什麼行為,亦「唔想搞咁多嘢」,於是答應使用該虛假解釋。

19.到晚上約7時30分,他因肛門痛楚及無法排尿,同室囚友D6協助按緊急警鐘求助。懲教職員到場時,他因說不出話,D6代為解釋他排尿有困難。他其後被送往懲教所醫院,向職員重複了D1所教的虛假解釋。後來在12月27日他被轉送伊利沙伯醫院接受手術。留院期間,他未有向家人及女朋友透露真正受傷原因。直至2024年1月13日,他才向女朋友透露真相。翌日(1月14日)向母親說明,母親着他報警,他於同日下午正式向懲教署投訴。

20.盤問間,他確認D2完全沒有參與襲擊。他與D2關係良好,沒有任何積怨,D2平時也會關心他。他亦同意當他被硬物插入肛門時,因面朝下方,他不知道D3當時的位置。當他轉身躺在地上時,因剛剛被侵犯,感到很驚慌、好痛及有點暈,他有可能弄錯了D3在P14B草圖上的位置,但他表示印象中D3一直在他右手邊,但他不肯定D3是否有份參與襲擊。

21.他確認與D5關係良好,自還押起已相識,兩人會一起聊天及互相請零食。他沒有看見D5襲擊自己,也看不到D5有否協助D1襲擊自己。而他也確認與D6關係良好,有講有笑。D6曾教導他關於壁屋的生活及清潔規矩。事發當晚,D6有照顧他,包括扶他去洗手間、遞上紙巾,並向他表示自己能力有限無法保護他,因此感到抱歉。他表示知道D6並無參與襲擊,亦無能力阻止事件發生,自己沒有怪責D6。他同意有可能是D6主動代為按警鐘。而在他脫褲及施襲的整個過程中,他無法確定D6是否在梯間。但他確認用來襲擊他的木棍是由B3鐵閘上方傳入,並非由D6帶入。

PW3 高級懲教主任朱英泰

22.案發當日他駐守壁屋懲教所,擔任高級懲教主任,是當日的值日主管,職責是監督下屬及管理他們如何管理囚犯,包括懲教主任、一級及二級懲教助理。

23.就一般程序及規則,他指出在當值前,值日主管會對職員進行訓示。職員會到控制室領取電子手帳並登入iCRMS系統,與上一更職員交接。而每日最少有五次在既定時間點核全院在囚人士人數。活動室鎖匙則通常由一級懲教助理於接更時提取,但可交予二級懲教助理保管。其中一條鎖匙能鎖上B3A、B3B及B3C室,另一條則用來鎖B3外閘。閘門管理方面,他表示根據院所主管指引,如果B3活動室房間內有囚犯,B3A、B3B及B3C室的閘門須鎖上,但B3外閘則不會鎖上。而當主任巡查時,職員會預先開啟閘門以便巡查。

24.就B3活動室的清潔用品,包括兩把掃把連棍、兩把地拖連棍及兩把垃圾鏟連棍,存放於B3B儲物室。若清潔用品損壞,職員可決定丟棄及到物料供應倉提取新工具,無特定程序處理。點核人數方面,他確認工作程序25-25(P5)規定職員須親眼目睹在囚人士方可將其點算在內。他同意若一個期數的囚犯分開在不同位置,可由兩名職員分別點算。

25.就當日的觀察,當他巡查B3活動室時,B3A、B3B及B3C室的閘門均沒有鎖上,D2站在B3A閘門旁,D1在B3A室內,他逗留約一至兩秒後離開,沒有與D1或D2對話。當日晚上約9時15分,他接獲控制室通知有囚犯不適需轉送醫院。約9時35分他到達3樓4號走廊,看見PW2躺在床上,在場職員稱PW2「屙唔到屎及屙唔到尿」。PW3陪同PW2前往懲教所醫院,放尿後PW2表示「好啲」。

26.其後在2023年12月27日早上,他接獲通知需送PW2往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他前往懲教所醫院探望PW2,PW2表示「仲有啲痛」。在案發當日及之後,D1及D2從來沒有向他匯報過任何事情。他不同意辯方所指他在12月27日早上曾與D2進行對話,當時D2向他說「阿翀有用棍篤過肥迪」,PW3問「咁你有無份」、「你有無喺側邊𥄫」,D2回答沒有後他說「咁就得啦,我會處理」。他確認若然有職員聽到有人叫救命,職員必須向他匯報。案發當日他巡查B4活動室時,在場兩名職員沒有向他匯報有人叫救命。

27.盤問下,他同意通常是由一級懲教助理交接鎖匙,但可將鎖匙交二級懲教助理保管。他不知道案發當日由D1還是D2交接鎖匙及人數。他也同意B3期數由一名二級及一名一級懲教助理負責管理,前者負責前線直接管理囚犯,後者負責督導二級懲教助理及管理囚犯,兩者工作上沒有細分,但就一些非恆常事項,譬如見監督,須向一級懲教助理請示,但恆常事項則不需要。他也表示一級及二級懲教助理只能制止或舉報違紀囚犯,但無權懲罰。若有囚犯聚集,兩者均可制止。

28.B座大樓只有一個出入口,案發當日出入口閘門沒有鎖上,其他日子亦不需要,因進入B座後兩邊緩衝閘會被鎖上用作阻擋囚犯,B3囚犯亦無法離開B座。他同意證物P13 (98) 相片中的窗戶玻璃非完全透明。在同一張照片中,穿過左邊的閘門及一個約10米長的走廊,便會到達B4活動室,而從B3活動室出入口可直望B4活動室相同位置。

29.關於點核人數方面,PW3表示一級及二級懲教助理兩人的電子手賬均會出現提示,但只需一人輸入。一級懲教助理是負責點核人數的人員,通常是一級懲教助理提交記錄,但點核人數也可以透過二級懲教助理幫忙點算,只要二級懲教助理有目視到該名囚犯。

30.他也表示囚犯不能離開B3活動室,但二級助理可帶囚犯離開B3活動室往士多房拿取水刮及吹風機。至於更換或丟棄清潔工具是不會留下記錄。若一名一級懲教助理看見一支木棍被垃圾袋保住,即表示木棍需被丟棄。他不同意B3A、B及C室的閘門不需鎖上,亦不同意他會主動通知職員他巡視一事。

31.而在庭上播放B3A室的閉路電視片段(12 (1))並定格在14:26:35時,片段顯示PW3進入B3活動室巡查,當時囚犯在玩擲朱古力。他同意沒有干預亦沒有叫D1或D2匯報,但他不同意當時看見囚犯在玩遊戲。他在B4活動室有見到兩名職員,當時他們沒有向他說有人叫救命,而若有此情況職員須向他匯報。

32.他在2023年12月27日早上10時填寫並簽署了一份職員供詞表格(MFI-3),並確認在該份供詞中寫案發當日1426時他曾前往B3活動室,亦親眼看見D1及D2。至於控制室的職員/訪客出入記錄(D2 (2))及閉路電視監察記錄(D2 (3))。他同意控制室能實時觀看不同位置閉路電視,且控制室內有兩名職員當值。若要觀看閉路電視,他需要在D2 (3) 上填寫姓名及簽名,並承認該記錄中「P.O YT Chu」一欄是由他本人填寫及簽署。然而,他不同意在填寫職員供詞表格前,他曾更改過觀看閉路電視的記錄。至於D2 (2) 的出入記錄,他同意該文件顯示他在1359至1410時期間曾進入控制室,但強調旁邊的簽名並非他所簽署。

33.至於被指出他於2023年12月27日早上曾與D2對話,當時D2說「阿翀有用棍篤過肥迪」,PW3問「咁你有無份」及「你有無在旁邊𥄫」,D2回答沒有,PW3便說「咁就得啦,我會處理」。PW3表示不同意上述對話有發生,亦不同意有向PW10提及此事。

34.覆問時,他同意長時間不關上及鎖上B3A、B3B及B3C室閘門屬於不正常。而D2 (2) 中的記錄是由控制室主管簽署,並非由他填寫及簽署。

PW4 懲教主任王康怡

35.他負責管理B座及C座,是D1及D2的直屬上司。他於當日下午約4時及5時兩次巡視B3活動室,均看見囚犯在聊天及看電視,沒有異樣。D1及D2並無任何特別事項向他匯報。他也指出,正常情況下主任巡視時職員會預先開啟活動室閘門以便巡查,非巡視時則須鎖上。他亦表示爽身粉只限於囚室內使用,不得帶離囚室,囚犯不准在活動室內玩爽身粉。就點核人數,根據P15,案發當日下午4時,B3活動室點核人數為56人。

36.盤問下,他同意主任巡視時不會預先通知期數主管,但職員可透過窗戶看見長官或聽見其他職員叫「主任巡視」而得知。他確認B3活動室內三個房間的閘門需鎖上,但B3外閘可以不鎖。

37.庭上播放B4A室及B3A室的閉路電視片段。就B4A室片段,他同意片段顯示他進入B4活動室時,B4A室及B4外閘均處於開啟狀態,而他離開後B4外閘並未鎖上。就B3A室片段,他確認他巡查時B3A室內的閘門開啟且未有鎖上,他離開後閘門亦無鎖上。

PW5 二級懲教助理徐聲誦

38.他在案發當日任職二級懲教助理。

39.盤問下,他同意與一名一級懲教助理一同工作,並會通知對方執行情況。帶囚犯清潔及取水刮等屬恆常工作,無需先獲一級懲教助理同意。B3A、B3B及B3C室的閘門通常鎖上,鎖匙由二級懲教助理保管及交接。他表示只有當長官巡視時才安排司閘員,日常並無固定司閘員。他否認懲教署有互相包庇的文化,亦不同意鎖門規矩是由職員自己演繹。

PW6 懲教主任蕭霆鋒

40.他是D1及D2的上級,案發當日休假。2023年12月27日他曾巡視B3活動室,D1及D2沒有特別事項向他匯報。

41.盤問下,他表示上司為PW3。案發翌日他與PW10見面,PW10要求他就案發當日有囚犯玩遊戲一事進行調查,調查方向為核實是否發生玩遊戲及職員有否介入,結論傾向以《CSR 233》作工作表現忠告。他於是查看閉路電視並草擬調查報告,期間曾為PW3、D1及D2草擬職員供詞。他同意PW10曾要求他將一名叫馬俊健的人員加入調查報告,但他從未與馬俊健討論調查事宜,而記錄顯示馬俊健在2023年12月25日至31日期間並不在崗位,最終調查報告卻由馬俊健署名提交。他不同意他叫PW3自行撰寫供詞然後直接簽名,惟承認其口供(MFI-6)中並無提及此事。

PW7 壁屋懲教所醫院高級醫生鄺雅明

42.他是該懲教所高級醫生,曾於2023年12月27日早上在懲教所醫院為PW2檢查及診斷。

43.盤問下,PW7表示他於當日接見PW2時,PW2告知「屙尿痛、便秘、大便屙血、肚痛」,並指著下腹。他為PW2檢查時,須待其脫下褲子才看見其左腳內側有血跡,而檢查時PW2並無表面傷痕,亦無任何被襲擊的跡象。

PW8 署理懲教主任孫鴻明

44.他在案發當日任職署理懲教主任,當晚約9時55分在懲教所醫院接見PW2並協助其排尿。

45.盤問下,他表示PW2當時向他稱整個下午不能小便。他在放尿過程中沒有看見PW2左腳有血跡,其身體亦無明顯傷痕。他曾看見PW10到醫院探望PW2,但對二人有否對話沒有印象。

PW9 二級懲教助理麥永康

46.他於2023年12月27日早上與PW8一同接見PW2,曾詢問PW2有否屙血尿及生痔瘡。他亦確認當晚D1曾到醫院向他索取止痛藥,表示自己頭痛,D2當時不在場。他當時相信D1是自用,不認為他在說謊。他也同意接見PW2時,PW2並無表面傷痕或被襲擊跡象。

PW10 署理總懲教主任陳顯榮

47.他駐守壁屋懲教所,任職署理總懲教主任。案發當晚他接獲控制室報告PW2不適後回到懲教所醫院,但到達時其他職員已將事件處理完畢。他確認D1、D2及PW4在當晚及其後均沒有向他報告關於PW2的事宜。

48.盤問中,他同意壁屋存有書面訓令,要求鎖上B3A、B及C閘門,但未曾與PW3討論過B3外閘是否需要鎖上。他指規則要求B3所有閘門均須鎖上,外閘由司閘員負責。他不同意從來沒有安排司閘員,亦不同意只有在監督或更高級人員巡查時才需安排司閘員。他同意有紙本命令要求「管理」B3活動室的緩衝閘,但「管理」不一定等於鎖上。

49.至於活動安排,他同意P3訓令沒有明文禁止囚犯玩遊戲,而非政府組織在節日會為囚犯安排活動。至於在醫院接見PW2,他同意PW2身上沒有任何表面傷痕或曾被襲擊的跡象。

50.有關2023年12月27日的事項,他指示PW6進行調查。他在當天早上約7時查看假期時段的閉路電視約半小時,發現案發當日下午2時25分至2時27分B3活動室內有囚犯拋東西及撒粉,隨即叫PW6調查事件是否屬實及在場兩名職員有否介入。他同意調查方向集中於D1及D2有否違反規矩,但表示沒有給予具體指示,他不同意在指示調查時已有結論要以《CSR 233》處理,他表示當時的說法是「至少」會以《CSR 233》形式處理,視乎結果可能更嚴重。

51.他選擇PW6調查是因為其年資較淺,希望給予訓練。他收到PW6草擬的報告後,指示將馬俊健加入調查,因他認為馬俊健適合協助調查。他也同意馬俊健沒有實際參與調查,亦未與他討論,但調查報告卻是由馬俊健提交及簽署。

52.他否認PW3在12月27日早上曾找他,也否認PW3因D2向其提及有關D1向D2承認襲擊PW2的事項而見面,更否認是因此才指示PW6調查。他也不同意縮窄調查範圍至職員有否違反紀律而非調查囚犯有否被襲擊,是為免影響自己升遷,也不同意此舉是為掩蓋事件或要求盡快完成調查以確保事件不被進一步調查。

53.就B3A室的閉路電視片段(P12 (3)),他指出在14:25:23及14:25:51時畫面左上方有囚犯噴爽身粉。

D2的警誡錄影會面紀錄P20

54.當中D2主要講述2023年12月26日是聖誕節,在囚人士請求他容許他們玩遊戲 [問答243-248] 。他雖知道懲教署不允許該等活動,但因為自己即將退休,所以便容許在囚人士玩遊戲 [問答249-254] 。遊戲期間,他站在接近B3A室外面的門廳監察,而D1就負責在B3A室内主持活動。案發期間,他沒有察覺到任何特別事件或衝突。上述遊戲結束後,D1好像是帶了D3至D6及PW2離開B3A室去處理一些事 [問答357-358] 。他不知道為何,也不清楚他們在外面發生什麽事情 [問答378-396] 。

55.他沿4號走廊巡視期間,PW2投訴肚痛 [問答453-458] 。下午6時30分左右,PW2仍投訴肚痛,他於是透過D1給了PW2一粒止痛藥和一粒胃藥,而止痛藥和胃藥是他當天指示D1到懲教所醫院問派藥職員拿取的 [問答491-514] 。PW2曾向他投訴肛門痛,但他沒有進一步追問PW2。他認為PW2的投訴或狀況並不重要,因此沒有向上級匯報 [問答521-534] 。他表示派藥給在囚人士是由一名醫官負責,但他認為PW2的投訴只是小事,因此決定給PW2藥物而沒有向醫官報告 [問答541-551] 。同日稍後時間,他就PW2受傷一事查問D1,並從D1口中瞭解到PW2的肛門出血 [問答625-640]。D1有向他承認曾在2023年12月26日下午「在出面搞過PW2」,即是用地拖棍插入PW2肛門 [問答649-670]。

D2的證供

56.他現年56歲,中五畢業後曾任紙皮廠工人,已婚28年,育有兩子。他患有高血壓、糖尿病、腎石及痛風,需長期服藥及覆診。他任職懲教32年,自2020年4月開始起駐守壁屋懲教所。2021年3月開始負責管理B3期數。他與D1屬拍檔形式管理B3組別在囚人士,合作融洽,彼此信任。他指出D1工作表現優良、紀律嚴謹,日常處理恆常事項無需向他報告,只有突發事件才需匯報。

57.在案發前,D3至D6曾請求於聖誕節翌日玩遊戲。他查問D1得知該組別過往兩星期紀律良好,加上部分在囚人士長時間無人探訪,自己亦即將退休,出於憐憫或好心才作批准。他也知道懲教署無明文批准此類活動,但同時間懲教署亦沒有指明不可以玩遊戲,他認為只要沒有打架爭執便可。至於閘門管理方面,B3活動室的各個閘門一直處於開啟狀態,囚犯可自由出入各室。此乃恆常做法,並非其個人決定,他亦從未收過任何書面或口頭訓示要求必須鎖上閘門。

58.案發當日,於下午2時30分開始遊戲,在囚人士先玩擲朱古力,再玩「開口中」,輸者被撒爽身粉。他站在B3A室閘門位置監察,以防衝突,期間氣氛融洽,無打架或爭執。他也不知道PW3曾於此時巡視。遊戲約於下午3時結束,他安排囚犯清潔及「過場」。他也看見D1帶領四名「B仔」離開活動室,當時認為他們是往地下士多房領取水刮及蝸牛吹風機以備洗地,此乃正常安排,無需事先請示。但他聲稱並未有察覺PW2也跟隨離開。

59.其後在「過場」過程中,有在囚人士聚集於B3鐵閘附近,情緒高漲,有人叫囂。他曾兩至三次喝止,着他們返回B3A室坐下。但他並不知道在囚人士為什麼情緒高漲。當時環境嘈吵,沒有聽到有人叫「救命」,亦不知道有襲擊發生。他認為情況可控,故沒有要求增援。他亦表示沒有看見木棍被取出或傳出鐵閘。

60.後來於下午約3時45分,D1返回活動室告知他,「肥迪(即PW2)喺出面肚痛想喺出面休息吓」。他信任D1,未有親自查看PW2。到下午4時點核人數,他依賴D1告知已目睹PW2在樓梯間,遂將PW2點算入B3活動室人數內,透過電子手帳提交。他承認沒有親眼目睹PW2,但他聽到D1有親眼目睹PW2。而他理解PW2當時在樓梯位置,只是因為樓梯並不是電子手帳可以報上的位置,所以他認為報上B3活動室是沒有錯誤的。傍晚約1815時,D1告知PW2仍感肚痛,D2便指示D1往醫院索取其痛風止痛藥予PW2服用。他堅稱對襲擊事件全不知情。

61.到了翌日,即2023年12月27日,他早上點算人數時發現PW2不在,他看見D1神情忐忑,經追問下D1承認「喺B3外閘出面用棍督過佢(PW2)籮柚」。D2隨即着D1自行向值日官PW3匯報。約半小時後,他見PW3未有跟進,便主動找PW3告知事件。PW3問他「有冇份」及「有冇喺側邊𥄫」,他均答沒有,PW3表示「咁得啦,我會處理」。D2因而認為已履行匯報責任。

62.就關於拿取藥物,D2指出職員可以前往該懲教所醫院拿取藥物,D1也是可以幫囚犯拿取藥物,而職員幫助囚犯拿取藥物屬正常事件。而就錄影會面紀錄(P20B)的第503-508項,D2澄清他在回答問題時記錯,當時以爲警員是在問他平常會服食什麽藥物,所以回答胃藥及止痛藥,而D2確認他沒有將藥物交給PW2。就記錄的544項,D2表示他誤會警員是在問他有沒有允許將藥物交給PW2。D2澄清其實他沒有給藥PW2,但是有允許D1給藥PW2。

63.盤問間,他同意自己熟悉相關主管訓令及指引,需嚴格執行紀律,並運用常識及經驗運用相關指引。他同意自己是B3的「大老細」,與D1合作無間,平常不會給予D1口頭訓示。他同意D1負責保管B3鎖匙,如有需要他可向D1索取。

64.有關爽身粉及玩遊戲,他表示官方允許使用爽身粉,也沒有寫明只限囚室內使用。他同意案發當日玩遊戲是他私自決定,沒有問過亦不知道懲教署是否允許,但他認為只要沒有打架吵架,玩遊戲是可被允許。有關閘門管理方面,他同意自己負責B3活動室A、B及C三個閘門,重點是防止逃犯,工作時間閘門通常不鎖。他表示開閘做法並非自己決定,而是長官口頭訓示允許,但他不記得是哪位長官、何時作出的訓示。他表示他接管B3期數前已是如此,其他期數亦然。

65.庭上播放閉路電視(撒粉及離開B3活動室)(P12(3)),如控方所表列內容如下:

片段時間 D2回應
15:04:10 - 15:04:16 D2表示他對於D1在片段轉身這一刻沒有印象。D2同意PW2是沒有參與「終極開口中」的游戲。
片段定格在15:04:12時,PW2同意當他看見PW2被撒粉,也有聽到D1說:「噴佢」,但不知道自己是否在望PW2。
15:10:33 - 15:10:51 D2表示他當時站在近演講台的位置,也同意片段中顯示D1、PW2、D6、D5、D3及D4離開。不過,D2指出他當時只看見D1及D4離開,更表示自己期間有可能望向另一邊,面向B3B或B3C室的方向,所以看不到PW2、D3、D5及D6。
15:10:55 D2表示這是他呼喚在囚人士「過場」的時候,當時他叫「清潔開工,過場」。
15:11:09 當被問及為何此刻在囚人士停留在B3A室,D2表示因為有在囚人士在望著閘口位置,及閘口很窄,有很多在囚人士「湧」入去。
15:11:13 D2表示當時在囚人士在排隊前往B3C。
15:11:20 D2同意他當時望向B3A室,看見有在囚人士在攀爬,亦看見在囚人士停留在B3A室與演講枱的位置。
15:11:24 D2表示他在這一刻過後幾秒才開始喝止在囚人士,並叫全部人回到B3A室,然後再過場到B3C室。
15:11:31 D2表示他在在囚人士攀爬時已叫他們停止,聲量大到在囚人士能夠聽見,但他不知道為何在囚人士情緒高漲,而所有在囚人士繼續聚集,沒有遵從他的指示。
15:11:37 D2同意在囚人士當時繼續聚集,但表示他在此刻有喝止在囚人士。
15:11:49 D2同意在囚人士依然沒有理會他的指示,時間過了十二秒。
15:12:06 D2同意此刻在囚人士跟隨他的指示回到B3A室內。D2表示他不覺得當時情況不尋常,形容可能是「小朋友望八卦」並望向閘門位置,而他沒有觀望是因為他在管理在囚人士。
15:12:13 D2同意這個時段所有在囚人士已回到B3A室。
15:12:20 D2表示他揚手叫在囚人士過場,然後所有人立即過場。當被問及爲何在囚人士在此時會聽從指令,D2指當時在囚人士情緒穩定,所以聽從他的指令。

66.當被展示B3A室閉路電視截圖(P12A(18))時,D2同意截圖中看見B3外閘關閉。他表示不知道閘門為何關閉,亦不認為這個狀況很可疑。

67.庭上播放B3B室閉路電視片段(P12(5),時間15:11:09至15:11:14,截圖見P12A(20)序號3)。D2同意片段中顯示有人拿取一支棍離開B3B室,而該名在囚人士曾在他身旁經過,然後走回B3B室。D2表示在囚人士手持的棍在片段中應該是同一支,他也沒有問該名在囚人士為何拿取這支棍。

68.庭上播放B3C室閉路電視片段(P12(7),時間由15:11:08開始播放,相關截圖為P12A(21)序號4)。D2同意片段中有一支棍狀物體傳出B3閘門。他表示自己當時面向B3A室,所以看不到木棍,也看不到有人將棍傳出閘門。

69.至於B3A室閉路電視片段(P12(3))並定格在15:13:52時(截圖P12A(27))。D2同意他當時看見D6進入B3A室,手持一支沒有頭的地拖棍。他表示不知道為何該在囚人士將木棍帶離B3A室,亦同意當時可以將木棍放在B3A的儲物櫃。他不記得當時在囚人士之間是否有對話。

70.而B3B室閉路電視片段(P12(5),時間15:14:00至15:14:29,見截圖P12A(28))。D2表示他沒有看見在囚人士用垃圾袋包棍,也不記得包棍過程中在囚人士是否有對話。他稱如果木棍「污槽咗」便可以丟棄,他不會過問,在囚人士亦可以自行將木棍丟棄。

71.當被問及為何不帶PW2見醫生,他認為是小問題所以不需要看醫生。他同意他允許D1讓PW2在B3活動室外面休息,亦同意他可以在清潔完畢後將PW2帶回活動室,但沒有作出指示。直至下午5時回倉為止,他從未理會PW2,不知道PW2情況的嚴重性,也不知道其確實位置。他解釋,他覺得PW2有可能在「食私飯」,所以沒有理會。

72.就向上級報告一事,他表示當D1向他講述「在B3外閘用棍督過佢囉柚」時,是他第一次知道此事;他沒有問內情,因為不想「變咗自己有嘢上身」。他同意自己「有興趣」知道,但「唔敢知」。他同意不將事件匯報會違反規定。他表示自己沒有向PW3作書面匯報,但有口頭匯報,其後沒有跟進,因為PW3已表示會處理。

證供分析和裁斷

73.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標準須至毫無合理疑點。各被告均並無責任證明任何事情。各被告且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其誠信較高,犯罪傾向亦較低。D3、D5及D6均選擇不作供,這是他們的權利,不可因此對他們有任何不利的推斷。

74.首先,就控罪一而言, 控方指出受害人PW2已盡其所能說出其受害經過,其證言可信。他受襲至直腸出血,須留院接受手術治療。就D3而言,PW2曾目睹他在受襲前在旁,接著又感到雙手各被兩隻手所制服。以當時實際的情況,D3必然在PW2受襲時曾協助制服PW2。至於D5及D6,明顯地D5按指示以B仔角色到鐵欄外的樓梯位,PW2受襲時更在鐵欄旁作站崗。D6更被發現接近B3A室從儲物櫃取出木棍並帶離B3A室。其後閉路電視亦顯示有木棍從B3鐵欄伸出至樓梯位置。 D6也必然在PW2受襲時曾作出協助,包括在鐵欄旁守候及拿取木棍作襲擊之用。

75.代表第三被告的張大律師則指出,即或D3在PW2受襲時在鐵欄外,在那狹窄的空間,各人的移動可非常迅速地轉變。PW2更說不出在他受襲後D3的位置,更不知何人在捉著他的手。在現場按PW2所述,一人箍頸,兩人捉著他雙手手臂,一人插肛門,但現場卻不只四人,況且PW2因受襲後受驚及感到暈眩,實難以確定D3曾參與襲擊。

76.代表D5的梅大律師及代表D6的詹大律師同樣採納代表D3的張大律師的陳述,表明PW2根本不能肯定誰曾襲擊他,甚或連PW2自己也不相信D3會連同其他人士襲擊他。控方難以證明D5具有意圖共同地襲擊PW2。D6方面也指出襲擊PW2的木棍是由閘外人士傳入,而並非D6帶進的,D6更可能在PW2受襲前已離開梯間,並無足夠證供顯示D6曾作站崗。再者,即或D6曾在鐵欄外,但他作為B仔,即使受D1指示拿取木棍,D6當時根本並無選擇餘地,或許根本是受D1脅迫下而拿取木棍而並非他自己的意願。

77.可是,首先,PW2在鐵欄外樓梯間受襲,被木棍插入肛門致使直腸出血並受嚴重傷害,須接受手術治療。這些方面並無爭議。實際所爭議的就是D3、D5及D6是否曾共同參與此襲擊。

78.就PW2的證供而言,他確實實話實說,並無任何誇大或隱瞞,他受襲後感到暈眩,記不清其他人士的位置並不出奇。可是,PW2也確實說出在受襲前D3在他的旁邊,D5及D6則在鐵欄旁。而隨即在與D1短暫對話後PW2已受襲,他感到雙手手臂各被雙手所控制,現場環境根本非常狹窄,閉路電視片段清楚顯示當時D3、D5及D6隨D1及PW2離開B3A室進入鐵欄外的樓梯間,鐵欄更隨即被關上。在該狹窄的空間也難以作出較大的移動。D3站在PW2的旁邊,接著不久PW2就感到其手臂被控制, 明顯地從環境看來,D3就是有份控制PW2的人士。

79.再者,D3 選擇不作供,這是他的權利,但同樣地,並無任何相反的證供來削弱或推翻上述的推斷。D3顯然全然知情,且曾直接參與控制PW2以致他受襲。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D3干犯第一控罪。

80.至於D6,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他尾隨D1及PW2等進入該鐵欄外樓梯間的位置。期間他曾在15:10:42離開B3A室進入樓梯間。約15:11:09時返回B3A室,在儲物櫃中取出木木棍,然後在約15:11:24時離開B3A室時再進入樓梯間。明顯地,該木棍並無地拖頭或掃把頭,難以說成是為任何清潔用途。反而明顯地是為了配合襲擊而帶進該樓梯間的武器。即使辯方聲稱也有另一木棍從鐵欄間帶進樓梯間,無法肯定D6帶進的木棍就是該兇器。可是,重點並非D6所帶進的就是兇器,而是明顯地D6就是配合襲擊而把木棍帶到該樓梯間,D6全然知情且配合襲擊而在現場,且也曾在鐵欄旁作站崗,其共同參與的意圖及角色是無可質疑的。

81.最後,就脅迫犯案之說,D6並無作供,這是他的權利,但同樣地並無任何證供來指出他曾受任何威脅,更遑論會否導致D6因此而受傷。即使D6是B仔的角色,也根本並非可協助D1來犯案。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D6干犯此控罪。

82.至於D5,同樣地,他跟隨其他被告及PW2到鐵欄外樓梯間,PW2看見他在鐵欄旁。可是,除此之外,D5並非如D3般在PW2身旁,也並非如D6曾拿取木棍。 雖然控方指稱D5是作站崗角色, 但實際的行動或怎樣參與襲擊方面,卻並無其他實際的證據。因此,本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D5干犯此控罪。

83.就控罪三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控方列出一連串D2的不當行為,包括:

(i) 容許在囚人士在囚室內玩遊戲,包括拋擲朱古力及撒爽身粉;

(ii) B3活動室被長時間開啟;

(iii) 容許在囚人士擅自離開B3活動室;

(iv) 容許傳遞木棍;

(v) 縱容在囚人士聚集及攀爬鐵欄;

(vi) 虛假輸入在囚人士總數;

(vii) 沒有舉報下屬干犯刑事罪行。

84.首先,有關上述:

(i) 遊戲安排方面:從所有證供看來,這顯然並非恆常的安排,以致B仔亦須向D2作出要求,而D2亦確認因為這些在囚人士多年無人探訪,亦得知他們過往紀律良好,於是才作出批准。這似乎是D2個人酌情之舉,雖然可能違反規定,但D2明顯地是出於善意,況且各活動室亦有閉路電視監察,似乎在活動進行中署方亦沒有制止或阻攔。其上級PW3巡查時顯然知悉這些活動正在進行,卻也沒有阻止,看來這方面的安排並非任何嚴重的失當。

(ii) 至於閘門安排方面:同樣地,雖然PW3曾指稱各閘門必須鎖上,但亦確認這須視乎有否職員在旁,亦須視乎情況,更曾表明所規定的是管理而並非鎖上。而當PW4巡查時,看來B4A室的閘門亦沒有鎖上。PW5更說只是當長官巡視時才安排有司閘員,但證供中也並無顯示何曾安排有固定的司閘員。明顯地,閘門上鎖的安排看來在實踐上有其彈性,也視乎人手的安排。因此,控方亦難以因活動室的閘門較長時間開啟而認定D2必然是有失當之處。

(iii) 有關容許在囚人士離開活動室:從閉路電視片段清晰可見,這是D1帶領各B仔及PW2離開活動室。從所有證供看來,D1確實可安排B仔協助離開該處提取不同物品,這與沒有任何懲教人員帶領或陪同的情況全然不同。

(iv) 傳遞木棍方面:即使從閉路電視片段,確實也要非常仔細加慢鏡重播才能看清,況且現場閘門頗多,也並無直接證供可顯明D2必然得悉木棍曾被傳到樓梯間。

(v) 縱容在囚人士聚集及攀爬鐵欄方面:從所有片段所見,這確實並非短暫的情況,而是較長時間,且有為數不少的在囚人士作攀爬。D2聲稱已作呼喝停止,這舉動顯然不足。明顯地,D2也必須為維持秩序而上前觀察及阻止,但D2卻仍留在原處,此舉確實有疏忽之處。但這與蓄意而行卻仍有著差別。從所有證供中顯示D2身在之處並不能看見B3活動室鐵欄外樓梯的位置,更無其他證供可顯明D2是得悉D1進行襲擊而蓄意容許。因此,即或D2不上前直接阻止是有疏忽之處,這與蓄意容許並不相同。至於有否聽見PW2救命之聲,現場眾多在囚人士似乎有所起哄,現場確實噪吵,也不能肯定D2必然聽見PW2叫救命之聲。

(vi) 有關點核人數方面:工作程序表明職員必須親眼目睹才可計算。D2難以倚賴D1的告知而計算在內。D2的做法明顯不符程序,確實亦有疏忽之處。

(vii) 沒有舉報下屬干犯刑事罪行方面:D2作供表明得悉D1向他承認曾襲擊PW2後,已向其上級PW3作出匯報,而PW3卻否認此事。首先,本席有機會詳細觀察PW3及D2作供的情況,以及他們分別被盤問下的回應。就D2各方面的解說,包括得悉D1的襲擊事件,竟又會不問細節,既說有興趣但又「唔敢知」,確實有矛盾之處。又例如會面紀錄又說向職員取藥是作自用般,根本這也並非事實。D2的證供不盡不實,難以被接納。

可是,同樣地,PW3及PW10的證供亦有可圈可點之處,難以安穩地全然接納他們的證供。尤其如辯方所指出,若D2並無向PW3舉報,何以PW3又會到閉路電視控制室觀看片段?又若PW3並無告訴PW10,PW10為何又會啟動調查程序?更奇怪的是,由PW6草擬的調查報告,為何竟又會加上另一名根本沒有作出調查,甚至是在休假同事的簽署呢?從所有證供看來,本席確實未能全然肯定D2必然沒有如他所說曾作出匯報。進一步而言,即或D2未有進行事後的匯報,這是其疏忽之處,但這與蓄意容許下屬干犯刑事罪行亦有著重大的分別。尤其在此案中並無足夠證供指向D2當時確實知悉或目睹襲擊而不作出阻止。

85.就此控罪而言,終審法院在Sin Kam Wah v HKSAR (2005) 8 HKCFAR 192 (第210頁H至211頁A)及HKSAR v Tsang Yam Kuen, Donald (2019) 22 HKCFAR 176(第25段)兩案中確立「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的五項控罪元素:

(1) 一名公職人員;

(2) 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況下;

(3) 藉作為或不作為而故意做出不當行為,例如故意忽略或不履行其職責;

(4) 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及

(5) 考慮到有關公職和任職者的責任、他們所促進的公共目標的重要性及偏離責任的性質和程度,有關的失當行為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86.綜觀所有證供,即使D2在阻止在囚人士攀爬鐵欄及點核人數上確實有疏忽之處,但這些確實並非故意或蓄意疏忽之行為。即或再加上D2或許未有作出即時的匯報,但也沒有證供顯明他必然是知情及在包庇下屬。這些失當之處並非嚴重,在法理上難以構成控罪之元素。因此,本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D2干犯此控罪。

87.因此,裁決如下:

第一項控罪,D3及D6罪名成立,D5罪名不成立;

第三項控罪,D2罪名不成立。

  ( 姚勳智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