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 對 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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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3527 / 2019 [2026] HKFC 1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9年第3527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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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書 ---------------------------- 前言 1.本案的呈請人是丈夫,答辯人是妻子。 2.有關雙方的背景和案件的發展歷史,可以參閲本席於2023年4月28日頒下的附屬濟助判案書(「該AR判案書」)(見:其中第10段至第26段),在此不再贅述。 3.該AR判案書的命令,在本判決書中會稱為28/4/2023命令。 4.根據該AR判案書第106(8)段,本席頒下的訟費命令是︰
5.雙方並沒有就原訟費命令,提出上訴。 6.唯當男方的律師在起草原訟費命令時,錯誤地把原訟費命令寫成︰
7.當有關錯誤被發現後,丈夫的代表律師在2024年1月12日和3月14日,分別去信家事法庭 ,要求更正錯誤起草的訟費命令(但有關信件並沒有抄送妻子/她的代表律師)。值日聆案官在2024年4月17日作出書面處理,批准有關申請,下令(「該聆案官命令」)︰
8.值得在此一再強調的是︰該聆案官命令是一個「更正」命令,只是把錯誤起草的訟費命令,撥亂反正回原訟費命令。 9.經更正/修訂的28/4/2023命令在2024年5月6日或之前,由丈夫的律師送達予妻子的律師,因為後者是在2024年5月6日,以電郵把經更正/修訂的28/4/2023命令,交給妻子。 10.大約22個月之後,即是在2026年2月20日,妻子(當時已經變成親自行事之訴訟人),提出對該聆案官命令進行上訴的申請。 11.本席在2026年4月27日開庭處理有關上訴,並在2026年5月6日頒下判決理由書(「該判決書」),解釋為何撤銷妻子的申請。這是妻子針對該判決書的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許可的申請 12.妻子在2026年7月10日發出上訴許可的傳票,要求︰
13.在同日存檔的「上訴理由擬本」共5頁,有17段,本席認為可以歸納成以下幾個重點︰
法律原則 14.法庭在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 條的規定,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15.基於以上條文,本席須信納妻子在有關的上訴中是有一個合理的勝訴機會,或有其他特別的理由,才可批准上訴許可。 16.合理的勝訴機會是指有關機會不應只是「想像出來」(fanciful)的機會,但不需是「很有可能」(probable)的機會(參閱案例︰SMSE v KL [2009] 4 HKLRD 125;KNM v HTF, HCMP 288/2011)。 17.若果有關上訴是涉及原審法官運用酌情權而達致之判決,除非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運用酌情權而達致的判決是超合理的範圍,是「清晰地錯誤」,否則就算上訴法庭認為案件其實另有解決方法 ,也不會干預原審法官的判決(參閱案例︰G v G [1985] 2 All ER 225; RK v YS, HCMP 1969/2012 (判詞日期1/11/2012))。 逾期上訴許可 18.妻子欲針對該判決書提出上訴,明顯地已經是一個延遲的申請(參閱︰《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2條)。 19.就上訴的逾期申請應該考慮的法律原則,本席在該判決書的第18段已經作出解說,在此不再重複。 20.妻子提供的理由是︰該判決書以英語書寫,英語並非她的母語,她需要經安排後才在2026年6月29日獲得法庭傳譯主任的口譯服務,她在之後的14天內,便立刻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妻子似乎在表示,是因為法庭安排口譯的服務延誤,才引致她延遲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21.本席重申,妻子曾在英國留學,並獲取學士學位,必然對英語有一定的掌握。事實上,妻子能夠對《高等法院規則》第20號命令第11條規則的内容,作出細緻的論述 (見:下文[36]至[38]),可見她的英文程度非低。何況,現今科技和人工智能技術發達,翻譯軟件容易獲取。就算妻子真的對該判決書中的某一些法律用語不太明白,她大可以直接在上訴期限之內,向律師查詢法律意見。畢竟,根據該AR判案書,妻子可獲得一整筆付款$4,720,000,就算因為法律援助署署長的第一押記而被扣起超過$1,000,000,她仍是有能力可以付費查詢法律意見的。因此,本席傾向不接納妻子的逾期解釋。 22.不過,無論是否批准妻子逾期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本席還是需要考慮其上訴理由的勝算機會。 理由一 23.妻子不滿意本席不接納她逾期對該聆案官命令提出上訴的原因,也不滿意本席質疑她不去申請法律援助,不接受她的逾期申請,對她不公。 24.首先,本席並沒有在該判決書中質疑妻子不去申請法律援助,本席只是表示,就算(只是假設)丈夫一方真的沒有把該聆案官命令送達予妻子一方,但在經修訂的28/4/2023命令中,已明確提及該修訂是經該聆案官命令的批准,妻子一方大可憑此要求丈夫一方立刻送達該聆案官命令,或者適時到家事法庭的登記處搜尋檔案,然後及時提出上訴。 25.其次,本席在該判決書的第15段至第23段,已經分析和解釋為何不接納妻子的逾期申請。妻子在本上訴許可的申請中,基本上只是重複她在2026年4月27日的聆訊中提出的論點,本席不予接納,並認為這個理由完全沒有合理的獲勝機會。 理由二 26.妻子指出該判決書的第32段選取了並非她依賴的反對理由。可是,第32段並不是否決她上訴該聆案官命令的理由,該段只是指出,是妻子主動在聆訊中向本席透露,丈夫申索的附屬濟助訟費高達$800,000。所以,假如妻子能夠成功上訴該聆案官命令,後果就會是該錯誤起草的訟費命令不會被更正、妻子就不用支付有關的訟費。 本席只是指出相關的邏輯。 27.妻子又指出,她是法援受助人,已經支付分擔費用,所以,無須支付丈夫的訟費。對於這一點,本席不會評論,這是她與法律援助署署長之間的安排。 28.明顯地,理由二沒有合理的勝算機會。 理由三 29.首先,本席須指出,根據法庭的記錄,法庭並沒有在2023年7月11日頒下任何法庭命令,同日也沒有任何法庭聆訊。 30.不過,根據法庭記錄,28/4/2023命令(當中包涵該錯誤起草的訟費命令)是在2023年7月11日存檔法庭的。 31.明顯地,妻子對於一個命令的「作出」日期,與「存檔」日期,存在混淆,誤以為:28/4/2023命令在2023年7 月11 日「存檔」, 就代表法庭在2023年7 月11日「作出」有關命令。但實情是︰一個命令的「存檔」日期,並不是該命令的「作出」日期。而由始至終,只有一個經審訊後的附屬濟助命令,即是:28/4/2023命令。法庭並沒有在2023年7月11日頒下任何命令。 32.由於妻子混淆了命令的「作出」日期和「存檔」日期,因此,她同時亦弄錯了「暫准命令」的日期和「成為絕對命令」的日期。根據該AR判案書,原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是在2023年4月28日「作出」,這個暫准命令已經在14日後(即是2023年5月12日),成為絕對命令。 33.由於丈夫的代表律師的錯誤,令28/4/2023命令中包涵了錯誤起草的訟費命令,所以必須作出相關的更正。而該聆案官命令就是糾正28/4/2023命令中的錯誤起草的訟費命令,以反映本席在該AR判案書中的真正意圖。 34.還必須指出的是,妻子在上訴理由擬本的第13段,已經明確表示她並非反對「2023年4 月28 日的判決」(即是:該AR判案書的判決)。既然如此,妻子就沒有理由反對該聆案官命令。 35.毫無疑問,理由三完全不具上訴可獲勝的機會。 理由四和理由五 36.妻子指出本席在該判決書第28段,省略或遺漏了《高等法院規則》第20號命令第11條的原文,有關原文是這樣寫的︰
37.妻子陳述,第20號命令第11條規則中的「may」是指「at any time」,而並非指「on summons」,即是:修訂命令是可以在任何時間提出,而並非代表修訂命令是可以用傳票提出。 38.該判決書第28段的重點是想指出: 第20號命令第11條的用字是「可」(may) ,而並非「須」(shall),以解釋該規則並不是指明有關的更正申請,「必須」以傳票作出申請。另外,原文用的是「應傳票」(「on summons」),加以修正,「應」的意思並非「必須」或「應該」,而是「通過」傳票的方式,提出申請,無須以上訴的方式提出。 就此,本席引用了法律典籍《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6》第20/11/3段的解說(見︰該判決書第29段),在此不再重複。 39.妻子提出「男方修訂期已過了183天」之說法,與她在上文第37段提及的論點 (即是:第20號命令第11條規則中的「may」是指「at any time」),互相矛盾, 因為根據她的論點的邏輯,有關的改正是可以在「任何時間」提出的。 40.妻子又指稱,丈夫沒有遵守《高等法院規則》第2號命令第4條, 認為法庭應該按照第2號命令第3(3)條,下令要丈夫向法庭繳存一筆款項,以作為保證。首先,妻子在2026年4月27日的聆訊中,陳詞時並沒有提及/依賴此規則。其次,本席實在看不到此規則與本申請有何相關,一般而言,此規則多適用於「除非命令」(unless order)頒佈和生效後,失責方欲取得寬免的情況。本案並不涉及「除非命令」。 41.另外,妻子投訴丈夫沒有用傳票,而只是以單方面的信件,去信法庭,要求更正有關命令,但相關信件並沒有抄送妻子,對妻子不公。針對此點,本席已經在該判決書第30段至第35段處理,並對丈夫的律師沒有把信件抄送妻子一方的做法,表示並不理想。更重要的是,縱使妻子上訴該聆案官命令並不成功,是敗訴一方,本席並沒有根據丈夫的要求,也沒有按照「勝者可兼得訟費」的慣例,判決由妻子向丈夫支付有關她上訴該聆案官命令的訟費, 而是作出一個不作訟費的命令,以回應妻子在2026年4月27日聆訊中提及的論點(見:該判決書第36段和第41段至第45段)。因此,妻子已經在訟費方面,獲得補償。 42.經整體考慮後,本席認為這兩個理由不具勝算的機會。 理由六 43.妻子堅稱丈夫沒有遵從《高等法院規則》第8號命令,向妻子(即是︰受申請影響的一方)事先發出動議通知書。 44.本席在該判決書第37段,已裁定《高等法院規則》第8號命令第2條不適用於妻子針對該聆案官命令的上訴申請,也看不到第8號命令第3條與本案有任何關連。重點是,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20號命令第11條,更正/修訂判決或命令的申請,可通過「傳票」而不是以「動議」提出。 45.理由六沒有任何勝算的機會。 理由七 46.本席重申,該聆案官命令只是把錯誤起草的訟費命令,更正回原訟費命令,以真正反映本席在該AR判案書中的判決和命令。就算丈夫真的以「傳票」提出有關更正的申請,妻子也無理據可以成功地提出反對有關的更正,結果都會是一樣。 47.因此,需要更正錯誤起草的訟費命令有顯而易見的需要,與「公眾利益」扯不上關係。 48.本席不接納理由七具備任何勝算機會。 結論 49.本席已經在上文處理了妻子提出的主要上訴論點,妻子提出的其他比較次要的論述,在此不作詳述,總之,本席已經考慮過所有論點,但不予接納,認為妻子的上訴沒有任何合理的勝算機會。故此, 撤銷其上訴許可的申請。 50.妻子的申請失敗,故須向丈夫支付是次申請的訟費。 51.丈夫要求以簡易程序評估方式,處理訟費問題,並且已經呈交一份訟費清單。本席認同進行簡易程序評估。 52.因此,本席下令︰
呈請人(丈夫):由葉謝鄧律師行代表 答辯人(妻子):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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