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PI 000630/200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June 2002.
1. 本案之原告人葉少民先生為被告人之前僱員。於2001年7月28日,原告人向被告人發出令狀,追討1998年7月30日原告人在工作期間受傷之賠償。被告人於2001年12月18日呈交本案之答辯書。2002年2月7日,被告人發出傳票,其中一項要求為原告人於14日內就被告人的訟費提供HK$521,710.00之保證。該申請在2002年4月17日由關家靜聆案官聆訊。聆案官頒令原告人須於28天內,存入法院HK$250,000.00作為被告人的訴訟費保證金,若原告人不遵照該頒令提供有關之保證金,他的申索將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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