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PI 630/200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July 2011.
1. 被告人於2011年3月22日提出傳票申請(下稱「 該剔除傳票 」),要求(1)剔除原告人存檔的2011年1月27日李雅琪證人陳述書(下稱「 李第 1 陳述書 」)及2011年1月27日簡麗笑證人陳述書(下稱「 簡第 1 陳述書 」)、(2)李雅琪及簡麗笑不得作為原告人證人就上述證人陳述書內容於本案審訊出庭作供(上述(1)及(2)項申請總稱「 該剔除證人陳述書申請 」)及(3)剔除2011年1月26日原告人文件清單(下稱「 該文件清單 」)內第1、第2、第9及第10項文件(下稱「 該剔除文件申請 」)。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