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少民 對 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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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原告人提出的上訴許可的申請。案件起源於吳美玲聆案官7月14日的判案書,當中針對原告人的補充文件清單和他欲添加額外證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吳聆案官在她37頁的判案書中詳盡而清晰地解釋了她拒絕原告人申請的理由。原告人隨即向本席上訴。本席聽罷原告人的陳詞,認為原告人完全沒有理據。本席完全同意吳聆案官的分析,因此駁回他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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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PI 630/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傷亡訴訟2001年第 630號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 審訊日期:2011年10月11日 宣判日期:2011年10月11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這是原告人提出的上訴許可的申請。案件起源於吳美玲聆案官7月14日的判案書,當中針對原告人的補充文件清單和他欲添加額外證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吳聆案官在她37頁的判案書中詳盡而清晰地解釋了她拒絕原告人申請的理由。原告人隨即向本席上訴。本席聽罷原告人的陳詞,認為原告人完全沒有理據。本席完全同意吳聆案官的分析,因此駁回他的上訴。 2.原告人今天是申請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的許可,他需要跨越一個門檻,就是他必須顯示他在上訴時是有合理的機會獲判勝訴。本席看完他上訴許可申請的書面陳詞,也聆聽了他今天的口頭陳詞。本席並不認為原告人有任何合理的機會獲判上訴得直。有關的理由可見於吳聆案官37 頁的判案書,本席不擬贅述。 3. 本席拒絕原告人葉先生的上訴許可的申請。根據慣例,由於葉先生的傳票被撤銷,無論案件將來審訊的結果如何,他也要支付被告人一方有關是次聆訊的訟費。 (法官聽取被告律師申請有關訟費立即由原告人支付事宜) 4. 正式審訊很快就會完畢。如果被告人是有理據的,你們自然會勝訴;但是如果你們輸了官司,原告人也當然會與你們計算數目。換言之,這訟費是無論如何也要支付的,如果你們勝訴的話就一併計算,現在即支付和將來計算訟費是不會有很大的分別,因此妳的申請本席不會接納。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夏禮文律師行轉聘胡珮詩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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