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少民 對 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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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原告人針對吳美玲聆案官今年7 月 14 日的命令所提出的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PI 630/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PI 630/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傷亡訴訟2001年第 6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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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葉少民  

被告人 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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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

審訊日期:2011年9月26日

宣判日期:201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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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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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原告人針對吳美玲聆案官今年7 月 14 日的命令所提出的上訴。

2.吳聆案官在她37 頁的判詞中清楚指出原告人的各項申請均被拒絕,並述明她的理據。原告人的申請包括,他希望把一份李雅琪的陳述書與一份簡麗笑(譯音)的陳述書存檔,但吳聆案官認為該等陳述書與本案無關而拒絕,並解釋她的理由。

3.此外,原告人又申請增加事實方面的證人或專家證人,但他並無説明該等人士是誰或其表述的内容爲何。不過,就此點而言,葉先生(原告人)現在說他已不再堅持提交專家意見,因此這點已無需處理。

4.最後,他又申請把一宗區域法院 9268/2001的案件與本案合併審理,前者涉及勞資糾紛,而後者則屬於傷亡賠償案件。他的申請理由是,他指稱自己在受僱於被告人的時候,曾於船上受傷。吳聆案官認為,兩案性質不同,因此並不批准合併。另外,原告人有些文件,譬如是有關報章報導、畢業典禮內容、他作司儀的卓越成就與在畢業典禮唱歌等事項,吳聆案官均認為與本案無關而拒不接納。

5.至於判詞第37 頁中列出的理據,本席完全同意吳聆案官的分析,在此不贅。

6.有關葉先生今天的上訴,其實他早在7 月 21 日已把一份上訴通知書存檔,但直到今天,他仍然沒有表明他的上訴理據爲何。他並無律師代表,而一般來説,法庭對於沒有律師代表的當事人都會格外通融。葉先生至今都沒有提交過任何書面陳詞,因此對方只能根據判詞來擬備陳詞,並於本月20 日將之存檔。然而,葉先生今天在庭上所述的內容,並非針對吳聆案官的各項理由,而只是概括地說被告人有證人,那些證人沒有被剔除,但他想有的證人其後卻被剔除,所以覺得有點不公平;又說他其實已經全部準備妥當,只是與聆案官有點誤會云云。又譬如他指出在判詞第51 段中,吳聆案官誤會了他的意思,以為他說的是梁繼璋(譯音)先生,但其實他說的不是梁繼璋(譯音)先生,而是陳水扁(譯音)。本席於是問葉先生,陳水扁與本案有何關係,他就說陳先生可以證明他的寫作能力。

7.本席不能不說,葉先生在本案中提及的事情實是離題萬丈,與本案全無關係。本席完全同意吳聆案官的處理手法。本案是2001 年開始的案件,至今已經十年,到本月底會由歐陽暫委法官進行預審,而到了10 月則會由駱法官主持正式審訊。本案無需要也不應該再拖延下去。本案涉及葉先生指稱他在船上工作時受傷,有關問題在審訊時將獲得妥當處理。葉先生今天的上訴被駁回。

8.根據慣例,無論案件的結果如何,葉先生也需要承擔是次上訴的訟費。本席經常奉勸沒有律師代表的當事人,不要隨便上訴,因為每次上訴除了要清楚知道自己的理據並將之寫出來之外,但凡上訴或申請失敗,都要支付對方的訟費。這樣就算最終贏了官司,但有關數字加起來也會是一個可觀的數目,結果要從傷亡賠償中減扣,對自己也沒有好處。不過這點葉先生聽了,由他自己決斷。

9.本庭今天的聆訊到此為止,原告人的上訴駁回,並且不論將來的審訊結果如何,原告人也要支付對方有關是次上訴的訟費。

  (任懿君)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夏禮文律師行轉聘胡珮詩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