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葉群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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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車輛內盜竊”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Cited by 4 cases

Case No.HCMA 936/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Oct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936/2001

HCMA 936/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93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5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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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葉群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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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1年10月26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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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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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車輛內盜竊”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2.在案發當日,上訴人被一位正在案發地點巡邏的警員見到從一部計程車走出來,於是警員截停及搜查,並在他身上搜到300多元的硬幣。此時上訴人忽然企圖逃走,但終為警員所制服。上訴人承認搜得之硬幣是在前述的計程車上偷來。該計程車的司機於事後確認硬幣是屬於他的,司機亦承認他有疏忽,忘記把車門鎖上便離開。

3.裁判官在考慮量刑時,得悉上訴人37歲,有23次刑事紀錄,其中13次與盜竊罪有關,且大多是車內盜竊。

4.裁判官於判刑前下令取得戒毒所報告,但由於上訴人曾有兩度被判入戒毒所後,又再次吸毒,所以懲教署署長認為戒毒所旅程不會對上訴人有任何幫助。

5.裁判官在量刑時,考慮過上訴人的背景及這案件的嚴重性,及因為上訴人一再干犯同類的控罪,可見以往的判刑,並未收阻嚇作用。裁判官認為這罪行的量刑起點應為12個月,由於上訴人認罪,所以扣減至8個月。

6.今天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稱他與警方合作,及即時認罪,所以他認為這刑罰過高。他亦提及有其他案件比他的嚴重,所判的刑罰卻比他輕。

7.本席要提醒上訴人每單案的被告人和背景都不同,上訴法庭要視乎裁判官在量刑時,有沒有在程序上、法律上、及判刑理由上出錯。

8.本席閱讀過裁判官呈交的判刑理由書,及口頭的判刑理由,本席不認為裁判官出錯。至於刑期是否過重,本席認為8個月是重,但不認為是明顯過重,所以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王詩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