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漢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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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車輛內盜竊」 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上訴人認罪後被西九龍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徐綺薇 (下稱主任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10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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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77/2021 [2021] HKCFI 34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277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1794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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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A.前言 1.上訴人被控一項「車輛內盜竊」 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上訴人認罪後被西九龍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徐綺薇 (下稱主任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10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B. 案情撮要 2.主任裁判官在其量刑理由書將案情撮要道出:
C. 上訴人的背景及求情陳詞 3.主任裁判官在其量刑理由書將上訴人的背景及求情陳詞道出:
D. 主任裁判官判刑的考慮 4.主任裁判官在其量刑理由書將判刑的考慮道出:
E. 上訴理由 5.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基本上是指10個月的刑期是過重。上訴人明白他是積犯,多次干犯不誠實的罪行,但他強調他只是盜取一張價值41元的八達通咭。上訴人質疑主任裁判官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是否過重。上訴人亦指出他曾因干犯兩宗相同罪行的案件,判刑均為12個月,因此他覺得被多判了監禁刑期。 6.上訴人在本席席前強調他是從一輛電單車上偷竊,不涉及打開車輛的車門而進行的車內偷竊。 F. 討論及分析 7.誠言,表面看來,上訴人盜竊了價值41元的八達通咭,15個月的量刑起點似乎是太重。但考慮到上訴人盜竊的只是值41元的八達通咭,是因為在該卡片槽內沒有其他有價值的東西,而非上訴人選擇只是偷竊價值低的物品。本案的情況與本席在2008年處理及主任裁判官援引的案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張榮新 [6]一案非常相似。 8.主任裁判官在量刑時已詳細考慮了案情,上訴人的背景 (尤其是他案底纍纍、屢罰屢犯) ,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再上調25%,採納15個月為量刑起點,因上訴人認罪給予他1/3的刑期扣減,才判刑10個月。主任裁判官的判刑無不當之處。 9.上訴人指他先前干犯了兩宗車輛內盜竊罪,法官都是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本席只可說上訴人在該兩宗案件得到較輕的判處。上訴人曾獲輕判不等於主任裁判官的判刑是明顯過重。 G. 總結 10.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判刑的上訴。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廖偉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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