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006188/200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May 2004.
1. 本案第一被告人為一註冊有限公司,第二、第三被告人為一對夫婦,亦是第一被告人的唯一的董事及股東。本案原本的原告人(金城銀行)在2001年根據《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訂)條例》(《香港法例》第1167章)與其他中資銀行合併成為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後者亦因而成為本案現在之原告人。
Cited by 5 cases · Cites 2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