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永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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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管有偽造身份證」罪成立,處入獄一年。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Cites 2 cases

Case No.HCMA 399/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399/2004

HCMA399/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399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18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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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黃永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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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04年6月16日

裁決日期: 200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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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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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管有偽造身份證」罪成立,處入獄一年。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2.案情指上訴人乃雙程證持有者,獲准以訪客身份從04年2月28日起留港十四天。然而,上訴人在留港期滿前數天,被巡邏警員抽查身份證明文件時發現,管有一張以她自己為名的偽造香港身份證。上訴人在警誡下聲稱偽證乃從深圳以三千元人民幣購得,同日由她帶進香港,之後則從未被使用過。上訴人向裁判官進一步承認,管有該偽證的意圖是藉它來在本港找尋工作。

3.至於今天的上訴,上訴人所依賴的不碍兒子病重,丈夫失業,母親失明,家中經濟拮据等在裁判官席前已彈過的老調。這些老調,已被裁判官在書面判詞中一一駁回。不過,裁判官仍因上訴人的兒子需要照顧而把她的刑期酌情扣減三個月至一年。

4.問題是,一年的刑期,是否仍然過重。

5.就量刑的應有起點,裁判官在書面判詞裏作過一番斟酌。期間,他集中分析了R. v. Shamim Nawaz [1994] 1 HKCLR 195和HKSAR v. Chan Man-mo [2001] 1 HKLRD 121兩件案例的異同,最後決定棄後者而選前者,亦即以高得多的十五個月為起點。

6.在這裏,本席無意判斷裁判官分析的對錯。本席想指出的是,正如答辯人所說,Chan Man-mo一案雖未致成為典據性的量刑指引,但自發佈後即被高院原訟庭廣泛引用,有很大的參考價值。若從法律需具備穩定性和可預見性的角度考慮,司法人員最好還是不要輕易偏離。

7.再說,裁判官在量刑時似乎未得到應有的協助。意思是,似乎從未有人向他提出可參考HKSAR v. Chen Han-wei ,HCMA148/2003一案。事實上,Chen Han-wei的立論,在很大程度上解答了裁判官在選擇跟從Shamim NawazChan Man-mo間的矛盾。Chen Han-wei提出,合法留港期間的人,若持有偽造身份證以尋找工作,並意圖以偽證延長他的逗留的話,刑期可比Chan Man-mo所指的、單純為尋找工作的那類人士為高。後來,Chen Hanwei一案最少在Xu Houde, HCMA532/2003和Yu Wei-hao ,HCMA737/2003中被採納應用。

8.把話題帶回本案。上訴人被發現時身在公園,似未有覓得工作。同時,她的留港期限亦將在數天內屆滿。再說,她既然花了三千元血汗錢來港找尋機會,而且偽證上的名字更是她本人的名字,本席絕對可斷定她有意圖藉偽證逾期居留,起碼直到以高價購證之事變得物有所值為止。

9.既然如此,本席認為適用的刑期應為八個月。

10.本席現接納上訴人的上訴,一年的刑期撤銷,改判八個月。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李運騰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