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guyen, Thi Th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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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控罪(1),「使用偽造身分證」,控罪(2),「在非法入境後未獲入境處長授權而居留」,及控罪(3),「違反遞解離境令」,分別處入獄15 個月、15 個月和18 個月,同期執行,即共18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刑期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150/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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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150/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150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3684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5年1月13日 宣判日期:2005年1月13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控罪(1),「使用偽造身分證」,控罪(2),「在非法入境後未獲入境處長授權而居留」,及控罪(3),「違反遞解離境令」,分別處入獄15 個月、15 個月和18 個月,同期執行,即共18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刑期提出上訴。 2.以下是上訴人承認的案情 :
3.下面則是裁判官就上訴人背景及判刑理由的陳述 :
4.一言蔽之,上訴人所得的刑期,既無原則上的錯誤,也絕不過重。上訴人在我面前,哭哭啼啼地亦只是重複在裁判官席前提過的所謂求情理由,要求減免一兩個月,可謂徒然浪費法庭時間。 5.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黃景賢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