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棟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303/200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2004年8月13日,本庭以多數決定,裁定申請人 – 劉棟平的上訴得直。本庭撤銷了公訴書第五項強姦罪的定罪裁定,但將申請人還押,等候雙方向本庭進一步陳述,以決定應否將案件發還重審。
Cites 1 case
|
CACC 303/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事上訴案件 2003年第303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 2003年第7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聆訊日期: 2004年11月3日 宣判日期: 2004年11月3日
判案書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宣讀判詞: 1.2004年8月13日,本庭以多數決定,裁定申請人 – 劉棟平的上訴得直。本庭撤銷了公訴書第五項強姦罪的定罪裁定,但將申請人還押,等候雙方向本庭進一步陳述,以決定應否將案件發還重審。 2.答辯人律政司向本庭申請要求本庭下令將針對申請人的第五項強姦罪發還原訟法庭重審。 3.本案的詳情在2004年8月13日頒下的判案書已列出,無需在此贅述。針對申請人的主要證據源自案中受害人。她對申請人的指控,包括否認同意和他性交的證詞,是明確的。受害人的證詞亦和部份客觀證據脗合。 4.本庭推反陪審團的定罪決定全因原審法官犯了技術性錯誤,未有準確無誤引導陪審團,以致他們的定罪裁決不穩妥。 5.應否將上訴得直的被告人發還重審所涉及的法律原則,在R v Holgate (No.2)[1996] 3HKC 324一案有詳細探討。 6.上訴法庭馬天敏在判案書325頁開宗明義指出:
7.本案控罪的性質非常嚴重,定罪亦會導致非常長的刑期。 8.案發日期是2002年5月17日,原審亦在2003年7月15日審結。整個過程不涉及任何不當的延誤或違規。 9.受害人證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須透過審訊由陪審團裁定。 10.雖然申請人已服刑近一年四個月,但和定罪會導致的刑期相比,申請人已服的刑期不屬過長亦因此不是決定性的因素。申請人指重審會對他及家人造成壓力,而申請人算是有知名度的人士,事件引起的關注和傳媒報導可能會令他喪失了公平審訊的機會。申請人亦指雖然受害人願意返港作供,但辯方證人能否出庭未能肯定。加上申請人另外四項控罪獲判無罪,重審時處理受害人的證供亦會遇到困難。 11.申請人和家人因事件面對的壓力,實非重要的考慮因素。申請人會否因傳媒報導和證人不出庭而不能獲得公平審訊,亦非本庭在目前階段要考慮的重點。 12.假如申請人聲稱屬實,因種種原因不能獲公平審訊,他應在重審時將全部理據列出,向主審法官提出擱置審訊的要求。控辯雙方和主審法官亦必能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審訊能公平及順利進行。 13.本庭不認同指證控罪的證據十分微弱。除了受害人的證詞外,其他客觀的證據,包括受害人在案發後的情況和她曾向不同人士作出的投訴,皆可支持控罪。根據該些證據,陪審團是可能會作出定罪裁決。 14.本庭考慮過一切相關因素及在申請人利益和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 15.本庭認定將案件發還重審是正確合理的做法。 16.本庭下令申請人須接受重審,但重審局限在原公訴書的第五項強姦罪。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雅雯代表。 申請人:由曾、陳、黃律師事務所轉聘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及大律師趙惠姬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C 303/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