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桂珍訴 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及另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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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1至4被告人為2005年8月31日的聆訊呈交的“第1至4申請人陳詞綱要”中的第29至31段,詳述了第1至4被告人就本申請提出的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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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873/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5年第87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5年8月31日 判決日期 :2005年9月13日 判決書 1.本“判決書”旨在處理以下傳票申請:-
第1至4被告人取得的傳票 2.本傳票要求法庭頒令:-
3.原告人在2005年5月12日展開本訴訟。 4.第1至4被告人為2005年8月31日的聆訊呈交的“第1至4申請人陳詞綱要”中的第29至31段,詳述了第1至4被告人就本申請提出的論據。 5.本席完全同意上述論據。為方便理解其內容,本席將該“申請人陳詞綱要”的有關部份,列為本“判決書”的附件1。 第5至12被告人取得的傳票 6.分別在2005年6月8日及6月17日取得的兩傳票所要求的濟助,與第1至4被告人取得的上述傳票要求的濟助,性質類同。 7.第5至12被告人為2005年8月31日聆訊呈交的陳詞綱要的內容,與上述“申請人陳詞綱要”的相關內容類同。本席不再在此重覆。 8.本席亦同意第5至12被告人的陳詞綱要所載的理據。 原告人取得的傳票 9.本傳票要求法庭頒令:-
10.本傳票與原告人在馬桂珍對蘇龍律師事務所 HCA 872/2005中取得的傳票性質相同。本席在2005年8月4日宣布的“判決書”,撤銷了該傳票。“判決書”所載的判決理由是:-
11.本席同意第1至4被告人指,上述判決理由適用於本傳票。 結論 12.本席依:-
作出命令。 13.由於本訴訟已被撤銷,本席無須就送達抗辯書或本訴訟的進一步法律程序作出命令。 14.本席撤銷原告人取得的傳票。 15.本席命令原告人需支付本訴訟(包括上述的傳票)所涉訟費。如與訟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交訟費評定官評定。
原告人:自行應訊 第一至四被告人:由律政司轉聘林雲浩大律師代表 第五至十二被告人:由何謝韋律師事務所指派 Mr John J Clancey 律師代表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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