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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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被判監禁21 個月。他現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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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727/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727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569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8年9月23日 裁決日期:2008年9月23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被判監禁21 個月。他現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案情指上訴人在案發日凌晨時,強搶正在準備上樓回家的受害人的手袋,導致她跌在地上,他逃跑時被途人截停。受害人手袋內有包括現金$1,460、鎖匙、手提電話等物件。 上訴理由 3.上訴人指,裁判官在本案中因他是積犯,將起刑點大量提高至21 個月,屬原則性犯錯及明顯過重,因他今次距離上次犯事已有15 年之久。 答辯人回應 4.答辯人大律師指,裁判官考過NGO Van-huy (CACC107/2004)、PHAM Ngoc-trinh (CACC439/2004)、CHAN Ting-yu (HCMA597/1996)、Bui Van Hoan (HCMA528/2001) 及Tran Thi Le Quang (HCMA659/2002) 等案例、考慮了案件的嚴重性、上訴人為慣犯等,21 個月的起刑點,不屬原則性犯錯及明顯過重。答辯人大律師附加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家雄一案,CACC294/2003,該上訴人在區域法院被控一項搶劫罪,但案情與本案相類似,上訴庭認為4 年起刑點是適合的。而上訴人所指15 年沒有犯事這點,在聆訊後,辯方求情時已向裁判官指出,亦已為裁判官考慮。上訴人的刑事紀錄,顯示他有多次涉及不誠實的案底,亦有掠奪的刑事紀錄。裁判官正確指出他是屢究屢犯的慣犯。 判決 5.裁判官正確指出 :
6.馬永新法官在HKSAR v. Huynh Van Dung, HCMA270/2001一案中,處理一名有15 次扒竊案底的慣犯時,認同一個兩年的起刑點。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修國,HCMA853/2005一案中的上訴人有11 次盜竊紀錄,彭偉昌暫委法官認同一個認罪後的16 個月刑期。故此,本案裁判官以21 個月作起刑點,不屬明顯過重,亦非原則性犯錯。 7.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溫淑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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