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388/200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承認一張「身為樓宇擁有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123 章第 24(1) 條的條文所送達的命令,拆除有關的違例的建築工程,並按照建築事務監督核准的圖則,修復該樓宇受影響的部份」的傳票的指控。該張傳票覆蓋2006 年7 月3 日至2006 年9 月11 日。上訴人被判罰款共45,500 元。上訴人不服判刑過重,提出上訴。
Cited by 3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