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美蓮 訴 警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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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告在2007年7月11日存檔了上訴通知書,就司法常務官在2007年4月11日的命令提出上訴。本席在2007年7月20日聆聽了這上訴,然後在2007年8月7日撤銷了這上訴,並作出臨時訟費令,要原告就這上訴支付訟費予被告,但訟費數額則待訟費評定官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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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442/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7年第44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07年8月28日 判決書日期 : 2007年8月28日 判決書 1.這是原告提出要修改臨時訟費令的申請。 2.原告在2007年7月11日存檔了上訴通知書,就司法常務官在2007年4月11日的命令提出上訴。本席在2007年7月20日聆聽了這上訴,然後在2007年8月7日撤銷了這上訴,並作出臨時訟費令,要原告就這上訴支付訟費予被告,但訟費數額則待訟費評定官評定。 3.原告在2007年8月14日申請要把臨時訟費令修改,要改為2007年7月20日上訴的訟費由被告支付予原告,並要被告在命令日期起計14天內一次付清。 4.原告又在2007年8月20日申請要恢復她在2007年4月2日提出的傳票,她4月2日的傳票要求登錄簡易判決。她在今年聆訊時作出同樣要求,並要被告在今天後起計的14天內,以郵寄支票支付一半判定債項,然後在期後的14天內以郵寄支票付清餘數。 5.再者,原告在2007年8月22日提出了第三項申請,要求修改本席在2007年8月7日作出的命令,把命令本文的前言由原文「法庭應原告人於2007年7月11日存檔上訴通知書,要求上訴陳爵司法常務官於2007年4月11日之命令展開聆訊」改為「法庭應原告人於2007年7月11日存檔上訴通知書,原告人現要求法庭恢復原告人林美蓮於2007年4月11日的傳票作出登錄最後判決」。 6.原告今天早上更已口頭要求把該命令本文的第一段由「撤銷原告的上訴」改為「撤銷上述聆案官的上訴」。另外她今早更指出8月7日的命令本文前言原先說「法庭應被告人於2007年7月11日存檔上訴通知書」,但上訴通知書其實是由原告存檔的,所以法庭書記後來把這前言中的「被告人」改為「原告人」,不過她今早投訴這修改並未事先得到法庭頒令批准。 7.她又指出司法常務官在2007年4月11日作的命令的本文第1段所指的日期,並非2007年4月20日,而應是2007年4月2日,她要求把這日期更正為2007年4月2日。 8.最後,她說常務官在2007年7月4日作的命令第2段說「(2)本申請之訟費不論訴訟最終結果,均由原告人支付予被告人」,她說這是不對的,應改為「(2)本申請之訟費,均由被告人支付予原告人」。 9.就修改臨時訟費令的申請,本席認為原告在2007年7月20日的上訴是失敗了,按一般情況,負方是要支付訟費予勝方,原告沒有提出甚麼特別理由,說這上訴有甚麼例外的因素,可以令本席不按一般的做法行事,反而要勝方支付訟費予負方,原告只是說被告在2007年4月11日曾同意支付她200元訟費,所以這上訴的訟費也應由被告支付。 10.本席認為,被告在4月11日要求延期以存檔抗辯書,所以應該支付訟費予原告,但現在討論的是原告在2007年7月20日上訴的訟費,既然原告的上訴是失敗了,所以她應就這上訴支付訟費予對方。本席認為原告建議的修訂不合理,所以撤銷這申請。 11.有關第二項申請,司法常務官在2007年4月11日沒有就原告在2007年4月2日發出的傳票作任何命令,反而給予被告延期以存檔抗辯書,本席在2007年8月7日也撤銷了原告就常務官不作命令而提出的上訴,現在原告重提這傳票的申請,但沒有提供任何新的理由,所以本席也只能撤銷這申請。 12.至於原告的第三項申請,原告在2007年7月11日存檔的上訴通知書,不單止要恢復她於2007年4月2日(原告誤寫為4月11日)發出的傳票作登錄最後判決,她其實要推翻常務官在2007年4月11日作的所有決定,包括常務官不就原告4月2日的傳票不作任何命令的裁決,所以2007年8月7日的命令本文的前言是清晰的,原告建議的修改反而不能清楚地表達她的上訴的目的。再者,該命令的第1段說「撤銷原告的上訴」,意思也是很清晰,若改為「撤銷上訴聆案官的上訴」,意思便容易引起混淆,本席認為這命令的本文已很清楚,所以本席也撤銷原告的第三項申請。本席更在此補充,有關該命令的前言曾由「被告人」改為「原告人」,這修改事前已得到本席的批准。 13.至於常務官在2007年4月11日的命令有日期上的錯誤,本席批准把該命令本文第1段的日期改為2007年4月2日。 14.最後,有關常務官在2007年7月4日的命令的第2段,本席也認為不應修改,這命令是基於原告在2007年6月26日提出的傳票而作。原告在這傳票要求就被告承認的事項登錄判令,但常務官認為原告這申請沒有理據,所以撤銷了這申請,既然原告的申請失敗了,所以她也應就這申請支付訟費予被告。 15.因為原告今天所有的申請都是敗訴,所以本席命令原告就今天的申請和今天的聆訊支付訟費予被告,訟費的數額,將由訟費評定官評定。 16.有關今天作出的命令的本文,將由法庭書記草擬,毋須與案雙方草擬。 17.最後,本席把原告的損失單據退還予原告。
原告人 : 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易永健先生代表 針對2007年8月7日和8月28日的兩項判決,上訴法庭拒絕原告人的上訴和在上訴中提出的各項申請。請參閱CACV308/2007 日期: 2008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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