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國輝

Case No.HCMA 463/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3 Oct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463/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463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43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林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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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 2007年10月3日

判案日期 : 2007年10月 3 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林國輝經審訊被裁判法官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有罪,被判處監禁21天。他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等候上訴期間獲准保釋。

控方案情

2.案發時,食環署的職員(第一證人)向上訴人的妻子發出拋棄垃圾的定額罰款通知書。上訴人出現,大罵第一證人,第一證人叫上訴人站在一邊,不要妨礙執行工作。上訴人不斷謾駡,並用手推第一證人的胸部,令他退了一步。上訴人用手打第一證人的制服帽,令他的帽子及眼境跌在地上,左邊頭皮及太限穴觸痛及紅腫。

3.第一證人的上司(第二證人)聽到上訴人大聲說話,便到附近監視。當第一證人將通知書交給女子時,一張紙掉在地上,上訴人要求第二證人檢控第一證人拋棄垃圾。第一證人想拾起紙張時,第二證人亦蹲下,見上訴人用手擋住第一證人,然後見第一證人的帽子跌在地上,但他沒有看見原因。

辯方案情

4.上訴人指他妻子將橙皮放在貨架的橙子上,第一證人則指稱她拋棄垃圾,上訴人和第一證人理論。第一證人掉了紙張在地上時,上訴人向第二證人投訴第一證人拋棄垃圾。第一證人用對講機要求增援,對方問是否需要救護車,第一證人說不用。旁觀者有人建議報警、召救護車、「搞大佢」。第一證人聽見,便要求報警及召救護車,並說;「咪玩大佢!」

5.上訴人妻子的證供支持上訴人。

裁判官的理由

6.裁判官考慮了辯方提出的質疑:第一證人說他只一次向控制室報告被襲,但控制室紀錄顯示第一證人於5:03時報告發出通知書,5:05時報告被襲。第一證人先說發出通知書時,還未報警,遇襲的報告只有一次;盤問時,他說發出通知書的手續,在警員到場後完成。裁判官覺得第一證人的證據有些反覆,但不相信第一證人在眾目睽睽下,名目張膽,作出被襲的虛假報告。第一證人在現場對警員說他的胸口被推,制服帽被打,但看不清楚細節;但事後,第一證人在證人口供說上訴人以右手推胸、左手拍帽。裁判官認為第一證人在思緒平復後更能掌握過情,不足以影響他的可信性。醫務報告沒有顯示胸部的傷勢亦不足為奇。裁判官亦提及其他矛盾,亦一一理順。

7.裁判官認為雖然第二證人沒有看見第一證人如何受襲,但第二證人蹲下時看見上訴人以手阻擋第一證人,跟著第一證人的帽子跌在地上,這與第一證人的證供互相呼應。

8.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和妻子,有互相偏袒的動機。他們對於第一證人誣告上訴人的指控不合理,不可致信。

上訴理由

9.上訴通知書概指證據不足。在庭上上訴人呈遞三份書面陳詞。

(1) 2007年1月29日的求情信
  信中提及上訴人想認罪及要求輕判。上訴人指他在原審時,雖說沒有襲擊第一證人,但心想民不與官爭,因此想認罪。但當值律師指出,他如果沒有做過,就不要認罪,要信法律公正,因此上訴人沒有認罪。
(2) 2007年10月1日的感受信
  上訴人重提求情信,深知信中矛盾,為此受律師責罵。他亦指出第一證人的證供矛盾及不可信。
(3) 2007年10月2日的補充信
  上訴人指第一證人在現場說不出襲擊詳情,但後來補充詳情,其證供矛盾及不可信。

上訴人重申自已被寃枉。

討論

10.本案為事實之爭,裁判官對辯方的質疑一一交待,上訴人未能指出裁斷本身或裁斷理由犯有錯誤。本席認為針對定罪的上訴缺乏理據,上訴駁回。

針對刑罰的上訴

11.裁判官認為公職人員執行職務,必須受到法律保護。上訴人縱有不滿,可以正常渠道投訴,不能襲擊第一證人。

12.HKSAR v Chan Wai-kwok HCMA 569/2004,該上訴人駕駛貨車,在口岸接受檢查。關員指示他將貨車泊好,上訴人以粗口辱罵及掌摑關員,沒有造成損傷。審訊後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有罪,被判14天監禁。審理上訴的高等法院法官貝珊 (Beeson J) 認為襲擊本身雖然不嚴重,但毆打關員是加重罪責因素,需要判以阻嚇性刑罰,14天監禁並非原則性錯誤或過長,上訴駁回。

13.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朱漢智HCMA 557/2002,該上訴人承認一項普通襲擊罪及一項阻礙公職人員罪。他用手襲擊交通督導員的手,造成腫脹;又用身體阻礙督導員拾起掉下的罰款通知書,被判監禁6星期。審理上訴的杜麗冰暫委法官認同裁判官所說,公職人員正當地執行職務,應該受到尊重及保護,否則他無法執行職務,更遑論單獨執行職務。因此,上訴駁回。

14.上訴人對刑罰沒有話說,只是若他真的有打過第一證人,監禁幾個月亦罪有應得。

15.本席同意,執行定額罰款的公職人員的人身安全應受法律保護,判刑應有阻嚇性,以遏止犯例者襲擊執法者。監禁式刑罰原則上是正確的。第一證人的左太陽穴位置紅腫及觸痛,21天的刑期並非明顯過重。

16.因此,針對刑罰的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 由律政司梁燊頤,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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