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000636/1998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上訴申請人在區域法院先後承認11項以過高利率貸出款項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債人條例》第24(1)及(4)條。原審法官判申請人其中10項罪名每罪入獄6個月,另一項則入獄5個月,但准每項刑期中4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5個月。申請人不服判刑,現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