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996/202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March 2024.
1. 第五被告被控1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下稱「串謀洗黑錢罪」)(第一項控罪)。第三被告被控2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下稱「洗黑錢罪」)(第二及第十五項控罪),及3項以過高利率貸款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債人條例》第24(1)條(下稱「高利貸罪」)(第十二至第十四項控罪)。此外,第三被告與第四被告及其他人共同被控2項洗黑錢罪(第三及第五項控罪)。第六被告被控2項串謀洗黑錢罪(第四及第十六項控罪)。第七被告被控2項串謀洗黑錢罪(第六及第十七項控罪)。第八被告被控3項串謀洗黑錢罪(第八至第九、及第十八項控罪)。第三、第五至第八被告均承認他們各自面對的控罪,第四被告則否認她面對的2項控罪。經控辯雙方同意,針對第四被告的第三及第五項控罪保留在法庭檔案內,沒有法庭的批准,控方不得繼續檢控第四被告。本聆訊只關乎第三、及第五至第八被告的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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