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江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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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承認兩項控罪,即TMCC3410/08案中的「非法囚禁」及TMCC2863/08案中的「刑事毀壞」,分別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60(1) 條,依次處入獄10 個月和4 個月,分期執行。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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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00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1005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3410及286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9年2月18日 裁決日期:2009年2月18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9年3月9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承認兩項控罪,即TMCC3410/08案中的「非法囚禁」及TMCC2863/08案中的「刑事毀壞」,分別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60(1) 條,依次處入獄10 個月和4 個月,分期執行。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案情 2.下面是上訴人承認的案情(原文可見裁判官的書面判詞):
判刑理由 3.對於今次的判刑,裁判官則有以下説明:
本上訴 4.上訴人在我席前承認,確曾有意識地參與於「非法囚禁」的事件當中,不過他只是在約定同案第一被告出外遊玩後始知道後者要作此案,而且他沒有像第一被告般收取酬勞,所以第一被告被判社會服務,他卻要入獄,是不公平的。 5.然而,我在澄清後發現,第一被告與上訴人實由兩位不同的裁判官判罰,而判罰上訴人的一位也不見得有任何犯錯。事實上,上訴人自己亦承認,第一被告的前科比他輕微,判刑前的報告又比他有利,所以兩者的處刑最後出現不同也不無道理。 判決 6.上訴駁回。
控方: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高寶翠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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