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家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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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在1984年加入香港警隊。2005年4月14日,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及一項盜竊罪成立,並就兩項罪名共被判刑4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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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00/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申請把放棄上訴通知書當作無效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5年第200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4年第7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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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9年3月4日 宣判日期: 2009年3月4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09年3月12日 ---------------------- 判決理由書 ---------------------- 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決理由書: 1.申請人在1984年加入香港警隊。2005年4月14日,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及一項盜竊罪成立,並就兩項罪名共被判刑4年4個月。 2.申請人於2005年5月5日就上述兩項控罪的定罪及判刑申請上訴許可。其後申請人於2005年11月10日就定罪申請提交表格VII-放棄通知書,並表示只會就其判刑申請上訴許可。法庭在同日撤銷申請人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該放棄通知書清楚指出申請人放棄就定罪上訴的進一步法律程序。 3.申請人的刑期上訴許可申請在2006年2月17日被上訴法庭駁回。 4.申請人在2006年5月2日再次提出定罪上訴許可申請,並要求把他在2005年11月10日提出的放棄上訴通知書作廢。 5.2006年7月17日,在上訴法庭副庭長司徒冕席前,申請人決定再放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司徒冕副庭長在庭上提醒申請人要就撤銷上訴的申請提交放棄通知書。 6.2006年7月18日,申請人再提交表格VII-放棄通知書。 7.但在2006年11月3日,申請人第三度就兩項控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把他較早前就定罪提交的放棄上訴通知書作廢。 8.本庭在2008年10月24日頒下判案書,駁回申請人要求把放棄通知書當作無效的申請。本庭在該判案書指出:
9.在該判案書,本庭引述上訴法庭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水基[2007] 3 HKLRD 114案內就有關這類申請的法律原則所作的闡釋。 10.申請人不服,在2008年11月1日發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法庭頒令證明有關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見:申請人於2008年11月1日的誓章內容及附件),以便他能將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審理。 11.申請人在誓章訴稱他在簽署放棄上訴通知書(表格VII)時,見證人只曾向他說明他們見證表格內的事情為事實,卻無向他解釋或說明該表格的效用或後果。 表格VII 12.根據香港法例第221A章《刑事上訴規則》第39條:
13.表格VII顯示證人只需證明簽署人放棄上訴法例,並無要求證人解釋表格VII的內容或後果。表格VII的內容如下:
表格清楚指出“簽署人”放棄“上訴的所有進一步法律程序”。 14.本庭在2008年10月24日的判案書已清楚指出申請人是自願放棄及明白放棄上訴許可申請的後果。至於他是否知道在何種情況下才能再次申請放棄上訴通知書並不影響他是否自願放棄上訴許可申請及明白該決定的後果。該議題亦因此不存在有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所以本庭駁回有關申請。 15.其後申請人在2009年2月24日和2009年3月2日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法庭接納該通知書所提供的附加證據。這些文件絕大部分內容均是申請人提出證人對本案的見解以及:
16.這些動議通知書的內容與法庭應否頒令證明有關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沒有任何關係,所以本庭亦駁回該申請。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沈仲平及高級檢控官黃堅邦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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