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金勝

Case No.CACC 157/200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3 Ja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C 157/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申請把放棄上訴通知書當作無效

刑事上訴案件2006年第157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6年第1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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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潘金勝
(Poon Kam S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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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2010年1月13日

判案日期: 201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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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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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6年4月1日,申請人潘金勝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仲衡席前承認一次勒索罪後被判入獄6年6個月。陳法官以10年為量刑基準,並因申請人承認控罪及曾當義工而分別將刑期扣減三份一及2個月達至6年6個月的判刑。

2.2006年4月19日,申請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判刑上訴。

3.2006年8月22日,申請人根據《刑事上訴規則》第39條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發出放棄上訴通知。其上訴許可申請亦隨即遭撤銷。

4.2007年7月25日,申請人去信司法常務官要求法庭將其較早前發出的放棄上訴通知視為無效,令他能繼續申請減刑。

5.申請人指被判刑後曾先後向法援處及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尋求協助,但都遭拒絕; 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更知會他如他繼續上訴,上訴庭可以加刑。申請人指自己在不懂法律、無助、無奈及害怕的情況下,加上過往確曾在另一宗同類案件因律政司覆核判刑而身受大幅加刑之苦,故決定放棄上訴。

6.申請人力稱陳法官的判刑違反法律原則,更是明顯過重。申請人認為在維護公平、公正、公義及訂立法律之原有精神,他應獲准重新就判刑提出上訴。

7.香港特別行政區  羅水基[2007] 3HKLRD 114案,本庭根據英國上訴法庭R v Pinfold [1988] 1 QB 462案,裁定如上訴人的上訴已被法庭駁回,他是無權再提出另一次上訴,除非:

“(一) 原本的判決是無效的,例如上訴人提交放棄上訴通知書之後要求法庭視該份放棄通知書為無效;

(二)  在上訴程序中出現了重大的錯誤令上訴人獲得一個不公的判決,如上訴人因沒有接獲聆訊通知書,以致缺席聆訊或者他的代表律師不能出席聆訊,以致法庭撤銷他的上訴。”

8.就何種情況法庭才會視放棄上訴通知書為無效,本庭(上訴庭副庭長司徒冕及原訟庭法官翟克信)在HKSAR v Lai Siu Cheung [2005] 1 HKLRD 1案亦作出詳細的詮釋。

9.上訴庭裁定法庭須確定上訴申請人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出放棄申請的行為,即申請人的意願跟放棄行為互不相稱時,法庭才能視有關放棄上訴的行為無效。

10.申請人明確表示因為害怕加刑,而放棄上訴。他更說曾遭受過大幅度加刑之不快經歷,這都顯示申請人在放棄上訴前已考慮過上訴勝訴的機會及可能導致的後果。

11.本庭同意答辯人的代表律師之立場。申請人放棄上訴時,是知悉其決定的後果。申請人未能說服本庭他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出放棄上訴的決定。法庭沒有基礎視申請人的放棄上訴的決定為無效。

12.本庭不打算另外處理申請人提出的具體上訴理由,否則其上訴會變相或間接地獲法庭處理,違反本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家強 (CACC 200/2005)案所定下的原則。

13.本庭駁回申請人要求法庭將其放棄上訴通知視為無效的申請。

(鄧國楨)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冼佩霞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