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亞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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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18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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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A 1114/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114/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111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8年第67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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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   陳亞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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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3月10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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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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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18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在審訊時,上訴人有律師代表。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

3.控方案情其實很簡單。於2008年11月22日下午,一名警員到達旺角一樓宇單位調查,該名警員發現單位內陳列著一些淫褻影碟,上訴人亦在場,他向該名警員介紹該等影碟的價錢。其後,警員到場進行搜查,共檢獲7,837張數碼影碟,並拘捕上訴人。在警誡下,上訴人承認他受僱在該單位工作,日薪500元;他知道所檢獲的屬於淫褻影碟。

4.經檢驗後,該批影碟被證實屬於淫褻物品,內容包括兩性口交和性行為。

5.上訴人現年56歲,已婚,但妻子和兩名兒子皆在內地,生活由上訴人支持。他現正失業,依靠綜援為生。代表律師求情時稱上訴人收入微薄,為繼續承擔內地妻兒的生活,乃干犯本案控罪。他共有30項刑事紀錄,其中13項與本案的控罪一樣。由1999年至2008的10年間,上訴人基本上每年都有同類的定罪紀錄,全被判監,最長刑期是10個月監禁。但是,裁判法官留意到上訴人於2008年5月因一項相同的定罪而被判監8個月,明顯地,他在出獄後短時間內,重操故業,再次干犯本案的控罪。就該等定罪紀錄,法律上上訴人可被視為慣犯。上訴人不斷重犯,屢罰不改,實應罪加一等,以收阻嚇之效。

6.裁判法官考慮到有關控罪的一般量刑起點是12至18個月監禁。雖然本案的影碟不屬於非常淫褻的類別(若內容非常淫褻,則法庭應考慮加重刑罰),但涉及影碟數量達到7,837張,非常龐大及少見。亦因為上訴人是一個慣犯,裁判法官將他的量刑起點提升至27個月,基於上訴人的認罪和悔意而扣減三份之一,上訴人被判入獄18個月。裁判法官希望是次的判刑,對他有所警示和阻嚇,停止再犯。

7.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再次投訴刑罰明顯過重,上訴人認為裁判法官過份考慮他過往的控罪。干犯這類案件,一般的刑罰都不會超過10個月監禁,所以上訴人認為他不應該入獄18個月。本席認同裁判法官在判刑理由書內所述的判刑因素,很明顯,上訴人在這10年內,都干犯與本案相同的控罪,過往的刑罰對上訴人都沒有任何阻嚇性,因此,這次裁判法官只是作出一個適當的調整。

8.本席認為沒有一個干擾的理由,刑罰亦不是明顯過重。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判刑。

9.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詠嫻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