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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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就兩宗案件 (KCCC 1992/2013及KCCC 2049/2013) 各被控以下兩項控罪:

Cites 4 cases

Case No.HCMA 415/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Aug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415/2013 & HCMA 417/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415及41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1992及204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李德華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併審理)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2013年8月15日
判案日期: 2013年8月15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3年8月23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就兩宗案件 (KCCC 1992/2013及KCCC 2049/2013) 各被控以下兩項控罪:

(1) 控罪一:

「發布淫褻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90 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1)(a) 條;及

(2) 控罪二:

「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違反上述法例第21(1)(b) 條。

2.上訴人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香淑嫻席前承認所有控罪。裁判官就控罪判刑如下:

(1) KCCC 1992/2013 (HCMA 415/2013):

控罪一:4 個月監禁;

控罪二:14 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2) KCCC 2049/2013 (HCMA 417/2013):

控罪一:6 個月監禁;

控罪二:16 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裁判官判令KCCC 2049/2013一案的8 個月刑期與KCCC 1992/2013一案的14 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22 個月。

3.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4.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承認案情

(1) KCCC 1992/2013

5.在2013 年5 月23 日,警員喬裝顧客到達油麻地廟街130 號地下的店舖,以100 元從上訴人手中買來4 張色情光碟 (控罪一)。警員其後在店內撿獲展示在貨架上共3,155 張色情光碟 (控罪二)。上訴人在警誡下稱他因失業,沒有錢吃飯,才替人打理該店,以賺取500 元一天的酬勞。撿獲之光碟的淫褻內容包括男女性交、口交及展露性器官等。

(2) KCCC 2049/2013

6.在2013 年5 月30 日,警員喬裝顧客到達上述地點,以100 元從上訴人手中買來4 張色情光碟 (控罪一)。警員其後在店內撿獲展示在貨架上共1,851 張色情光碟 (控罪二)。上訴人在警誡下稱他因失業及患病才在那裡工作,以賺取400 元一天的報酬。撿獲之光碟的淫褻內容包括男女性交、口交及展露性器官等。

上訴人的背景及求情陳詞

7.上訴人犯案時63 歲、無業、每月領取2,000 元綜援金。他有57 次出庭紀錄,共76 項刑事紀錄,其中17 項是與本案的控罪相類似。

8.上訴人當時的代表律師求情時指上訴人患上肝硬化,屬長期病患者。上訴人祇是為了金錢而犯案。辯方求情時亦指案中光碟涉及的淫褻程度並非十分嚴重,既沒有涉及兒童,也沒有人獸交,認為法庭應考慮兩宗案件刑罰的整體性而作出恰當判刑。

判刑理由

9.裁判官認為兩案中的光碟的淫褻程度不屬嚴重,祇屬中等。

10.裁判官指出KCCC 1992/2013一案涉及的光碟達3,000 多張,數量龐大。她指上訴人有57 次定罪紀錄,當中16 次與本案性質相同,並曾多次被判即時監禁,屬屢究屢犯之積犯 (看來裁判官「計少」了上訴人的定罪紀錄)。

11.裁判官參考了HKSAR v Cheng Sum, HCMA 805/2000 (未經彙報) 一案。她留意到該案涉及3,151 張色情光碟,該案的上訴人的所有及相同定罪紀錄均比本案上訴人為少。原審裁判官採納2 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處上訴人入獄16 個月。上訴時高等法院原訟庭不干預該判刑。

12.裁判官認為「發布淫褻物品」罪及「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適合的量刑起點分別為6 個月及21 個月,認罪扣減後判處上訴人入獄4 個月及14 個月。由於兩項控罪屬同一犯案行動,故她判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13.而就KCCC 2049/2013一案,裁判官指出案中涉及的光碟數量雖不及KCCC 1992/2013一案多,但亦有1,851 張,數量仍算龐大。裁判官指上訴人不單是屢究屢犯,更在擔保期間 (即干犯KCCC 1992/2013一案的1 星期後) 在相同地點再犯相同罪行,增加了罪行的嚴重性。裁判官認為「發布淫褻物品」罪及「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適合的量刑起點分別為9 個月及24 個月,認罪扣減後判處上訴人入獄6 個月及16 個月。由於兩項控罪屬同一犯案行動,故她亦判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14.裁判官考慮了整體量刑原則後,判令KCCC 2049/2013一案中的8 個月監禁與KCCC 1992/2013的14 個月監禁同期執行,上訴人因此共被判22 個月即時監禁。

上訴理據

15.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於兩宗上訴的不服判處向法官提出上訴的通知書 (表格 102) 中表示其上訴理由為判處過重。

16.在作口頭陳詞時,上訴人指他因誤信友人,幫助該友人「看舖」,才導致他干犯罪行。他將一封「求情信」交予本席,內容指也以往干犯同樣罪行從未獲得輕判 (即罰款或緩刑),他要求本席給他「一次恩典」,讓他早日回家照顧與他相依為命的小狗。他在信中亦表示他信了基督教,已經覺悟前非,出獄後會從新做人,要求本席輕判。

本席作出的考慮

17.正如答辯人代表高級檢控官范凱琳在其書面陳詞中指出,上訴庭在HKSAR v Chan Mau Lung [2004] 2 HKLRD 48一案指出雖然此類罪行的犯案案情分別可能很大,不能訂下準確的量刑指引,但為了保障社會,仍須判以有阻嚇性的即時監禁。除非有特殊求情理由,否則量刑起點應為9 至12 個月監禁。量刑起點可因淫褻物品的數量、淫褻程度及犯案人是否屬屢究屢犯之積犯而往上調。若涉及的淫褻光碟數目超過100 張,則可視作數量龐大處理。恰當的判刑有賴於主審法官的經驗及用常理而運用的酌情權。

18.本席亦考慮了裁判官引用的Cheng Sum一案及范高級檢控官引用的案例:

(1) 在Cheng Sum一案,上訴人承認「發布淫褻物品」罪及「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裁判官就兩項控罪均以24 個月為量刑起點,給予1/3的刑期扣減後,上訴人每項控罪被判入獄16 個月,同期執行。案中涉及3,151 張淫褻影碟。上訴人有40 項刑事紀錄,其中6 項與案中控罪相類似。上訴法庭在駁回判刑上訴時指,判刑雖偏高,但並非明顯過高而須干預。

(2) 在HKSAR v Hui Chi Ming (許志明) [2008] 6 HKC 12一案,上訴人承認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裁判官採納30 個月為量刑起點,判處上訴人入獄20 個月。案中涉及2,257 張淫褻影碟。上訴人有51 項刑事紀錄,其中8 項與案中控罪相同。上訴時由本席處理,本席指觀乎淫褻影碟的數目之多及上訴人為商店的負責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18 個月。由於上訴人曾多次干犯此類罪行,屢究屢犯,量刑起點應提升至24 個月,認罪扣減後判刑應為16 個月。本席遂將20 個月刑期減至16 個月。

(3)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亞龍,HCMA 1114/2008 (未經彙報) 一案,上訴人承認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裁判官採納27 個月為量刑起點,判處上訴人入獄18 個月。案中涉及7,837 張淫褻影碟,影碟內容包括兩性口交和性行為。上訴人有30 項刑事紀錄,其中13 項與案中控罪相同,他在出獄後短時間內干犯案中控罪。上訴法庭在駁回上訴人的判刑上訴時指,上訴人屢究不改,實應罪加一等,裁判官把量刑起點提升至27 個月並無不妥。

19.就KCCC 1992/2013一案,上訴人向喬裝顧客的警員出售4 張色情光碟,並管有3,155 張色情光碟。

20.上訴人曾多次就「發布淫褻物品」罪及「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被定罪及判處入獄,他最後一次是在2010 年10 月就該「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被判處入獄10 個月。

21.觀乎案中色情光碟的數目之多以及上訴人為屢罰屢犯的積犯,判刑起點必須具阻嚇力,以反映案件的嚴重性。從上述的案例可見,裁判官就「發布淫褻物品」罪及「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分別以6 個月及21 個月作量刑起點,並無不當。裁判官判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即上訴人須服刑14 個月) 亦是恰當的。

22.而就KCCC 2049/2013一案,上訴人向喬裝顧客的警員出售4 張色情光碟並管有1,851 張色情光碟。

23.雖然此案的色情光碟的數目較KCCC 1992/2013為少,但有增加案情嚴重性的因素,因上訴人在KCCC 1992/2013的保釋期間,在同一店舖干犯相同罪行。裁判官就「發布淫褻物品」罪及「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分別以9 個月及24 個月作量刑起點並無不當。裁判官判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亦是恰當的。

24.KCCC 1992/2013及KCCC 2049/2013是兩宗完全獨立的案件。裁判官考慮了整體量刑原則後,判令KCCC 2049/2013的8 個月刑期與KCCC 1992/2013一案的14 個月刑期同期執行,而達致22 個月此總刑期。本席認為該22 個月刑期並非明顯過重。

25.當不同的法官就相同罪行在不同的案件判處不同的被告人不同的刑期,上訴法庭須考慮的是判刑是否正確 (見案例HKSAR v Chow Tak Fuk (周德福),CACC 428/2004 (未經彙報))。

26.上訴人指他以前從未獲得輕判是不正確的。本席翻閱上訴人的犯罪紀錄,可見他曾在1996 年獲判罰款及在1997 年獲判緩刑。

27.上訴人表示他有信仰,立志以後不再犯法。若是如此,本席替他感到高興。但上訴人所述並非特別或有效的求情理由,令本席干預裁判官作出的恰當判刑。

28.基於以上所述,本席駁回上訴。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范凱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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