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BM 61/2002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2. 本院暫委法官杜溎峰在2007年6月29日命令第三申請人與第七申請人支付訴訟費予第一至第五答辯人(下稱“各答辯人”),聆案官何志賢在2008年5月6日評定了應付的訟費數額為 $176,362,林先生不同意評定的結果,要求覆核,但何聆案官在2008年11月7日撤銷了覆核申請,林先生對何聆案官的裁決提出上訴,本席在2009年4月27日撤銷了他的上訴,林先生擬就本席的判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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