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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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6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69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3241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9年5月8日及7月17日 判決日期:2009年7月17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09年9月10日 ---------------------- 判 決 理 由 書 ---------------------- 背景 1.上訴人被控一項「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涉及的是15 部攝錄機及1,000 個USB記憶體。 2.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監6 個月。上訴人不服,向原訟庭提出定罪及判刑的上訴。 控方證據 3.原審時,控方傳召了共3 名證人作供,分別是鄺愛麗女士(PW1)、關員98291及9487(PW2及PW3)。辯方也同意了控方的大部分案情,以下是主要部分(見裁斷陳述書第4 段):
4.PW1是東主之一,公司經營中港運輸業務。PW1作供說KZ6584有兩條車匙,一條由上訴人保管,另一條則在她處,但她自己並沒有駕駛牌照。她說該車平日行走中港兩地,她從沒有指示或容許上訴人在車上作任何改裝。 5.在盤問時,PW1同意上訴人在2008 年9 月中接手該車,之前有另一位司機管理車輛。在上訴人接管該車後,並沒有任何其他人士駕駛該車。 6.裁判官也聽取了控方就口頭警誡方面的證供,但最終決定不接納有關的招認作為呈堂證據。 辯方證據 7.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也不傳召證人。 裁判官對證據的評估 8.裁判官對本案的議題作出了以下的分析及推論(見裁斷陳述書第13 及14 段):
9.最後,裁判官指出雖然事情不一定是由上訴人策劃,但他必定知道有這批貨物的存在,並打算將貨物運上大陸(見裁斷陳述書第15 段)。 10.在判刑方面,裁判官考慮了代表律師的求情,他說明不會以「主腦」角色來衡量上訴人的判罰,他也注意到上訴以往並無刑事記錄(見裁斷陳述書第17至19 段)。 11.當時裁判官認為,綜觀各項因素,6 個月的監禁是適合的處理,而這樣的走私行為,判處緩刑並不恰當。 上訴理由 12.代表上訴人的黃大律師提出以下的上訴理據:
13.雙方的大律師呈交了詳盡的書面陳詞,以協助法庭處理本案。本席已考慮過他們的觀點。 討論 14.在第一次聆訊時,本席曾把案件押後,讓上訴方追查是否有多條車匙,甚至是提出辯方代表律師失職的新理據等。在第二次聆訊時,上訴人改由林大律師代表,他採納了黃大律師的陳詞,也沒有提供新的資料或上訴理由。林大律師強調裁判官所作的推論是錯誤的。 15.林大律師認為裁判官主要出錯的地方,是他忽略了一個可能性,即是在上訴人不知情下,PW1自己或她指示/容許其他人存放了有關貨品在車上。林大律師認為,縱然PW1作供時表明不會使用或駕駛該貨車,但卻沒有證據顯示她不會利用自己所擁有的後備車匙來進入車廂。林大律師不認同裁判官的推論是唯一合理的結論(見上訴人的新增書面陳述第5和6 段)。 16.在原審時,辯方是由何鎮壘律師代表。他對PW1有進行過盤問,但辯方從沒有提出過上述的「可能性」(見上訴謄本記錄第2 頁R至第3 頁Q)。上訴方現時才提出這樣的辯護理由是沒有太大意義的。無論如何,裁判官在見過及聽過她的證供後,裁定PW1是可信的證人,而她已把公司運作及車輛管理的情況作了交代。明顯地,裁判官排除了本案是PW1或是其他人士在上訴人不知情下作出的行為。裁判官以陪審員身分,在評估證據後認定上訴人知情,本席看不到任何推翻這項裁決的理由。 17.另一方面,林大律師指裁判官沒有在「合理努力」的問題上作出裁決。林大律師提到,裁判官應該留意到PW2(關員98291)在作證時都同意,從表面看來收藏有關貨品的位置其實沒有甚麼可疑,因此即使上訴人作出合理努力,亦不會知道證物的存在。 18.本席難以接納這點陳詞。問題是裁判官已裁定上訴人是知情的,本席不認為他再須要去考慮上訴人有沒有作過合理的努力。再者,關員對收藏證物位置的評語,與上訴人本身是否知情或如何作出過「合理努力」也沒有甚麼明顯關連。 19.本席同意答辯方的陳詞,定罪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20.就刑期方面,本席認為審訊後裁判官判6 個月的即時監禁,在原則上沒有犯錯,也非明顯過重(見R. v. Ng Choi Yau, HCMA2621/1992; R. v. Ng Wai Hong, HCMA797/1992; R. v. Lam Ting, HCMA11/1997及 HKSAR v. Yip Chuk Tat, CACC496/2000等)。本席同意答辯方的觀點,緩刑並非恰當(見答辯人書面陳詞第21至23 段)。 結論 21.基於以上原因,本席已駁回定罪及刑期方面的上訴,維持原判。
控方: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堅邦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2009年5月8日 辯方: 由盧振邦律師行轉聘大律師黃添偉代表被告人。 2009年7月17日 辯方: 由盧振邦律師行轉聘大律師林希維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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