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子龍 Leo

Case No.DCCC 26/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Ap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2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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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子龍 L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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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09年4月14日下午2時36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Alvin Chu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譚潘葉律師行律師Mr Michael K.C. Leung,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在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項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案情撮要顯示,警員在2008年11月10日,在被告人家中的睡房內搜得:一,9.17克的氯胺酮;二,一電子磅;三,110個可再封膠袋;四,一張遊戲卡。

3.警誡下,被告人聲稱他以$1,400元從阿朱處購得14克的氯胺酮混合物,當中大部分他是自用,其中一部分他會用作出售予朋友。至於在屋內搜得的電子磅,被告人聲稱他用作量度出售毒品的重量之用。

4.辯方的律師在最初的求情時指出,在被告人家中搜得的11.03克混合物,內藏9.17克的氯胺酮,其中七成大比例是被告人自用的,本席對此有保留,就此法庭進行紐頓聆訊(Newton Hearing)。

5.在研訊中,只有被告人一人作證。

6.被告人在庭上聲稱他於2008年11月9日晚上九時多,在旺角一遊戲機中心向一名名叫阿朱的人士以港幣$1,400元購入14克的氯胺酮混合物。他曾有超過十次向阿朱購買氯胺酮的經驗,他亦擁有聯絡阿朱的方法,包括阿朱的電話號碼。至於在過往他每次購買氯胺酮的份量,是沒有一定的數量。

7.在購得這14克氯胺酮混合物後,被告人聲稱他原定將其中的一半(即7克)的混合物出售,但是他服食了其中的一部分,故此剩下可出售的混合物相對地減少。

8.被告人亦在庭上聲稱他打算以每克200元出售涉案的氯胺酮混合物。若他能成功全部出售這14克混合物的話,他便可獲得$2,600元的收入,即賬面利潤$1,200元。

9.在盤問下,被告人承認他有可能出售多於他原意的7克氯胺酮混合物,他亦有可能出售其中的大部分,但他絕不會出售所有氯胺酮混合物。

10.在聽過被告人在席上的證供後,本席信納當天警員在被告人家中搜得內含9.17克氯胺酮的11.03克混合物中,除少部分是被告人自用外,只要被告人的朋友(即客人)有這方面需要的話,被告人是樂於將大部分用作出售的用途。

11.被告人當時沒有工作,僅倚靠綜援維生,他亦講及向朋友借取$1,000元,換句話說,很快他便需歸還有關欠款。被告人擁有阿朱(即毒品拆家)的聯絡方法,雖然被告人因吸食氯胺酮而令他小便次數及排尿數量方面出現問題,但這樣並沒有阻止被告人在11月9日晚上,前往旺角購買有關的危險藥物。

12.被告人出售危險藥物的利潤是他的成本約一倍,他亦可輕而易舉地賺取利潤後再向拆家購買更多毒品。在被告人的睡房內,警方搜得電子磅及110個可再封膠袋。被告人在庭上亦聲稱,膠袋購買每一次需要購入100個,換句話說,其中的90個已經被用在包裝其他或今次撿獲的部分毒品上。

13.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雪霞(譯音)Ice CACC 366/2000年一案中,上訴庭副庭長司徒冕法官在判詞的第33段清楚指出,法官在判刑時要小心及謹慎檢驗被告人所聲稱涉案的毒品用作自用這個說法,法庭是不應隨便,在沒有其他證據支持下,接納被告人單方面一廂情願的說法。

14.法庭亦應謹記在這些案件中,當販運及自食的毒品是混為一體,未能清晰地明顯地分界時,自食的份量應只佔毒品總數的少數。再且,根據司徒冕法官所述,即使普通管有危險藥物,本身亦屬於干犯刑法的,法庭亦應就管有危險藥物判處適當的刑期。而且,在判處時,法庭亦需考慮潛在危險性的因素。

15.司徒冕法官亦指出,在很多時,在這些案件中,實際上究竟全部是販毒或少量自食,判刑分別是不大的。

16.在考慮到所有情況後,本席信納在本案中,被告人在當日被警方搜得的氯胺酮中,除少量用作自用外,絕大部分的氯胺酮均會被被告人用作出售之用。

17.根據律政司 許守城CAAR 7/2006一案訂下的量刑指引,販運1至10克的氯胺酮,判處的刑罰應為2至4年的即時監禁。是次涉案的氯胺酮共重9.17克,若全部9.17克均用於販運的話,則判處的刑罰應為約45個月的即時監禁。假若在9克的氯胺酮中,其中的7克是販運,兩克自用的話,就販運7克,量刑起點約為40個月的即時監禁。至於剩下的2.17克的氯胺酮,就管有危險藥物控罪,再加上潛在的危險性因素,本席認為合適的起點亦最少是4至5個月的即時監禁。因此實際上,正如司徒冕法官所講,在本案中實際的分別幾乎等於沒有。

18.另外,我們亦不應忽略在本案中,本席就判刑需進行紐頓聆訊。理論上,在進行了紐頓聆訊後,被告人所得的量刑折扣就不會再是一般的三份之一大的折扣。當然,判刑並非數學計算,亦沒有一個既定的方程式實行的。

19.在考慮到所有的因素後,包括被告人的求情及他親友所撰寫的求情信,就被告人所承認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本席信納無論以那種方法計算,結果、結論亦是一致的。

20.因此之故,本席仍以45個月的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被告人承認控罪,本席特別給予三份之一的量刑折扣。本席亦相信,這三份之一的量刑折扣是遠超過被告人所講他部分作自食之用的。

21.因此之故,就被告人所承認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判處30個月的即時監禁。

22.被告人,請起立。就你所承認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判監30個月。

  陳慶偉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