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亮恆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16/2008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February 2009.
1. 申請人被控一項「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罪及一項「管有偽造身份證」罪。申請人否認控罪。案件經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審理後,申請人在 2007 年 12 月 18 日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並在 2008 年 1 月 3 日被判囚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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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申請把放棄上訴通知書當作無效 案件編號 :刑事上訴案件 2008 年第 16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07年第 79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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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2009 年 2 月 11 日 判案日期:2009 年 2 月 11 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9 年 2 月 18 日 ---------------------- 判案理由書 ----------------------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案件背景 1.申請人被控一項「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罪及一項「管有偽造身份證」罪。申請人否認控罪。案件經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審理後,申請人在 2007 年 12 月 18 日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並在 2008 年 1 月 3 日被判囚四年。 2.申請人於 2008 年 1 月 14 日就定罪及刑期提交上訴許可申請通知書及分別於 2008 年 2 月 22 日、2 月 25 日及 3 月 3 日提交三份上訴理由書。 3.2008年 5 月 27 日,申請人通知法庭他放棄針對定罪及刑期的上訴許可申請(「放棄通知書」)。法庭根據該「放棄通知書」撤銷有關的申請。 4.2008 年 7 月 21 日,申請人提交誓章,要求恢復其針對定罪及刑期的兩項上訴許可申請。申請人於 2008 年 12 月 29 日通知法庭他只就第一項控罪的定罪及刑期及第二項控罪的刑期提出該次上訴許可申請。 5.本庭認為由於申請人在2008 年5月 27 日已經提交了「放棄通知書」,而法庭亦根據該份文件撤銷了該申請,故此這次的申請是一項視有關「放棄通知書」為無效的申請。 放棄上訴的原因 6.申請人在2008 年 7 月 21 日所提交的誓章中說明他要求恢復上訴申請的原因:
法律原則 7.本庭已在多宗涉及視「放棄通知書」為無效的申請中說明 放棄上訴許可申請是一項嚴肅的法律行為;除非有合理的解釋,否則法庭是不會輕易接納有關的申請及恢復原本的上訴許可申請。合理解釋的最重要一點是當申請人提交「放棄通知書」時,他是否根本不知道有關的行為是會令他不能再繼續上訴,例如當他簽署「放棄通知書」時,他誤以為他是在簽署另一份性質完全不同的文件。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羅水基 [2007] 3 HKLRD 114 對有關的法律原則作出以下的詮釋:
另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劉家強 (Lau Ka Keung) CACC 200/2005。 8.本案明顯不存在有關的情況。明顯地,申請人是知道他為何要放棄申請的。他認為他的上訴成功機會渺茫及法庭會再加刑,因而放棄上訴許可申請的,這顯示在他簽署有關文件時是清楚知道他是放棄有關的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理由 9.本案的申請人就其定罪及刑期提出數項上訴理由,正如上訴法庭在劉家強一案中指出法庭是不會另行處理這些理由,否則申請人便會變相或間接地獲法庭處理其上訴。在HKSAR v. Law Kam-fai and Anor [2006] 2 HKLRD 879,上訴法庭亦已清楚指出除非法庭相信申請人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放棄申請,否則法庭是不會及不應考究其申請上訴許可的理據。 總結 10.由於申請人已經放棄上訴及本案不存在任何合理的原因致令本庭需要恢復其申請,故此本庭拒絕有關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冼佩霞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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