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亮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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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被控一項「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罪及一項「管有偽造身份證」罪。申請人否認控罪。案件經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審理後,申請人在 2007 年 12 月 18 日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並在 2008 年 1 月 3 日被判囚四年。

Cited by 1 case · Cites 3 cases

Case No.CACC 16/200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1 Feb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1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申請把放棄上訴通知書當作無效

案件編號 :刑事上訴案件  2008 年第 16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07年第 79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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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陳亮恆(CHAN LEUNG 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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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2009 年 2 月 11 日

判案日期:2009 年 2 月 11  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9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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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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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案件背景

1.申請人被控一項「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罪及一項「管有偽造身份證」罪。申請人否認控罪。案件經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審理後,申請人在 2007 年 12 月 18 日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並在 2008 年 1 月 3 日被判囚四年。

2.申請人於 2008 年 1 月 14 日就定罪及刑期提交上訴許可申請通知書及分別於 2008 年 2 月 22 日、2 月 25 日及 3 月 3 日提交三份上訴理由書。

3.2008年 5 月 27 日,申請人通知法庭他放棄針對定罪及刑期的上訴許可申請(「放棄通知書」)。法庭根據該「放棄通知書」撤銷有關的申請。

4.2008 年 7 月 21 日,申請人提交誓章,要求恢復其針對定罪及刑期的兩項上訴許可申請。申請人於 2008 年 12 月 29 日通知法庭他只就第一項控罪的定罪及刑期及第二項控罪的刑期提出該次上訴許可申請。

5.本庭認為由於申請人在2008 年5月 27 日已經提交了「放棄通知書」,而法庭亦根據該份文件撤銷了該申請,故此這次的申請是一項視有關「放棄通知書」為無效的申請。

放棄上訴的原因

6.申請人在2008 年 7 月 21 日所提交的誓章中說明他要求恢復上訴申請的原因:

‘之前聽人家說:上訴無律師代表,得直的機會渺茫,且易加刑,故將「放棄申請上訴許可的通知」簽了亦即「放棄上訴」,然最近反覆思量,認為毋須嚇自己,自己上堂未必輸,輸也未必加刑,且求情之處尚在,一審也沒有律師代為求情,故盼望能恢復上訴申請,不能上訴幾乎引起本人輕生念頭,望上訴庭再給予機會上訴,自己求情,因怕敗訴而放棄上訴機會是應該拋棄的。’

法律原則

7.本庭已在多宗涉及視「放棄通知書」為無效的申請中說明 放棄上訴許可申請是一項嚴肅的法律行為;除非有合理的解釋,否則法庭是不會輕易接納有關的申請及恢復原本的上訴許可申請。合理解釋的最重要一點是當申請人提交「放棄通知書」時,他是否根本不知道有關的行為是會令他不能再繼續上訴,例如當他簽署「放棄通知書」時,他以為他是在簽署另一份性質完全不同的文件。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羅水基 [2007] 3 HKLRD 114 對有關的法律原則作出以下的詮釋:

「 視放棄上訴許可申請通知書為無效

10.  本庭認為申請人必須先獲得本庭的批准,視他所提交的放棄上訴許可通知書為無效,才可以就他的定罪再提出上訴。有關這類申請的的法律原則,本庭(上訴法庭副庭長司徒冕及原訟法庭法官翟克信)在HKSAR v. Lai Siu Cheung [黎兆詳(譯音)] [2005] 1 HKLRD 一案已經作出詳細的詮釋:

(1)    上訴權是由法規賦予的。申請人一旦放棄上訴,以致上訴被撤銷,除非該放棄行為被視作無效,或是該事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221 章)第 83P 條給轉交行政長官,否則上訴法庭並沒有固有司法管轄權重新處理上訴。法庭只可以在以下的情況才會視申請人放棄上訴的行為是無效的:申請人不是在知情的情況下刻意決定作出該放棄行為,即申請人的意願跟該放棄行為互不相稱。

(2)     申請人放棄上訴的行為可否被視作無效是關乎申請人對於他所簽署的文件的效用或後果是否了解,或者對於他假若堅持上訴的結果是否有所誤解。如果申請人所依賴的錯誤意見,與該放棄行為的性質或效果有關,則該放棄通知書會被視作無效。若申請人在恰當了解有關情況下,知道他所簽署的是什麼文件,亦知道他所簽署的文件的效用,而他在這種知情的情況下,刻意簽署該文件,那他要證明該放棄行為無效將會非常困難。

(3)    如果申請人是受到在上訴勝算方面不正確的法律意見的影響而簽署了放棄上訴通知書,該通知書不會被宣告無效。原因是關於上訴的是非曲直的錯誤意見,並非與簽署該放棄通知書或與其性質有關的意見。

(4)    在這種情況下,被上訴法庭拒絕受理重新提出上訴的申請人並非全無補救機會:《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83P 條就適當的案件提供有關的補救方法。

11.  申請人指他放棄申請上訴許可的原因是當時他未能獲得法律援助的協助。本庭認為這並不是一個符合上述有關法律原則的理由。申請人必須證明他當時是沒有意願放棄上訴。明顯地,申請人絕對不是錯誤地放棄上訴或是誤解放棄上訴的後果;他是經過考慮才放棄上訴的,故此本庭不會將他早前提交的放棄上訴通知書視為無效的。」

另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劉家強 (Lau Ka Keung) CACC 200/2005。

8.本案明顯不存在有關的情況。明顯地,申請人是知道他為何要放棄申請的。他認為他的上訴成功機會渺茫及法庭會再加刑,因而放棄上訴許可申請的,這顯示在他簽署有關文件時是清楚知道他是放棄有關的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理由

9.本案的申請人就其定罪及刑期提出數項上訴理由,正如上訴法庭在劉家強一案中指出法庭是不會另行處理這些理由,否則申請人便會變相或間接地獲法庭處理其上訴。在HKSAR v. Law Kam-fai and Anor [2006] 2 HKLRD 879,上訴法庭亦已清楚指出除非法庭相信申請人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放棄申請,否則法庭是不會及不應考究其申請上訴許可的理據。

總結

10.由於申請人已經放棄上訴及本案不存在任何合理的原因致令本庭需要恢復其申請,故此本庭拒絕有關申請。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冼佩霞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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