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鈺麟 訴 謝婉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310/200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February 2010.
1. 原告人不服司法常務官在2010年1月28日作出的命令,向原訟法庭法官提出本上訴。本席經聆訊後駁回本上訴。以下是簡略的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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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31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9年第310號 ----------------------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審訊日期 :2010年2月2日 判決日期 :2010年2月2日 頒布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0年2月8日 ---------------------- 判決理由書 ---------------------- 1.原告人不服司法常務官在2010年1月28日作出的命令,向原訟法庭法官提出本上訴。本席經聆訊後駁回本上訴。以下是簡略的判決理由。 2.原告人在2009年2月7日展開本訴訟,並在2009年3 月13日,以被告人並無發出擬抗辯通知書為由,登錄判決。他其後在2009年12月9日提出呈請,要求法院基於上述判決債項,頒布破產令 (HCB 15125/2009)。 3.被告人在2009年8月26日提出撤銷上述判決的傳票申請。被告人聲稱,她在傳訊令狀送達日,身處外地。因此,上述判決在程序上不合符規定。該申請被排定在2010年2月10日進行聆訊。 4.此外,她亦在2010年1月20日提出暫緩執行上述判決的傳票申請。經聆訊後,司法常務官在2010年1月27日,命令暫緩執行上述判決至2010年2月10日 (即前第3段所述申請的聆訊日)。 5.司法常務官在2010年1月28日致與訟雙方的信件中說:-
6.原告人在本上訴時,將以上引述的判決理由曲解為,司法常務官經已信納被告人身處外地的聲稱。 7.本席認定,前第6段所述的論據,並無任何合理基礎。本席亦認定,並無其他合理論據,支持本上訴。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被告人:由陳、陳律師行轉聘喻競天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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