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鈺麟 訴 謝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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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不服司法常務官在2010年1月28日作出的命令,向原訟法庭法官提出本上訴。本席經聆訊後駁回本上訴。以下是簡略的判決理由。

Cites 2 cases

Case No.HCA 310/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Feb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31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9年第3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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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陳鈺麟  
   
被告人 謝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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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審訊日期 :2010年2月2日

判決日期 :2010年2月2日

頒布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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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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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人不服司法常務官在2010年1月28日作出的命令,向原訟法庭法官提出本上訴。本席經聆訊後駁回本上訴。以下是簡略的判決理由。

2.原告人在2009年2月7日展開本訴訟,並在2009年3 月13日,以被告人並無發出擬抗辯通知書為由,登錄判決。他其後在2009年12月9日提出呈請,要求法院基於上述判決債項,頒布破產令 (HCB 15125/2009)。

3.被告人在2009年8月26日提出撤銷上述判決的傳票申請。被告人聲稱,她在傳訊令狀送達日,身處外地。因此,上述判決在程序上不合符規定。該申請被排定在2010年2月10日進行聆訊。

4.此外,她亦在2010年1月20日提出暫緩執行上述判決的傳票申請。經聆訊後,司法常務官在2010年1月27日,命令暫緩執行上述判決至2010年2月10日 (即前第3段所述申請的聆訊日)。

5.司法常務官在2010年1月28日致與訟雙方的信件中說:-

“若被告人的說法 [即前第3段所述的聲稱] 為聆案官信納,則傳訊令狀便沒有有效地送達給她,而 [上述] 判決也會作廢。本席認為,應給予被告人一個暫緩執行判決的機會”(其中第2段)。

6.原告人在本上訴時,將以上引述的判決理由曲解為,司法常務官經已信納被告人身處外地的聲稱。

7.本席認定,前第6段所述的論據,並無任何合理基礎。本席亦認定,並無其他合理論據,支持本上訴。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被告人:由陳、陳律師行轉聘喻競天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