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鈺麟 對 謝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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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江耀就上述案件所頒下的裁決書內有以下更正,敬請留意:

Cited by 7 cases

Case No.HCA 310/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Oct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310/2009 &
HCA 74/2011

(合併案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9年第310號及2011年第74號

___________

原告人 陳鈺麟  

被告人 謝婉明  
____________
(由杜溎峰法官命令於2011年9月30日合併)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江耀
聆訊日期: 2014年8月4-7, 11及14日
裁決書日期: 2014 年10月9日

勘誤

1.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江耀就上述案件所頒下的裁決書內有以下更正,敬請留意:

於第31段 “並以了此作為解僱他的答辯理由之一。”,應是“並以此作為解僱他的答辯理由之一。”;

於第47段 “被告說在修訂抗辯書說,這封信是她回覆Mr Rondinelli在2007年9月8日寫給她的信,她從沒有將她的信公開給中怡的職員知曉。她還說原告曾在2007年9月3日致電給Mr Rondinelli,”,應是“被告在修訂抗辯書說,這封信是她回覆Mr Rondinelli在2007年9月1日寫給她的信,她從沒有將這封信公開給中怡的職員知曉。她還說原告曾在2007年9月3日致函給Mr Rondinelli,”;

於第77段 “她和陳生先享有同樣的佣金薪酬比率,”,應是“她和原告享有同樣的佣金薪酬比率,”;

於第100段 “說他倆在當日下午前住見Mr Rondinelli途中,”,應是“說他倆在當日下午前往見Mr Rondinelli途中,”;

於第101段 “被告在盤問時又說,”,應是“被告在被盤問時又說,”;

於第123段 “而欲與代理公司的其他代理接獨,那末代理公司只可接受這安排,或拒絕提供服務給這業主。事實上原告也同意Mr Rondinelli有規定只有中怡的董事,才可與他商談出售A16號樓,物業代理是不能接觸他。”,應是“而不欲與代理公司的其他代理接觸,那末代理公司只可接受這安排,或拒絕提供服務給這業主。事實上原告也同意Mr Rondinelli有規定只有中怡的董事,才可與他商談出售A16號樓,其他的物業代理是不能接觸他。”;

於第129段 “甚至從著邱往女洗手間,”,應是“甚至跟從著邱往女洗手間,”;

於第158段 “所以無需就這封信而同。陳肇凡到該物業。”,應是“所以無需就這封信而帶同陳肇凡到該物業。”;

於第221段 “要原告支付給被告這案涉的訟費,”,應是“要原告支付給被告這案所涉的訟費,” 。

  (莊啟斌  代行)
  原訟法庭法官陳江耀書記

日期:201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