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龍建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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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98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983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689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 2010年1月13日,3月18日 判決日期: 2010年3月18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 2010年4月1日 判決理由書 1.上訴人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向根據或為執行入境條例第III部而合法行事的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的控罪,違反入境條例第42(1)(a)條。上訴人被判接受8個月即時監禁,她不服裁決,上訴其刑罰。 2.案情撮要顯示上訴人於1992年3月30日在內地與一名叫李錫強的香港男子結婚。1997年10月8日上訴人獲批准以家庭團聚為由持單程證來港定居。1999年3月11日上訴人的女兒在香港出生。1999年3月24日上訴人辦理女兒的出生登記時,她聲稱沒有在任何地方跟任何人士有婚姻關係。1999年11月24日上訴人與李錫強的夫妻關係結束。 3.2000年11月6日,上訴人在向入境處提出延期留港申請中,虛假地表示她跟李錫強仍然是夫妻。2000年11月29日她的延期申請獲批准。2004年11月19日上訴人向入境處申請將林沂慶的名字加進女兒的出生證明書内作為女兒的父親。上訴人呈交一内地結婚證明書,證明她與林沂慶在2000年2月25日在内地結婚。 4.換句話説上訴人在2000年11月6日向入境處入境事務助理虚假地聲稱她與李錫強仍為夫妻,實際情况是夫妻關係已在約一年前結束,而她在2000年2月時已在内地再婚。 5.過往的案例顯示就此控罪若案件涉及使用虚假的旅行證件,量刑的起點一般是18個月或以上的即時監禁。假若不涉使用虚假的旅行證件,如外藉傭工使用虚假的受僱文件作虚假的陳述,從而獲得批准延期留港,過往的案例顯示量刑起點一般為6個月的即時監禁。 6.可能正如裁判官所述,本案上訴人與李錫強的婚姻確令人生疑,但除可疑外没有任何的事實顯示上訴人與李錫強的婚姻是虚假的,實際上他們的婚姻維持了七年之久。上訴人是在與李錫強結束夫妻關係後才與林沂慶結婚。 7.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内表示:
8.上訴人的所作所為不涉使用虛假旅遊證件,亦不涉虚假婚姻,她所犯罪行的嚴重性應與其他人士作出虚假陳述以圖欺騙入境處職員讓他們留在香港的行為相若,因此她所面對的刑罰亦應與此等人士相近。 9.上訴刑罰得直,原有的8個月即時監禁改為4個月即時監禁。
答辯人:由律政司黎劍華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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