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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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暫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兩項「串謀欺詐」的控罪,罪名成立。裁判官就每項控罪判處上訴人18個月監禁。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18個月監禁。

Cited by 3 cases · Cites 9 cases

Case No.HCMA 58/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Apr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58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4818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楊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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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寶琴
聆訊日期 : 2012年4月24日
判決日期 : 2012年4月 24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 2012年5月21日

判決理由書

背景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暫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兩項「串謀欺詐」的控罪,罪名成立。裁判官就每項控罪判處上訴人18個月監禁。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18個月監禁。

2.上訴人不服判刑,現提出上訴。

3.本席在聆訊後已駁回上訴人的判刑上訴,以下是判決的原因。

案情

4.本案涉及俗稱為「假結婚」的非法安排。

5.簡單而言,上訴人在與入境處職員會面時,承認兩度收取他人報酬,與控罪所指的兩名內地女子,進行「假結婚」,並向入境處職員訛稱她們來港是為了與他團聚。

6.就第一項控罪而言,上訴人在會面中承認於2004年經一名友人的安排,與內地女子進行「假結婚」,並向她提供自己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供她申請「單程證」及「探親簽注」。上訴人承認在事件中獲得8,000元的報酬。

7.2006年左右,上訴人希望以同一方式賺取報酬,於是透過友人安排,與另一名內地女子「假結婚」,在婚禮完成後,上訴人向該女子提供其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供她申請「單程證」及「探親簽注」。上訴人進一步承認,在這次進行「假結婚」時,他並未與先前的內地女子離婚。同樣,上訴人確認在事件中獲得8,000元的報酬。

8.入境處紀錄顯示,兩名內地女子自2004年7月及2006年7月起,分別多次以「探親簽注」來港。

上訴人的背景

9.裁判官在書面的判刑理由內覆述上訴人的求情,因素如下:

「7. 在辯方求情時强調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及患有精神病,本席亦得知:-

a) 辯方接納有關罪行一般的量刑起點為18個月的監禁;

b) 被告人39歲,本地出生;

c) 他在審訊前是一名意大利薄餅店的雜工,月入大約$9,000;

d) 他現在失業;

e) 他給予家人的家用為$3,000;及

f) 他與體弱70多歲的爸爸和60多歲的媽媽同住。」

(見上訴宗卷第23頁)。

判刑考慮

10.就判刑考慮而言,裁判官在判刑理由中指:

「…

9. 本席在審訊時已得知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和患有精神病的問題。

10. 但他是經審訊後才被定罪,他沒有悔意。

11. 兩項罪行均是俗稱 “假結婚” 的罪行,罪責是十分嚴重的。

12. “假結婚” 的罪行已有清楚的判刑指引:起點為18個月的監禁。請參看HKSAR v WEI Bixiao HCMA 507 of 2009。

13. 本席不認為被告人有任何減刑的理由。因此本席判被告人面對的控罪一和二須各入獄18 個月。

14. 本席考慮到控罪一及二發生在同一環境及事情和大約的年份,基於整體性原則,下令將控罪一的18個月監禁與控罪二的18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上訴理由

11.上訴人除指刑期過重後,亦向本席表示他對事件深感後悔。再者,上訴人指他的父親無業,需依賴綜援為生,而母親亦患有嚴重的糖尿病。上訴人因此希望可減輕判罰,以便照顧父母。

討論

12.代表答辯人的高級檢控官雷芷茗指出,就涉及「假結婚」的「串謀欺詐」的罪行而言,雖然上訴法庭並沒有頒下量刑指引,但在多宗裁判法院上訴案件中已確立,若被告人是經審訊後被裁定有關罪名成立,則以18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是恰當的:

HKSAR v Chen Wuchang HCMA 251/2007,2007年5月16日(未經匯編);HKSAR v Chui Man-yi HCMA 342/2007,2007年5月27日(未經匯編);HKSAR v Liu Qianqing HCMA 103/2007,2007年8月16日(未經匯編);HKSAR v Li Fengxia HCMA 937/2007,2007年12月5日(未經匯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詠儀HCMA 550/2008,2008年7月18日(未經匯編);HKSAR v Wei Bixiao HCMA 507/2009,2009年8月12日(未經匯編);HKSAR v Kong Man-lung Leslie HCMA 731/2009,2010年3月19日(未經匯編);HKSAR v Cheng Hing-keung HCMA 462/2011,2011年9月22日(未經匯編);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滌滇HCMA 341/2011,2011年11月10日(未經匯編)。

13.以本案的相關情況而言,裁判官所採納的18個月量刑基準,是恰當的刑罰。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定罪,故此不能獲得認罪的刑期扣減。至於上訴人所指他希望能夠提早出獄,以便照顧父母,這點並不構成減刑的因素。事實上,上訴人是在不同時段,兩次干犯「假結婚」的控罪。兩案干犯的日期不但相距兩年之久,所涉及的中間人及內地女子均不相同。上訴人亦就兩項「假結婚」的安排,分別獲得報酬。再者,第二項控罪其實亦涉及「重婚」的行為。在這情況下,裁判官仍下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這已是對上訴人非常寬大的處理。

結論

14.上訴人的判刑上訴理據不足,本席駁回其上訴,維持原本的判刑。

  (彭寶琴)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雷芷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