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俊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58/201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April 2012.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暫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兩項「串謀欺詐」的控罪,罪名成立。裁判官就每項控罪判處上訴人18個月監禁。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1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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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58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4818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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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背景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暫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兩項「串謀欺詐」的控罪,罪名成立。裁判官就每項控罪判處上訴人18個月監禁。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18個月監禁。 2.上訴人不服判刑,現提出上訴。 3.本席在聆訊後已駁回上訴人的判刑上訴,以下是判決的原因。 案情 4.本案涉及俗稱為「假結婚」的非法安排。 5.簡單而言,上訴人在與入境處職員會面時,承認兩度收取他人報酬,與控罪所指的兩名內地女子,進行「假結婚」,並向入境處職員訛稱她們來港是為了與他團聚。 6.就第一項控罪而言,上訴人在會面中承認於2004年經一名友人的安排,與內地女子進行「假結婚」,並向她提供自己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供她申請「單程證」及「探親簽注」。上訴人承認在事件中獲得8,000元的報酬。 7.2006年左右,上訴人希望以同一方式賺取報酬,於是透過友人安排,與另一名內地女子「假結婚」,在婚禮完成後,上訴人向該女子提供其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供她申請「單程證」及「探親簽注」。上訴人進一步承認,在這次進行「假結婚」時,他並未與先前的內地女子離婚。同樣,上訴人確認在事件中獲得8,000元的報酬。 8.入境處紀錄顯示,兩名內地女子自2004年7月及2006年7月起,分別多次以「探親簽注」來港。 上訴人的背景 9.裁判官在書面的判刑理由內覆述上訴人的求情,因素如下:
(見上訴宗卷第23頁)。 判刑考慮 10.就判刑考慮而言,裁判官在判刑理由中指:
上訴理由 11.上訴人除指刑期過重後,亦向本席表示他對事件深感後悔。再者,上訴人指他的父親無業,需依賴綜援為生,而母親亦患有嚴重的糖尿病。上訴人因此希望可減輕判罰,以便照顧父母。 討論 12.代表答辯人的高級檢控官雷芷茗指出,就涉及「假結婚」的「串謀欺詐」的罪行而言,雖然上訴法庭並沒有頒下量刑指引,但在多宗裁判法院上訴案件中已確立,若被告人是經審訊後被裁定有關罪名成立,則以18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是恰當的: HKSAR v Chen Wuchang HCMA 251/2007,2007年5月16日(未經匯編);HKSAR v Chui Man-yi HCMA 342/2007,2007年5月27日(未經匯編);HKSAR v Liu Qianqing HCMA 103/2007,2007年8月16日(未經匯編);HKSAR v Li Fengxia HCMA 937/2007,2007年12月5日(未經匯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詠儀HCMA 550/2008,2008年7月18日(未經匯編);HKSAR v Wei Bixiao HCMA 507/2009,2009年8月12日(未經匯編);HKSAR v Kong Man-lung Leslie HCMA 731/2009,2010年3月19日(未經匯編);HKSAR v Cheng Hing-keung HCMA 462/2011,2011年9月22日(未經匯編);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滌滇HCMA 341/2011,2011年11月10日(未經匯編)。 13.以本案的相關情況而言,裁判官所採納的18個月量刑基準,是恰當的刑罰。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定罪,故此不能獲得認罪的刑期扣減。至於上訴人所指他希望能夠提早出獄,以便照顧父母,這點並不構成減刑的因素。事實上,上訴人是在不同時段,兩次干犯「假結婚」的控罪。兩案干犯的日期不但相距兩年之久,所涉及的中間人及內地女子均不相同。上訴人亦就兩項「假結婚」的安排,分別獲得報酬。再者,第二項控罪其實亦涉及「重婚」的行為。在這情況下,裁判官仍下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這已是對上訴人非常寬大的處理。 結論 14.上訴人的判刑上訴理據不足,本席駁回其上訴,維持原本的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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