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惠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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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3年4月9日,經聆訊後,本席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文是本席的判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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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0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709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42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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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理由書 -------------- 引言 1.2013年4月9日,經聆訊後,本席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文是本席的判案理由。 背景 2.上訴人(即原審時的被告人) 被控兩項串謀欺詐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461章《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第2(3) 及6條,而按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予以懲處。 3.案情指,上訴人涉及兩次(因而兩項控罪)與不同的男性進行俗稱「假結婚」的非法安排,日期分別在2005年和2006年。兩次皆由中間人安排。首次婚禮在內地進行,第二次婚禮則在香港一所律師行舉行。中間人每次向上訴人付出10,000元報酬。上訴人知道有關安排是促致相關男子可以來港定居。其後,該兩名男子成功憑藉有關的「探親簽註」到訪香港,其中一名甚至取得「單程証」到港定居。 裁判官所判刑罰 4.案件在裁判官馬漢璋席前審理。被告人承認該兩項控罪及相關案情,共被判15個月監禁。 5.被告人不服,現提出上訴, 要求減刑。 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6.在其判刑理由書中,裁判官說:
上訴理由 7.在其上訴通知書中,上訴人寫道:
8.上訴人寄了一封日期為2013年3月18日的信給本庭。信中說,她因腳傷而引致財政困難,因此才犯案。現深感後悔。在服刑期間會繼續進修,以期重返社會時做一個有承擔有責任的人,希望法庭給她一次減刑機會。 9.代表答辯人的高級檢控官關百安在其書面陳詞指出,裁判官所援引的案例已清晰指出「假結婚」罪行一般都以18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而本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劉信洪HCMA 703/2012一案中亦確立了「假結婚」以18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是恰當的。裁判官採納18個月監禁絕無不妥。關大律師又指,上訴人的家庭背景並不能構成有力的求情理由,而兩項控罪發生相隔一年之久,可說是兩宗不同的案件,所以刑期應該分期或部份分期執行。裁判官命令第二項控罪的3個月監禁分期執行可說是對上訴人寬大處理。 10.在本席前,上訴人沒有作任何補充,亦無駁斥關大律師的書面陳詞。 本席意見 11.本席認為,裁判官已很小心謹慎地考慮過上訴人本身的家世及健康狀況和本案案情,沒有犯原則性或其他錯誤。上訴人的悔意,也已在刑期獲三分一扣減中反映。 12.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劉信洪HCMA 703/2012一案,當中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雄浩HCMA 523/2012案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的下述判詞:
本席贊同「假結婚」以18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是恰當的。 13.而且,在本案原審時的謄本有以下記錄:
14.由此可見,裁判官在判刑時已充分考慮了上訴人的本身和她弟弟需要照顧的情況,包括她現在所提出支持減刑的理由。裁判官語重心長,所判刑罰非但不是明顯過重,而是已對上訴人頗為寬大。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百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自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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