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子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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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85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8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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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行使假信用卡」罪及一項「管有假信用卡」罪,被判罪名成立。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2.2008年11月20日下午,被告進入尖沙咀廣東道一間Louis Vuitton(簡稱 LV)專門店。被告打算購買總值14,300元的銀包和一個袋,以一張由Westpac Banking Corporation發出的萬事達卡簽賬,信用卡號碼是5466-5510-9059-3946,卡主是Fong Tsz Yeung方志陽(譯音)。店員經信用卡中心查核後得悉這信用卡是偽造的。店員藉詞叫被告等候,但被告沒有拿走信用卡和所購貨品便離開店舖。 3.正當被告匆匆離開LV店舖時,剛巧遇上兩名便衣警員巡邏。店員和警員截查被告。警員在被告身上找到一張由Commonwealth Bank發出的萬事達卡,信用卡號碼是5466-5510-9059-4985,卡主亦是方志陽(譯音)。警員一同撿取上述兩張信用卡。 4.在警誡下,被告聲稱他從街上拾獲這兩張信用卡,因一時貪心便到LV店使用其中一張。政府化驗師確認這兩張萬事達信用卡是偽造的。 5.LV店員在2009年4月23日的認人手續中指認出被告是案發當日行使那張Westpac萬事達卡的人。 求情理由 6.辯方大律師聲稱本案只是一個小規模的行動。被告雖然有九項刑事定罪,但並沒有同類型的定罪。由於被告剛剛出獄,因為生計問題而鋌而走險。被告並不是主腦人物,假卡雖然涉及海外銀行,但潛在損失並不大。被告最有力的求情是坦白認罪。他和前女友有兩名年幼兒子,而今年被告亦和另一名女子結婚,會有另一名孩子在明年1月出世。該新婚妻子亦有到庭出來支持被告。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能把兩項控罪的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亦呈上杜壹朗CACC 464/2006的案例。被告聲稱立定心意,重新做人。 判刑 7.使用假信用卡嚴重地影響日常的商業活動和香港作為金融中心的形象,使用和管有假信用卡最高刑罰同樣是14年。本席參考了上訴庭在女皇訴 陳瑞濤(譯音)CACC 115/1996的判刑考慮因素,本案每項控罪涉及一張假信用卡,兩張卡主是同一個姓名,但分別由兩間海外銀行發行。被告企圖購買一萬四千多元的高檔貨品,而被告的犯罪行為可算是小型的犯罪行動。沒有證據指出本案涉及精密的計劃和籌措。當然,本席並不接受被告是在街上執拾這兩張假信用卡。本席有機會審視有關信用卡的真偽程度,手工和仿真度,它們都不太差,容易混水摸魚。辯方求情時曾提及被告因利誘而犯法,但被告卻拒絕提供進一步資料。被告亦不肯透露這兩張假卡的來源和提供者。被告在05年12月在高等法院有一次打劫的定罪,被判入獄56個月。他在2008年9月29日出獄,但在兩個月內便干犯另一類罪行。明顯地被告並沒有改過自新的決心,亦辜負了他新婚妻子的支持,以及將會出世孩子對父親的盼望。 8.本席亦參考了前述杜壹朗的判刑考慮因素。本席亦不會因被告的前科而加重他的刑罰。就第一項控罪,本席以3年作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24個月。就第二項管有罪,本席亦以3年作起點而減至24個月。 9.基於整體量刑原則,本席從輕發落,頒令這兩項判刑同期執行。 10.被告只有22歲,仍然年青,本席希望被告能夠痛定思痛。身為丈夫,作為父親應該認真地對家庭、妻兒作出承擔,不要重蹈覆轍,再次作奸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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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