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倪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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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25/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225號 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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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是一宗以被盜的信用卡購物的案件,涉及兩張信用卡。 2.被告人,倪灕,在本席前承認三項控罪。第一項控罪,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第二和第三項控罪都是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3.案情透露,持卡人是一名日本人,他於2011年7月份,在香港轉機時,在禁區購物,之後發覺手袋被人打開,而他的信用卡就不翼而飛. 這兩張被盜信用卡之後落到被告人手裡,在案發當日下午時分,被告人拿著這兩張信用卡,到尖沙咀一間名店購物,利用其中一張信用卡,成功購得一個價值17,000元的LV手袋,隨即被告人在店外將手袋交予另一男子,之後折返店鋪,利用同一張信用卡,嘗試購買兩個價值一萬八千多元LV袋,但由於超出信用額,而交易未能成功. 被告人離開,五分鐘之後折返同一店鋪,利用另一張信用卡,嘗試購買剛才的兩個手袋,今次被店員發現有關的信用卡經已報失,於是報警,其後警方到來將被告人拘捕,在其身上找到多種貨幣的現金,包括港幣一萬多元、400元人民幣、百多元美金、421,000元日圓。 4.被告人現年36歲,過往冇刑事紀錄。求情時,律師指被告人雙親都在內地,是長期病患者,需要被告人照顧。被告人已婚,太太在香港。被告人以前曾經在東京留學,修讀經濟,畢業後在日本工作,曾經在一間醫療器材公司工作,其後轉往一間日本貿易公司工作,月薪約為港幣三萬五千元。在日本留學時邂逅太太,太太在香港當文員,過往被告人大部分時間都在日本工作,間中返港陪家人和太太。案發前兩`三個月,被告人打算返港定居,原因是日本在大地震之後,他所工作的公司面臨倒閉,所以回港找工作,但卻找不到. 本來他打算與太太在香港生小朋友,但由於找不到工作,一時貪心,就做了壞事,犯下本案。律師指被告人為今次的事感到非常之後悔,亦覺得對不起家人,特別是太太. 太太一直支持丈夫,過往多次聆訊她亦有出席支持丈夫,被告人事發之後與警方合作。律師亦指出,被告人事發之後,曾向樂施會捐獻1,000元。當法庭向他查詢,表示會考慮從其犯人財物中扣除17,000元,作賠償給有關受害公司,被告人表示願意。 5.就這一類罪行而言,上訴庭在陳帥濤一案(CACC 115/1996)指出, 如果犯罪集團規模普通,犯事者扮演一個積極角色,有關事情涉及五萬至十五萬、並沒有精密計劃或使用一些精密儀器、沒有國際因素的話,一般考慮刑期是5至6年,當然這個刑期可以視乎案情而定向上或向下調。 6.本席也理解到,在往後的一宗案例杜壹朗(CACC 464/2006年),這宗案例辯方律師也都倚賴,要求法庭考慮,上訴庭在該案指出,如果案件涉及管有或者使用少量信用卡,而規模不算大的話,考慮刑期可以下調至3年。 7.本案來講,很明顯背後是有個犯罪集團,看準旅客,向他們偷竊,偷到一些信用卡的話,而本案是一些日本人的信用卡,就利用被告人日語的知識來使用那些信用卡。本席接納,本案的被告人只是犯罪集團的一條跑腿,並非屬於一些管理階層或負責人,但本席強調一點,被告人作為集團的跑腿,對集團而言,是有相當之重要性,因為他們沒有被告人這類的人,他們的罪行便很難得逞。 8.本席認為本案有個國際因素,因為持卡人是一位日本人,很明顯他的戶口應該是在日本。 9.考慮過本案所有求情因素,本席以三年零三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人過往冇刑事紀錄,有捐獻等(雖然是在案發之後,而數目也不算多),再加上本席亦會頒令,被告人繳付17,000元賠償給受害公司。在這些方面,本席將起點減3個月至3年。考慮到被告人認罪,扣減三分一,變為兩年,每項控罪判監兩年,同期執行,總共坐監兩年。 10.法庭亦頒令,被告人繳付JCB有限公司17,000元賠償金,而這17,000元是由被告人的犯人財物當中扣除。本席頒下此令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6條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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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