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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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02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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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罪及一項非法入境罪,被控罪名成立。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2.涉案的村屋是一座三層高的村屋,由姓李的受害人,其妻及家人佔用。該村屋有兩間睡房,分別為A室和B室。兩間睡房共用一個露台。姓尹的受害人是姓李的女婿,他們一家同住在B室。 3.2009年7月5日晚上九時半左右,姓李的受害人看見被告從窗台衝出來,把他推進睡房B。被告說「錢、錢、錢」。姓尹的拿起一把風扇,試圖和被告對抗。雙方在睡房B爭奪風扇,並互擲雜物,形成對峙局面。姓李的女兒用數碼相機拍下一些情景,而他太太則暗中報警。警員很快到達現場。被告仍然懵然不知。警員看見被告手持一把黑色剪鉗,站在睡房B房間門後。被告試圖反抗,最後終被制服。警方撿獲那剪鉗。 4.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失業及偷渡來香港。被告用剪鉗指著屋內的人企圖搶劫。 5.在普通話傳譯員的協助下,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下列事項:
求情理由 6.被告現年37歲,有刑事紀錄。辯方大律師認為本案案情並不是一般慣常的行劫。被告原本打算爆竊,並沒有預謀。那剪鉗只是用來撬門窗之用,後來在對峙時再拿出來使用。被告想離開現場。辯方希望兩項判刑可以部分同期執行。 判刑 7.被告在現場被捕,部分過程亦被攝錄,證據確鑿。他坦白認罪,令他有三份一刑期扣減,實是十分明智的做法,亦是被告唯一實際的求情理由。被告現年37歲,內地人士。在2001年3月開始已經在香港犯案,有十項定罪,其中三次是非法入境。被告在2008年1月因為非法入境罪而被判入獄18個月。被告在2009年5月出獄,但不足兩個月左右便再犯本案的控罪,這是加重刑責的因素。被告手持剪鉗入屋爆竊民居,可構成在《盜竊罪條例》第12條的嚴重入屋犯法罪。本席認為被告原先的爆竊企圖並不是關鍵所在,因為案件的本質亦因環境的改變和人物的出現而更改,而這改變亦把一項可能是爆竊的罪行轉變為「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罪,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這和嚴重入屋犯法罪的最高罰則一樣。 8.本席考慮案情,亦參考一些沒有攜械行劫罪的判刑考慮因素(見特區訴 林家雄 CACC294/2003和特區訴 曾偉文 CACC288/2006)。本席以4年作為刑期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刑至32個月。第二項控罪是非法入境罪,上訴庭(見女皇訴 蘇文景 [1989] 1 HKLR142)就此控罪的判刑指引十分清楚。一般而言是認罪之後判刑15個月。但被告已經有三次相同的前科,在03年1月和08年1月都因這相同的罪行被判刑18個月。本席在本案並不打算因此再加重刑罰,仍然以18個月作為判刑。本席考慮到整體判刑原則,但認為第二項判刑理應與第一項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被告需要入獄5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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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