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096/201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January 2014.
2. 在2013年8月30日晚上8時許,警員在粉嶺嘉福邨福泰樓外發現被告行跡可疑,截停搜查及進入其住所2514室,並在其家中一房間的紙盒內先搜獲1.89克粉末,內含1.51克氯胺酮。然後再於被告房間內搜獲一個可再封膠袋,內有7.92克固體,內含4.19克可卡因;另一個可再封膠袋內有4.69克晶狀固體,內含4.5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一個可再封膠袋內有6.41克粉末,內含5.2克氯胺酮;一電子磅;兩支膠飲管及另有40個可再封膠袋。期後,當警方把上述毒品放在檯上時,被告突然推開警員,並抓著上述部分毒品衝向窗邊,企圖拋出窗外,但被警員制止,部分毒品跌在梳化,但一包氯胺酮被拋出窗外,期後被警員在平台撿回。在警誡下,被告說是幫「雀屎」售賣「冰」、可卡因及氯胺酮。「雀屎」是老細,被告只是幫他出售,賺些微金錢。而上述的可卡因、「冰」及氯胺酮,市值分別為約2,500元、1,000元及260元,總計約值3,800餘元。被告現在承認管有這些毒品作販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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