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14.44克「冰」和2.85克氯胺酮。
2012年11月29日下午近一時半,警員巡經彩雲(一)邨星辰樓28樓走廊,發現被告人在2811室外形跡可疑,上前截查,後來警員從被告人的左前褲袋搜出一包「冰」和一包氯胺酮。警員再進入2811室搜查,沒有其他發現。被告人在現場向警員表示替朋友保管這些毒品,稍後在正式錄影會面時承認替朋友「鼻屎」暫時保管毒品,他會得到部分毒品作為報酬。根據警方資料,涉案的「冰」市值約值10,000元,氯胺酮約值412元。
被告人現年24歲,與父母同住於涉案單位,他有兩次藏毒紀錄,2010年因藏毒判入戒毒所。他受教育至中四,犯案前是運輸工人,月入8,000元,給家用3,000元。被告人知錯,犯案時有毒癮,一直合作,甘願受懲罰,希望服刑後重新做人。被告人態度正面,值得鼓勵,不過販毒是極嚴重罪行,法庭不會隨便輕判。
販運「冰」的量刑指引是程國雄案([1991] 2 HKLR 125),販運14.44克「冰」的量刑起點,應為監禁七年零三個月。另外,根據許守城案([2009] 1 HKLRD 1),販運2.85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應為監禁兩年零五個月。關於涉兩種毒品的判刑,本案採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健球案(CACC269/2009)的原則,先將控罪中氯胺酮的份量依刑期換算為相約份量的「冰」,再將這份量與控罪原有「冰」的份量加起來,計算最後的量刑起點。
考慮過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和案情,也考慮到整體情況,經換算後,現在以七年零四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減刑兩年零五個月,現在判被告人入獄四年零十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