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禢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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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禢慧茹在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四項「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有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1)(c)條,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期執行。她針對定罪及判處提出上訴。

Cites 3 cases

Case No.HCMA 446/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1 Nov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44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446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0年第199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禢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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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0年10月26日

判案日期 :2010年11月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禢慧茹在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四項「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有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1)(c)條,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期執行。她針對定罪及判處提出上訴。

2.代表上訴人的傅大律師表示上訴人放棄判處上訴。

控方案情

3.上訴人是輔警女警長,獲授權操作警方之「盤力III」(PONICS III) 電腦姓名索引系統。輸入被查人士的身份證碼號後,系統能顯示該人士是否被通緝(wanted)、失蹤 (missing)、或受警方關注(watched)。

4.2009年11月21日,上訴人在警方新界控制中心當值,3次輸入本人的身份證號碼及1次輸入丈夫的的身份證號碼,使用盤力系統查詢。上訴人虛假地輸入據稱在街頭截查警員的編號,及截查的地點。

辯方案情

5.上訴人沒有案底。她辯稱因為很久沒有使用盤力系統,所以輸入個人及丈夫的身份證號碼作練習,好更快完成查詢。

6.上訴人指她在2009年1至3月大約每月值勤1、2次,跟著的8個月內都沒有輔警工作,直至11月21日,她再次在控制中心工作。當她接獲截查警員之查詢,因疏於使用,突然呆著不知下一步,要幾番回憶才能完成查詢。她不想驚動上司或他人,因此想出輸入個人及丈夫的身份證號碼以作練習。

7.上訴人指出她是輔警,不會是通緝人士;而丈夫多年來每日往返內地,亦不會是通緝人士,她毋須知查詢系統中之資料。

裁判官的理由

8.裁判官在考慮過所有證據之後,並不信納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指出,2009年11月21日之盤力系統紀錄顯示,上訴人於09:33:49及09:50:21兩個時間曾作出正當之查詢,跟著在10:32:17、10:32:39、10:32:44、及10:32:49則作出控罪所指之四項查詢,然後在10:43:43,她又作出一項正當查詢。裁判官質疑她成功處理第一項查詢後,至第二項查詢才忘記如何輸入資料,令人難以理解及相信。

9.裁判官指出資料包括通輯及受關注人士,兩者有分別。裁判官指唯一及不可被推翻之推論是上訴人不誠實而獲益。因此,裁定所有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0.原備上訴理由概括如下:

(1) 上訴人掌握本人及丈夫資料,毋須查閱,更加毋須一天內3次查閱本人資料。裁判官錯誤推論被告人不誠實;

(2) 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指“被告人不能通過Ghosh一案的標準”,是顛倒了舉證責任;

(3) 裁判官沒有說明上訴人獲益為何;

(4) 上訴人沒有刑事紀錄,裁判官錯誤地在沒有或薄弱基礎下不接納她的證供及辯解。

有關條文

11.有關條文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如下:

“(1)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

(a) 意圖犯罪(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b) 不誠實地意圖欺騙(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c)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或

(d)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2) 就第(1)款而言,“獲益”(gain)及“損失”(loss)的適用範圍須解釋作不單擴及金錢或其他財產上的獲益或損失,亦擴及屬暫時性或永久性的任何該等獲益或損失;而且-

(a) “獲益(gain)包括保有已有之物的獲益,以及取得未有之物的獲益;

(b) … ”

有關原則

12.《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中“獲益”的定義寬闊,涵蓋無形的利益,亦可以是短暫性質。因此,可包含被告人取用前沒有的資訊,無論短暫在屏幕顯示,抑或打印或複製至永久儲存體。而獲益則毋須是可以利用或使用的[1]HKSAR v Tsun Shui Lun [1999] 3 HKLRD 215, 224B-D)。

13.控方毋須證明被告人確實獲益,只需證明被告人在取用電腦時有不誠實地獲益的目的[2]HKSAR v Yu Mei King HCMA 898/2002,第53至54段)。

14.不誠實的準則是採用Ghosh案的指引(Tsun Shui Lun 第224頁E至G段),即以下兩個考慮:

(1)被告人所做的以一個明智而誠實的人的準則來衡量是否不誠實;

(2) 被告人本身是否必定意悉到明理而誠實的人,當會認為他所做的是不誠實的。

15.上訴人是否不誠實,由陪審員決定(Li Man Wai v SJ [2003] 3 HKLRD 1037 (CFA)。

16.不誠實在乎沒有投訴人的知悉或同意下適取而意圖使用資訊,而非使用的動機是善良與否[3]Li Man Wai HCMA 723/2002 貝珊法官判詞第27段)。

17.HKSAR v Alistair Charles Currie一案 FAMC No. 57/2004,終審法院在許可申請中指出動機不是控罪原素之一。

討論

18.就上訴理由(1),傅大律師指裁判官沒有仔細考慮上訴人及丈夫的背景。上訴人8個月沒有到控制室工作,程序生疏。若她要知道丈夫及自己是否被通緝,則查看一次便夠,為何一而再、再而三。上訴人目的在熟習電腦運作,並非個不可能的推論。

19.就上訴理由(2),傅大律師指即使以客觀標準,上訴人的行為是不誠實的,但裁判官沒有從上訴人的主觀角度考慮。

20.就上訴理由(3),傅大律師指裁判官亦沒有指出上訴人的獲益為何。

21.就上訴理由(4),傅大律師例舉辯方證據,蓋意指裁判官沒有列出實則理由不信納上訴人,粗疏斷案。

22.裁判官就關鍵的考慮作出交待。他質疑上訴人疏於練習而忘記或輸入程序,是因為上訴人在控罪所之前,兩次成功取用資料。

23.就獲益一點,裁判官指上訴人及丈夫是否就通緝,與他們是否受關注人物,有重大分別。上訴人是可以從該電腦系統查詢關注人士一項的。

24.就不誠實一點,上訴人身為輔警,無可能不知道以一個明理而誠實的人之準則來看,捏造虛假案情,以啓動系統是一個不誠實的行為。這點明顯不過。

25.即使裁判官沒有逐點處理其他證供,但他已作出關鍵的考慮,上訴的質疑並不礙大局。

26.代表答辯人的關大律師指出,即使上訴人純粹為了訓練速度登入電腦,亦是不誠實地獲得利益,因為上訴人無論動機如何,她必須要得到電腦所顯示被查詢的資料,才能完成她的訓練,而這般的一個訓練過程,亦必然是不誠實的。

27.無論如何,裁判官已就上訴人的辯解作出一個事實裁斷,本席認爲這個事實裁斷並無超乎常理,上訴的法庭不會干預。

28.於拒納上訴人辯解之後,即使她前無案底,唯一合理及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上訴人之目的是為自己及/或丈夫不誠實獲益而取用電腦。

結論

29.基於上訴理由,上訴駁回。

30.本席對雙方大律師的陳詞致意。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關百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高覺輝律師行傅昶生大律師代表

 

[1] “The definition in s.161 is why enough to cover intangible benefit and can be transient in nature.  Thus would include information but defendant did not have prior to the access be it transient as one would read on the screen or permanent if printed or copied to a storage media. “Gain” need not be something which can be utilised or used.”

[2] The prosecution was not required to prove that the Appellant ‘actually’ obtain any ‘gain’.  It suffices for the prosecution to prove that the Appellant, when ‘obtaining access to a computer’, did so with a view to dishonest gain’ for herself.

[3] The dishonesty must lie in extracting the information intending to use it without the knowledge or consent of the complainant, rather than whether the motivation in making use of it was benevolent or n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