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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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71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716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和兩項使用假信用卡罪,被判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2.2010年下午3時46分左右,被告來到旺角登打士街一間叫卓悅的店舖。被告以一張TD Green Visa信用卡(信用卡A)購買兩瓶總值1,184元的香水。該信用卡的編號是4120-3970-0764-1456。交易成功,被告便拿著那些香水、購物單據和信用卡A離開該店舖。 3.同日下午3時50分,被告來到旺角荷里活廣場的時間廊。被告以一張Chase Freedom Visa信用卡試圖購買兩隻手錶,總值5,066元。該信用卡的號碼是4282-5810-0707-2010(信用卡B)。同樣地,這信用卡B亦都是以被告的名簽的,這一次交易則不能夠成事。被告要求店員再試一次,但不成功。被告於是拿回這信用卡B離開店舖。 4.同日下午3時55分左右,被告到西洋菜街南另一間時間廊以前述信用卡A購買兩隻總值是6,360元的手錶,但是交易不成。店員向信用卡中心查詢後便扣存該信用卡A,被告於是離開這店舖。 5.同日4時許,警員發現被告行跡可疑,於是截查被告。警員在被告身上找到信用卡B、前述的購物單據和300元現金。警誡下被告承認控罪。在稍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聲稱他一個叫阿輝的朋友給他兩張信用卡,即信用卡A和信用卡B,這兩張信用卡都是印有被告名字的。阿輝叫被告用這兩張卡購物,而事後會以半價收購。被告承認他用信用卡A去卓悅成功地購買了兩瓶香水,而用信用卡B試圖購買兩隻手錶,但不成功。被告亦承認他試圖再用信用卡A去購買手錶,但並不成功。 6.政府化驗師確認信用卡A和B都是假卡。 求情理由 7.被告現年25歲,他和姑姐同住。他在4月因為失業才被人利用。被告坦白認罪,亦交代他朋友阿輝的角色。辯方律師認為兩張假卡粗製濫造,一些簡單的英文字,例如 “which” , “card holder”, “issue or incorporated” 都寫錯。辯方倚賴控方案情並沒有證據指出本案有國際元素,亦參考女皇訴陳瑞濤[1996] 2 HKCLR 128。本案涉及的金額不多,亦不涉及複雜計劃和安排的行動。被告只是受人利用,並不是主要角色。辯方律師亦希望法庭能夠參考一宗區域法院案件,即特區訴蔡志豪(譯音)(DCCC421/2010),當中該名被告被判入獄20個月。 判刑 8.被告成功用假卡買了一千一百多元的香水,但案情亦透露他嘗試或者企圖購買總值一萬一千四百多元的手錶。被告同一日分三次使用兩張假卡去購物,他的同黨阿輝給他兩張假卡,答應以半價回收所得到的賊贓。兩張卡都印有被告的名字,而兩張visa卡的名稱,即TD Green和Chase Freedom都似乎不是本地銀行或財務機構所簽發的。由於沒有實物審視,本席看不到兩張假卡的仿真度。警方亦沒有相關假卡的潛在損失的金額。 9.本席不接受辯方律師所說被告的角色並不重要。製造假卡的集團需要他人使用假卡購物或消費。實質上被告是假卡的執行者。被告有十三項定罪,最後一次管有毒品罪是在2010年6月被定罪,明顯地是在本案保釋期間干犯。但本席並不會以被告的前科加重刑罰。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亦是明智之舉。眾所周知,香港是一個貿易發達,經濟活動頻繁的城市。信用卡的使用十分普遍,使用假卡使發卡機構或銀行蒙受不少損失。本席考慮到上訴庭在前述陳瑞濤案件的判刑考慮因素,亦考慮到特區訴張家和(譯音)[2002] 2 HKC 517和特區訴杜壹朗CACC464/2006這兩宗案例。本席就這三項控罪全部都以3年作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兩年,三項判刑在整體量刑原則下,全部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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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