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迅 訴 沈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4548/200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November 2010.
1. 本庭於2010年10月15日頒令禁止被告離境,被告人現要求本庭撤銷該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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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454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8年第4548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10年11月17日 判決書日期:2010年11月17日 判決書 1.本庭於2010年10月15日頒令禁止被告離境,被告人現要求本庭撤銷該命令。 2.根據她在2010年11月15日的誓章,她申請的理由是她要離開香港,準備回上海出售與母親聯名的上海房產,取得款項來解決問題。在庭上,她說房子約值人民幣一百三十萬元,她可取得六十五萬元人民幣。在2010年11月13日的誓章,她說「本人在2010年11月11日向香港中旅社申請回鄉證並得到通知,於2010年11月26日取證,本人將去上海賣樓取得款項,執行法庭的判決,因此希望法庭撤銷禁止出境命令」。 3.她可以向香港的律師取得公正書,證明上海的房產她是有持份的,該些律師事務所是國內獲得有關部門批准發出公正書的律師行。她可以取得有關的文件,授權國內的親人售賣她佔有房產的持份,她不需親自回國內辦理售樓的手續。 4.在庭上,她又說她涉及一宗國內民事官司,而該官司獲得解決,她可得回人民幣1,300,000元。她遞上一份文件,證明有該民事官司的存在。該民事是有關沈俊生限制出境的決定書,日期為2009年12月22日,沈婷為被告人之一。被告人說沈俊生是她的父親,這一文件未能顯示被告人在該案件獲得解決後可得人民幣1,300,000元,被告人亦沒有呈上有關該宗案件的進度,證明她需要在現時前往上海辦理該案件。如果該宗案件是那麼重要,可使被告人獲得人民幣1,300,000元,使她可以獲得足夠的金錢解決本案付款的問題。她應該在上述兩份誓章提及有關這個事情,但她沒有這樣做,這可見得她根本沒有倚賴這宗案件作為是次申請的依據。 5.基於上述的理由,本庭撤銷她的申請。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6.本庭頒令被告人支付原告人9,200元,作為是次申請的訟費,30日內支付。
原告人:由柯伍陳律師事務所伍兆榮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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