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綽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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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關綽盈就裁判官駁回其一項干犯交通違例事項而引起的定額罰款命令覆核申請,提出上訴。

Cited by 4 cases

Case No.HCMA 4/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3 Mar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4/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0年第45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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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關綽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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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1年3月3日

判案日期 :2011年3月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關綽盈就裁判官駁回其一項干犯交通違例事項而引起的定額罰款命令覆核申請,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指上訴人涉嫌違反交通燈號,根據《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240章)第3(3) 條向上訴人發出繳付$600定額罰款通知書。通知書寄往上訴人在運輸署登記的地址,上訴人沒有在期限內繳付罰款,亦沒有提出抗辯。因此,控方根據第240章第3A(1) 條單方面向法庭申請發出通知書,要求上訴人繳交罰款及相等於定額罰款之附加罰款,及由裁判官釐訂之訟費$440,額共$1,640。

3.上訴人知悉附加罰款通知書後,向法庭申請覆核。

辯方案情

4.上訴人指她的信箱開口可能太闊,令信件遺失,曾經發生過兩、三次,亦有可能有小孩子取出信件玩弄。

裁判官的理由

5.裁判官引述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莊楚海HKMA 500/2000案,指上訴人有責任在相對可能性的標準下證明她沒有獲悉通知書及非由其疏忽所致。

6.裁判官指上訴人知道信箱可能被人取出信件,在明知風險情況下,沒有採取任何措施防止信件不翼而飛。雖然她不是信箱設計者,亦不可能改變設計,但她可以向管理處反映,改善問題。因此,上訴人未能在相對可能性的標準下證明自己沒有疏忽。

上訴理由

7.上訴理由書概指:

(1)   信箱設計令信件收不到並非上訴人疏忽;

(2)   上訴人未曾試過被人偷信或玩信。

討論

8.上訴人的上訴理據是她未有被人偷信或取去玩弄,未試過不見信件,並不知道信箱有問題,因此沒有疏忽。她亦重申信箱設計並非她疏忽所致。

9.上訴人現所提上訴理由,事實基礎與原審時理據相勃,不能並立,不能入信。根據原審時的事實基礎,裁判官沒有犯錯。

結論

10.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招秉茵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