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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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申請覆核他涉及觸犯超速的罪行須繳付定額罰款港幣450 元、附加費 [1] 和訟費 [2] 共港幣1,340 元。其覆核申請已被裁判官駁回。他就此命令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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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54/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75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3438號) 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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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申請覆核他涉及觸犯超速的罪行須繳付定額罰款港幣450 元、附加費[1]和訟費[2]共港幣1,340 元。其覆核申請已被裁判官駁回。他就此命令提出上訴。 2.上訴人涉嫌於2015 年3 月17 日超速駕駛一部以他的地址登記的私家車被票控,警方在2015 年3 月31 日向其車在運輸署的登記地址向上訴人發出通知書 P2[3],要求他繳交定額罰款港幣450 元。上訴人既沒有依期限付款,也沒有表示準備抗辯。其後,警方追討罰款,法庭命令上訴人須繳交原本的定額罰款、附加費和訟費共港幣1,340 元。於2015 年6 月22 日法庭將法庭命令即「繳交罰款通知書」[4]同樣地寄往他在運輸署的登記地址即上址。上訴人就此命令申請覆核被拒,他不服裁決,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 3.上訴人重申,當他收到文件的時候已逾期,他已即時到法庭申請覆核,裁判官沒有就他提上之數項論點作出裁決考慮,認為裁決不公。另外,他又指他的情況不能與莊楚海案相提並論,因為該上訴人沒有在登記地址居住、地址亦沒有設置信箱。他則是舉家居住在有關地址,亦設置了信箱,只是不幸遇上一名精神病人把玩信箱,才導致他過了限期才收到信件的。他又指,他在裁判官席前,前後只説了3 句説話。他不明白裁判官從何判定他是言詞閃爍,前後矛盾。 答辯人回應 4.答辯人大律師在書面陳詞中指,裁判官正確指出,要撤銷有關命令,上訴人有舉證責任證實他之所以沒有獲悉有關定額罰款通知書,並非由其疏忽所致:見香港特别行政區訴莊楚海,HCMA 500/2000。裁判官在細心聆聽其陳述後,有權作出上訴人未能舉證達致法定標準的裁決,裁判官的裁斷並沒犯錯。 判決 5.裁判官考慮了《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 3B(1) 條,即在覆核聆訊中,法庭若信納申請人沒有獲悉表格 2的原因,並非由於申請人的疏忽所致,法庭可以批准申請人的覆核及撤銷法庭較早的命令。 6.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莊楚海(HCMA 500/2000)一案,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說:
7.該案例清楚指出,上訴人有舉證責任證明沒有獲悉表格 2的原因,並非由於其疏忽所致。法律條文及案例無須控方舉證證明收信人成功收信。莊楚海案,在期後的香港特别行政區訴關綽盈,HCMA 4/2011及香港特别行政區訴黃子財,HCMA 292/2011也一直被沿用。 8.裁判官在考慮上訴人的舉證是否達相對可能性的標準下,不信納他法庭若信納申請人沒有獲悉表格 2的原因,並非由於其疏忽所致。他說:
9.聆訊謄本,見上訴宗卷第 16至19 頁,當時情況,並非如上訴人所指,他只説了 3句話。他在庭上所聲稱的事實以被撰寫歸納於上述段落,裁判官是認為他在庭上所說與申請覆核表格内給予的理由前後不符,說法亦於理不合。 10.一般來說,警員進行票控時會將告票交與駕駛者,本案亦然。郵寄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是繼發出告票後的程序,上訴人作為車主理應早已得知被控超速須交罰款,坐視不理,並不能證明「沒有獲悉該通知書並非由於他的疏忽所致」。裁判官考慮和就事實的裁斷正確,正確裁定上訴人未有採取恰當措施,確保他沒有疏忽的責任。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志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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