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景美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308/201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May 2011.
1. 兩名被告承認一項第37D(1)(a)條的協助偷渡人士來港罪和一項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罪名。
Cites 2 cases
|
DCCC308/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308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兩名被告承認一項第37D(1)(a)條的協助偷渡人士來港罪和一項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罪名。 2.控方案情指出,兩名被告和兩名分別是一男一女的偷渡人士,都是內地人士。2011年1月16號晚上時分,兩名偷渡人士在廣東珠海登上一艘機動玻璃纖維舢舨。這艘舢舨是由兩名被告操控。每名偷渡者要交付人民幣2,500元給第二被告。在往香港進發的旅途之中,兩名被告輪流操控駕駛上述的舢舨。 3.上述舢舨在稍後時間進入香港水域。水警在晚上11時23分左右,在狗嶺涌附近發現該舢舨。水警嘗試截停舢舨,但兩名被告亦企圖駕駛舢舨逃走。經過大約兩分鐘的追逐後,舢舨在小鴉洲附近被截停。第二被告告知香港警方舢舨已經不能運作。在追逐舢舨時,海面的波浪約為1至2米,而視野則為2至3海哩。 4.警員看見第一被告曾在舢舨尾端操控引擎,而第二被告則站立在一旁。兩名偷渡人士被發現在舢舨之中一個隱密處。在警誡下,第一被告聲稱他只是載朋友遊玩,打算返回內地,而第二被告則聲稱因為舢舨不能夠運作,而飄浮到香港。 5.警方在第二被告身上找到5,000元人民幣。舢舨上有四桶約六十公斤的汽油,而船上並沒有夜航燈,亦沒有救火和救生的工具或設備。 6.在稍後的錄影會面之中,第一被告承認是第二被告請他載兩名偷渡者從珠海到香港,每人收費300元人民幣。在航程中,第一被告駕駛舢舨,第二被告亦偶爾協助。第一被告知道船上兩人都是偷渡者,而船上並沒有航燈、救生和救火的工具。第二被告在會面紀錄中亦承認,他朋友(一名叫阿清的人)請他載兩名偷渡者到香港。每人收費300元人民幣。他請第一被告協助駕駛舢舨。阿清提供舢舨,並吩咐第二被告向每名偷渡者收取2,500元人民幣。第一被告駕駛舢舨,而第二被告則總共收取了5,000元人民幣。舢舨航行了兩小時,由於風浪大,而使引擎故障。第二被告協助第一被告操控舢舨。第二被告不知道有沒有航燈和有沒有救生工具。 7.海事處專家在檢查上述的舢舨後,認為船身的整體結構屬正常,但船身防入水程度,和一般的構造情況則差,引擎的狀態亦差。船上並沒有救火工具和救生的設備,亦沒有航燈。專家認為,該舢舨是不適合海上航行之用。 8.舢舨上兩名被告和兩名偷渡人士都沒有合法的旅行證件進入香港。 求情理由 9.兩名被告都是內地人士,在香港並沒有刑事紀錄。第一被告現年31歲,第二被告27歲,同是單身,職業同是漁民,並沒有不良嗜好。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均撰寫了求情信。第一被告稱他被人誤導才犯案,並非存心危害社會和他人的生命。第二被告聲稱他受人唆擺而犯法,會痛改前非,重新踏實做人。辯方聲稱本案涉及兩名成年的偷渡客,沒有明確的證據指出,被告是因為駕駛方法而危害乘客或者他人,主船體亦屬正常情況。兩名被告並不是主謀,兩人只是收取300元人民幣作為酬勞。 判刑 10.兩名被告最實則的求情理由是他們坦白認罪,亦答應改過自新,這令到他們有三分一刑期扣減。本席亦接受兩名被告都不是主謀,而偷渡者2,500元人民幣的偷渡費用,並不是兩名被告全數收取。兩名被告可能只收取300元的酬勞。涉案的兩名偷渡者都是成年人,他們並不是藏身在密封的暗格。從相片中看到,舢舨設備簡陋。專家報告亦指出,船上並沒有夜航燈,亦沒有救生和救火的設備和工具。再者,兩名被告都是晚上十一時許進入香港水域,亦有和水警追逐約兩分鐘,但追逐時風高浪急,海浪有一至兩米,而視野則只有兩至三海哩。這些都可說是加重刑責的因素。 11.本席考慮到上訴庭在鍾明青(CACC 180/2010)及唐珠炎(CACC 223/2010),就這類案件的判刑考慮因素。本案兩名被告都是一同犯案,而本席認為他們的角色亦差不多。本席就第一項控罪,對兩名被告同以5年作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40個月。就第二項控罪,本席接受舢舨的情況並不是最差劣的一種,但沒有夜航燈和救生工具而在深夜航行。對乘客、對兩名被告、對海上航道使用者都會構成危險,更何況被告的舢舨是經過追逐而被截停,因此本席以15個月作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10個月。基於整體的量刑原則,本席頒令第二項判刑的3個月,與第一項判刑分期執行,即是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各被判入獄43個月。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