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紹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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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李紹興,在本席前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第二項-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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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445/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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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李紹興,在本席前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第二項-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 2.案情透露,被告人在案發當晚凌晨時分,在香港水域被水警發現駕駛一部舢舨,船上有三名非法入境者。經短程追逐之後,水警人員最終截停舢舨。其後發現有三名非法入境者,另外發現條船的狀況很差,沒有救火或救生設備,也沒有夜間航行燈的設備。 3.被告人現年51歲,過往無刑事紀錄,已婚,在內地是一名漁民。 4.被告人亦有撰寫求情信給法庭考慮,主要談及他犯案的原因。他表示有一名83歲母親,身體多病,需要照顧,生活貧窮。在一次偶然機會遇上一名姓林的漁民,該人叫他將三名內地人送往香港工作,就在這樣的情況下載著那些人來香港,到達香港時就給水警截獲。 5.他說基本上不認識這三個人,今次給警方拘捕之後,還未受到對方答應所給的金錢,他覺得自己在事件中也是一個受害者。 6.律師求情時主要陳述追逐是一個短追逐,但律師亦同意,因為被告人所駕駛條船的結構狀況,亦構成一定程度上的危險, 但律師強調,本案沒有發生船隻碰撞,沒有碰撞而導致船上任何人有受傷,這點較其他案例所講的沒有那般嚴重。 7.本席有機會參閱過多宗關於這類罪行的案例,包括控方呈遞的唐珠炎CACC 223/2010,另一宗鍾明青CACC 180/2010和楊金CACC 242/2008。 8.本席理解,過往原審法庭處理這類罪行判刑, 有時只有第一項罪行即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來香港,簡單而言是偷運人蛇,有原審法庭在考慮量刑時會同時考慮當時條船的狀況,是否可以適合在海上航行,有否救生或救火設備,所接載人蛇狀況如何,是小朋友、成年人、孕婦還是老弱的人呢? 9.如果有一些差劣情況的話,在第一項控罪偷運人蛇考慮量刑時,會將量刑起點提高。而另一種做法,就是當被控多另一項控罪,例如危害他人在海上安全,由於危害他人安全罪行方面已有考慮,一般都不會再在偷運人蛇控罪再作考慮。但在反映整體刑責方面,原審法庭多會將兩項控罪作部分分期執行以反映整體的情況。 10.考慮過有關案例,特別楊金一案中第30段,上訴庭提及過一宗案例王治乾CACC 357/2004,上訴庭引述這宗案例時指「王治乾一案說明如被控人士是負責駕駛船隻之人,量刑起點應是5年監禁。」本席考慮過有關案例,本案案情, 有關被告人的求情因素,就第一項控罪本席以5年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判監40個月。 11.至於第二項控罪,考慮到被告人所駕駛的舢舨無救生設備,無滅火設備,亦缺乏夜行導航裝置,並選擇夜間偷運人蛇來港,有關專家意見認為條船不適宜作海上航行。駕駛一艘不適宜海上航行的船,而選擇夜晚進行這非法活動,對坐船的人是構成生命威脅。在這情況下,本席以1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刑期扣減三分一,坐監8個月。 12.考慮到總刑期的原則,和需要適當地反映本案整體刑責,本席認為有必要將部分刑期作分期執行. 本席頒令第二項控罪8個月其中兩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餘下同期執行,總共坐監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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