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湯美清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21/201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November 2011.
1. 上訴人因一項「使用電話傳送極為令人厭惡的訊息」罪被定罪,控罪指她於2010 年5 月22 日至6 月20 日期間,使用電話向對方講粗口 [1] 。上訴人就定罪和判刑上訴,今年8 月23 日,本席判她上訴得直,主要原因是暫委裁判官對上訴人的態度令審訊不公平,所以撤消定罪和刑罰。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1 case
|
HCMA12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訟費申請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12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0年第40674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1年11月7日 判決日期: 2011年11月7日 訟費判決書日期:2011年11月21日 訟費判決書 1.上訴人因一項「使用電話傳送極為令人厭惡的訊息」罪被定罪,控罪指她於2010 年5 月22 日至6 月20 日期間,使用電話向對方講粗口[1]。上訴人就定罪和判刑上訴,今年8 月23 日,本席判她上訴得直,主要原因是暫委裁判官對上訴人的態度令審訊不公平,所以撤消定罪和刑罰。 2.上訴人現在申請審訊和上訴聆訊的訟費,她在5 月16、18及27 日分別傳真給本席共81 頁書面陳詞。在第81 頁,上訴人申請幾項訟費合共$6,200如下:
3.有關申請訟費的聆訊,在10 月尾、11 月初前後收到上訴人傳真給本席的40 餘頁書面陳詞,在聆訊當日早上近7 時上訴人再傳真1 頁書面陳詞給本席,她修改訟費的計算為150 小時,以每小時工資$50計算,即共$7,500,她共申請訟費$9,700。 4.上訴人指審訊不公平並非她的問題,她堅持沒有用粗口駡控方第三證人。裁判官處理警誡供詞失當,應該判她罪名不成立。再者,原本的控罪須經過修訂,顯示證據有問題。 5.關於審訊的訟費,答辯人指上訴人的行為自招嫌疑,不應獲得審訊時的訟費。 6.一般而言,若一名被告人經審訊後獲判無罪,他應可獲賠償訟費,除非他的行為自招嫌疑或誤導控方覺得證據比實際的強。法庭行使酌情權時,應可考慮被告人在調查和審訊階段的行為,也可考慮直接與控罪有關的行為。不過,行使酌情權的理據不能抵觸被告人獲判無罪的事實[2]。 7.本席已在8 月23 日的判案書強調 ,指控上訴人的證據相當充份,除了香港寬頻的電話記錄外[3],上訴人作供時也承認曾向控方第三證人講粗口。本席在判案書第 19 段已講清楚,不必在此重複。 8.上訴人上訴得直,完全因為原審暫委裁判官對她的態度不恰當,令審訊不公平。上訴人在審訊時的表現明顯在刁難控方證人,加上控方的證據相當充分,本 席認為她是自招嫌疑,所以拒絕給予審訊的訟費,本席這決定也沒有抵觸她獲判無罪的事實。 9.關於上訴時的訟費,答辯人沒有反對,本席裁定上訴人可得有關上訴的訟費。本席以簡易程序評估,訟費應合理和足夠地賠償上訴人因上訴程序而招致的恰當開支,而訟費命令必須是公正而合理的[4]。 10.上訴人表示她任職推廣員,時薪$50,不過不是定期上班,她沒有糧單或其他記錄可供本席參考。 11.上訴人指為預備上訴共用了80 小時,所以要求賠償工資$4,000。上訴人存檔的81 頁書面陳詞大致可歸納為四項上訴理由,其中三項本席已裁定不成立。至於第四項,本席接納上訴人的講法。在81 頁書面陳詞中,上訴人有很多地方重複,而且部份只是指責暫委裁判官的行為,其實沒有必要。不過本席接受她沒有受過專業訓練,所以在草擬書面陳詞時難免重複。考慮過這些因素,本席認為10 小時工資的賠償已是合理和足夠的,所以判她就預備陳詞可得$500賠償。 12.上訴人申請$1,000交通費,她家住天水圍,每程車資$20餘。上訴人指她處理上訴的程序來回不下10 多次,所以本席判她可得車資$400。 13.上訴人指她草擬陳詞用了幾枝原子筆和紙張等,本席認為文具費用$100已經足夠。 14.上訴人申請影印費$1,000,本席認為這數額不合理。上訴人實際存檔的書面陳詞81 頁,就算包括她影印的案例,相信總數也不過百餘頁,所以本席認為$200影印費已經足夠。 15.上訴人因本案的上訴共到法庭兩次,3 月17 日和6 月14 日,每次聆訊少於1 小時,每次補償她$100,共$200。 16.至於申請訟費的聆訊,上訴人前後存檔40 餘頁書面陳詞,但大部份都是評論本案和一些剪報的影印本,本席認為對本聆訊作用有限。預備這聆訊,本席給她3 小時工資的賠償,即$150。至於申請訟費的聆訊,須時不到1 小時,包括車資在內,本席給上訴人訟費賠償$100。上訴人指要特別專程取答辯人的書面陳詞,本席再給她$100,申請訟費聆訊的有關賠償總共$350。 17.本席現頒令上訴人可獲下列訟費賠償: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陳韻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A 121/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