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金昇

Case No.HCMA 351/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Nov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35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35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5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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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蕭金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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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11年11月23日

裁決日期:2011年11月23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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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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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被控兩項「猥褻侵犯」罪(控罪(一)及(二)),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22(1) 條。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控罪(一)罪名不成立,控罪(二)則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三星期。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本席在聆訊後判令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及判刑擱置。上訴人可得上訴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本席亦拒絕答辯人一方要求重審本案。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案情

3.答辯人代表署理高級檢控官招秉茵將控辯雙方案情列出,本席沿用如下:

控方案情

控罪一

2. 2010 年11 月12 日早上約11 時,控方第一證人獨自在西環正街的行人路上走著,正準備與朋友見面。控方第一證人留意到左前方約6 呎外,有一名男子迎面行近。當男子在她左邊經過時,男子突然將左手臂向外曲,左手手踭提升至胸部水平,並將左手手踭掃向控方第一證人的左邊乳房,上下移動,持續約兩[秒]。男子隨即垂下手,繼續向前行。控方第一證人先呆一呆,然後轉頭打算叫停男子。不過男子已在她約10 呎距離外,並正急步向前行。控方第一證人因手持多袋物品,於是她只有在原位大聲責罵該男子,而沒有追上前投訴。控方第一證人事後感到氣憤,打算與朋友見面後報警,但最後不了了之。

3. 控方第一證人正面看見男子的容貌約5秒,與他最近的距離少於1 呎。他形容男子短髮、有些白髮、身材高大、中等身材、身穿白色T恤、牛仔褲及皮帶。

控罪二

4. 2010年11月13日,即控罪一事發後翌日,早上約10 時,控方第一證人獨自在皇后大道西297 號外一段行人路上走著。控方第一證人行近一個轉角時,一名男子迎面而來。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對該男子沒有特別留意。當男子在她左邊經過時,男子突然提起左手手踭,並將左手手踭掃向控方第一證人的左邊乳房,上下移動。控方第一證人此時望向該男子,即上訴人,認出他正是昨天非禮自己的同一人。控方第一證人首先用手持的一卷廁紙擋開上訴人。同時,上訴人仍正急步離開控方第一證人的範圍。控方第一證人於是轉身上前追截上訴人,說『你尋日又係咁,今日又係咁,你非禮我』。上訴人沒有理會,繼續向前行。控方第一證人扯著上訴人的衣物阻止上訴人離開。最後,控方第一證人致電徵詢朋友意見後,報謷求助。期間,控方第一證人的朋友和上訴人的太太到場,雙方發生口角。

5. 警方到場,拘捕上訴人。控方第一證人表示上訴人當時身穿的衣服與前一天非禮她的男子一樣。

辯方案情

6. 上訴人審訊時有律師代表,選擇作供,並傳召他太太為辯方證人。

7. 就控罪一,上訴人表示事發時,他與太太在家中,與身處美國的女兒傾長途電話。他根本沒有在西環正街出現。

8. 就控罪二,上訴人否認曾經非禮控方第一證人。他指當時在行人路上正準備橫過馬路,與太太會合到超級市場購物。突然,上訴人感到有人從後用物件拍打他的背部一下。他轉身看見控方第一證人身持多卷抹手紙巾。上訴人立即責罵控方第一證人『你做咩野打我呀,黐線架』。控方第一證人反指上訴人非禮她,阻止他離開。上訴人於是致電太太。期間,有途人說控方第一證人神經失常,叫上訴人快點離開。期後,上訴人太太到場,與控方第一證人發生口角。控方第一證人的一名男性朋友加入,情緒激動,上訴人於是報警求助。

9. 上訴人太太作供,稱控罪一發生時,自己與上訴人在家中和女兒通長途電話。第二天早上,她在街上等候上訴人與她到超級市場購物。期間,她接到上訴人電話,上訴人指被一陌生女子襲擊。她立即趕去現場。上訴人向她表示被控方第一證人打,亦表示沒有非禮控方第一證人,於是她問控方第一證人『你好靚咩?你好靚咩?』有圍觀的途人指控方第一證人精神失常,叫他們快點離開。後來,控方第一證人的一名男性朋友出現,想向上訴人動武。上訴人太太檔著男子,並叫上訴人立即報警。」

上訴理由

4.上訴人代表梁照林及陳煒欣大律師共提出四項上訴理由:

(一) 裁判官錯誤拒納上訴人與其太太之證供。

(二) 裁判官錯誤將舉證責任加予上訴人身上。

(三) 裁判官忽略控方第一證人有可能由於確信上訴人前一天非禮過他,所以堅持上訴人第二天亦有非禮他。

(四) 裁判官在審訊過程多次用嚴厲語氣向上訴人及上訴人太太發問,令人懷疑裁判官未能以持平的態度處理案件,上訴人沒有得到公平的審訊。

5.本席認為就此上訴本席祇須處理上訴理由(四)。上訴一方有關的陳詞如下:

上訴理由()

47. 終審庭就原審法官是否於審訊過程中存有偏見方面,已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國雄[2007] 10 HKCFAR 148一案中闡述了有關的法律原則—即測試標準為是否存有被告人可能未獲得公平審訊的『真正危險』:

“In a criminal case tried by a judge without a jury or by a magistrate, if the judge or magistrate’s conduct of the trial has lost him the appearance of impartiality, the question, at least in general, is whether there is a real danger, as opposed to a merely fanciful one, that his conduct had actually influenced his decision adverse to the defendant so as to have deprived the defendant of a fair trial. A real danger of that is a basis for quashing the conviction or convictions concerned and, at least in general, the same should then be quashed.” [P.155C-E]

48. 在本案審訊過程中,上訴人被盤問時未能直接回答主控或原審裁判官的提問,當時裁判官表現極不耐煩,並高聲斥責上訴人及表達其不滿:—

i. 『咪就係問你傾乜嘢囉…問咗你四、五次喇,係咪唔答呀?』『乜啲說話要大聲講你先明嘅咩?』『被告,你可唔可以直接回答問題呀?呢條問題又問咗三次喇。問你個時間之嘛,個長短呀,你如果唔知,你就話唔知,如果知,你就答個時間出嚟丫,唔好講其他嘢,好唔好呀?』[P.86K-87A](法庭錄音約15:10分)

ii. 『你又背住佢,個接觸只有一下,之前大家又唔識對方,紙巾啫,個力度都—打到你都有限痛喇,點解你會一口咬定,你就話人哋打你呢?』『你無答我問題,被告,係咪唔答呀?我問咗三次喇。』『你合埋把口,聽我講完一次,你先答,好唔好?』『被告,我唔同你糾纏,喀,你唔答就算喇。』[P.88D-89D](法庭錄音約15:17分)

iii. 『你一感覺都有嘢拍打你個背脊,你第一句已經擰轉頭就話『黐線架,做乜打我』。…點解唔可以係一個意外既碰撞,點解唔可以擰轉頭睇一睇究竟發生咗咩嘢事,問下做乜…點解會一口咬定人哋打你呢?』『你頭先唔係咁講架,你開口,你已經鬧人架喇。』『我問你點解唔問呀。』『點解你唔同佢哋講話叫佢哋幫你做證呀?』『你代表全香港人答?』[P.89V-90R](法庭錄音約15:25分)

49. 及至辯方第二證人作供,在主問及盤問時她均承認當她到達現場後曾質問控方第一證人『你好靚咩』,原審裁判官亦就此兩度嚴厲質問及批評辯方第二證人:—

i. 『即係點呀?唔靚就可以非禮勒?』『唔係咁嘅意思係咩嘢意思呀,你呢啲說話?』『咩嘢人嚟架?』[P.94S-95C](法庭錄音約15:47分);

ii. 『即係其實呢啲係一啲好挑釁性,侮辱人哋嘅說話』『你點知你老公無呀…你有了解過咩?老公大晒?你答我丫,我唔明你個邏輯喺邊。』『老公啱晒架?咁如果你老公殺咗人,咁點呀?咩嘢邏輯嚟架?』[P.97L-98B](法庭錄音約16:00分)

……

51. 本案情況跟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湯美清HCMA121/2011上訴庭的判詞中所述裁判官不恰當的表現類似:—

『10b. …當上訴人未能依裁判官的指示或行為令裁判官不滿時,裁判官語氣異常嚴厲,大聲質問上訴人,實沒有必要。』[P.6K]

52. 上訴庭於該案中亦依賴此理據認為定罪不穩妥而判處上訴人得直:

『15. …期間,裁判官多次厲聲警告上訴人,本席認為沒有必要。這情況至審訊完結,一直沒有改善。

16. 本席再三聽過審訊錄音,裁判官對上訴人的態度,令本席覺得審訊不公平。』[P.9J-M]

53. 就上述本案原審裁判官於審訊時對待上訴人及辯方第二證人的表現,並考慮到二人背景(包括語言、年紀、知識水平等),其嚴厲及極不耐煩的態度實在沒有必要。

54. 再者,原審裁判官就辯方第二證人的反應作出的批評亦不恰當。裁判官一而再、再而三的反覆質問辯方第二證人何故在未了解事情始末就質問控方第一證人『你好靚咩』,即使辯方第二證人明顯答不出來,並於較後時間承認自己無知識,原審裁判官仍咄咄逼人地斥責她的品格,並要求她一再解釋。裁判官此態度難以令人相信其在整個審訊中均抱著持平公正的態度審理本案,違反了公義必須彰顯人前的原則。

55. 即使原審裁判官本身並非對上訴人抱有偏見,其表現已經構成一個會令一位知情的旁觀者認為上訴人不能獲得一個公平審訊的真正危險,因而令上訴人的定罪不穩妥。」

6.本席應上訴方之邀, 聆聽裁判官當時的語氣。本席認同上訴一方的說法,裁判官確是高聲斥責上訴人及嚴厲質問辯方第二證人(上訴人的妻子)。

7.上訴人指稱他感到被人打到背部,他即時的反應是罵他認為是打他的人。他直接承認他此處事方法,但裁判官不接納,踏入「格鬥場」,盤問上訴人。裁判官盤問上訴人的問題並非澄清上訴人的證言,而是質疑上訴人所言是否屬實。他質問上訴人的語氣亦令人感到他根本不相信上訴人的說法。裁判官在案件審訊期間已透露他不信納辯方證言,無保持客觀態度,令一名聆聽案件及知情的旁觀者認定被告人沒有獲得公平的審訊,令人感到他已不再是一名持平的裁判官。(參看案件Yeung Mau Lam [1]曾偉民 [2])。

8.而就辯方第二證人,顯然裁判官對該證人不問因由便維護其丈夫,指責控方第一證人「你好靚咩」此行徑非常不滿。裁判官當然可以考慮辯方第二證人此處事方式會否令人懷疑她指上訴人在控罪(一)案發時不在案發現場此證言是否可信可靠。但裁判官是在該證人已承認了她曾如此批評控方第一證人後,仍不斷表露他的看法,嚴厲責斥辯方第二證人,此表現令人看來他已不能保持中立。

9.雖然最終裁判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觀察了猥褻侵犯她的人祇有5 秒,他不能肯定上訴人是干犯罪行的人而裁定上訴人控罪(一)罪名不成立,本席認為仍須指出裁判官在本案件審訊時的不當行為。

10.本席明白裁判法院案件繁多,裁判官工作繁重,但裁判官必須明白每名被告有權得到公平的審訊。裁判官必須保持克制,不能高聲責罵被告人或任何證人。裁判官須平心靜氣,細心聆聽證供。若證供有不清晰的地方,裁判官當然有責任把問題澄清,好讓他清楚了解有關案情,但裁判定官絕對不能以強硬的態度盤問被告或任何證人 。

11.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上訴得直。

訟費

12.上訴人上訴成功,理應得訟費。答辯人亦不作反對,因此本席判令上訴人可得上訴訟費。

重審

13.本席在考慮到控罪(二)涉及的指稱猥褻行為並非十分嚴重,在平衡各方的利益後決定不判令重審。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招秉茵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盧偉強律師樓轉聘梁照林及陳煒欣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1]   R v Yeung Mau Lam [1991] 2 HKLR 468

[2]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偉民 CACC19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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