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g Kap Wing Tso 對 Tang Leuk Tso 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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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於2011年12月16日給予許可,讓原告人就本庭2011年7月6日的判案書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但條件是原告人必須在2011年12月16日的三個月內將 HK$200,000.00 作為上訴訟費保證金存放法庭。有關命令在2011年12月20日蓋印。

Cited by 5 cases

Case No.CACV 196/201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9 Jun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19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10年196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7年第19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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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TANG KAP WING TSO WITH
LIU CHUEN MUI AS MANAGER

第一被告人 TANG LEUK TSO with
TANG WING HONG,
TANG CHE CHEUNG and
TANG SUM YUEN as Managers
第二被告人 TANG TIM CH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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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12年6月19日
判決日期: 2012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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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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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庭於2011年12月16日給予許可,讓原告人就本庭2011年7月6日的判案書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但條件是原告人必須在2011年12月16日的三個月內將 HK$200,000.00 作為上訴訟費保證金存放法庭。有關命令在2011年12月20日蓋印。

2.原告人在2012年4月11日提交傳票,要求本庭取消她需要支付保證金的判決。由於繳付保證金的命令已經蓋印,故此原告人無權向法庭申請取消保證金的命令。故此本庭駁回該傳票。

3.另外,原告人在2012年4月23日再提交另一份傳票,要求延展提交保證金的期限。原告人指她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署需要時間審查案情及她的經濟條件。另外,原告人又指被告人一直隱瞞其非司理身份,又非法盜賣祖地,收取巨款,令法庭判案失去依據及公正。這些不是充分的延期理由。雖然如此本庭認為如果法庭再給予原告人七天的期限繳交保證金,這不會嚴重地令到被告人的權益受損,故此本庭根據2012年4月23日傳票命令原告人在本命令的七天內將HK$200,000.00 存放法庭。

4.被告人不要求訟費,故此本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5.原告人是缺席這次聆訊的,當法庭書記聯絡原告人,她說今天掛三號風球,她年紀老邁,所以不打算出席聆訊及要求法庭另行排期審訊。被告人反對延期聆訊。本庭決定繼續聆訊及作出以上命令。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

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