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g Kap Wing Tso 對 Tang Leuk Tso 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96/2010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June 2012.
1. 本庭於2011年12月16日給予許可,讓原告人就本庭2011年7月6日的判案書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但條件是原告人必須在2011年12月16日的三個月內將 HK$200,000.00 作為上訴訟費保證金存放法庭。有關命令在2011年12月20日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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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9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10年196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7年第19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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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本庭於2011年12月16日給予許可,讓原告人就本庭2011年7月6日的判案書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但條件是原告人必須在2011年12月16日的三個月內將 HK$200,000.00 作為上訴訟費保證金存放法庭。有關命令在2011年12月20日蓋印。 2.原告人在2012年4月11日提交傳票,要求本庭取消她需要支付保證金的判決。由於繳付保證金的命令已經蓋印,故此原告人無權向法庭申請取消保證金的命令。故此本庭駁回該傳票。 3.另外,原告人在2012年4月23日再提交另一份傳票,要求延展提交保證金的期限。原告人指她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署需要時間審查案情及她的經濟條件。另外,原告人又指被告人一直隱瞞其非司理身份,又非法盜賣祖地,收取巨款,令法庭判案失去依據及公正。這些不是充分的延期理由。雖然如此本庭認為如果法庭再給予原告人七天的期限繳交保證金,這不會嚴重地令到被告人的權益受損,故此本庭根據2012年4月23日傳票命令原告人在本命令的七天內將HK$200,000.00 存放法庭。 4.被告人不要求訟費,故此本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5.原告人是缺席這次聆訊的,當法庭書記聯絡原告人,她說今天掛三號風球,她年紀老邁,所以不打算出席聆訊及要求法庭另行排期審訊。被告人反對延期聆訊。本庭決定繼續聆訊及作出以上命令。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 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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