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279/201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May 2012.
1. 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案發時均為任職懲教署,他們的職位分別為二級女懲教助理以及女懲教主任。第一被告面對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12(2)條(控罪一)以及另外三項“企圖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及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9G條(控罪二至四)。第二被告則面對“兩項公職人員索取利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第4(2)(A)及12(1)條。有關控罪詳情將會在以下各項控罪的分析中提及,亦可以參考控罪書之內容,不贅。
Cites 6 cases